杜飛和杜天龍並沒有等太長時間,或者說周圍看熱鬧順便毆打城管的人並沒有機會,把這些個狗仗人勢的家夥打死。()
杜飛剛指揮著杜家趕來的幫手,把最後一個城管綁起來,吊在電線杆上的時候,一大群警察和城管呼嘯而至,裏三層外三層的把杜飛他們圍了個嚴嚴實實。
“到底是誰!居然敢毆打執法者!不想活了嗎?馬上給我滾出來!任何反抗的舉動都將視為對國家法律的挑釁!”一個肥頭大耳的家夥囂張的從從警察組成的人牆裏探出頭來,拿著大喇叭聲嘶力竭的吼道。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城管”,是中國內地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其前身“城管辦”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事業單位。後來,城管部門逐漸納入各地方的行政編製,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
城管的主要指責有: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麵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製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係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目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占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遊等13個方麵。
1、園林綠化執法
我國關於園林綠化的警察權法規目前特別多,很多省市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等地方立法都有這方麵的規定。本文則是以現行有效的《城市綠化條例》為依據進行的分析。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是宣示條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第四章罰則則具體規定對下列損壞行為進行懲治:
首先是自己後台硬的,
其次是實力對比後能夠勝出的
然後知道自己是臨時工的
最後見血能坦然麵對的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雖然沒有規定具體的罰款數額,從公物法理論的角度觀察,這些罰則條款仍然具有完全的“公物警察權”的屬性特點。
一。保護內容是城市公物。具體的說,有以下種類的公物受到公物警察權的保護。
(1)城市樹木花草
現行的《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這些物,是標準的行政公物。
(2)城市綠化用地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植物綠化必定要使用一定的土地。公共綠化用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的說是作為城市人民政府掌控下的國有土地。對這些土地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別保護是理所當然。然而在立法不完善情況下,容易與其他土地法規形成競合重疊。()同時一般來說,占用綠化用地往往造成地上植物的破壞,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應該並罰還是吸收,法無明文。
(3)城市綠化設施
設施並不屬於樹木和綠化的植物,但是也與綠化有密切的關係。這裏的綠化設施,應該主要是指城市建設部門建設的關於植物養護的固定設施。設施作為行政權的客體物,並非“公營造物”“公法上的設施”等組織體。在城市綠化方麵,類似的“公營造物”組織體是作為政府主管的作為事業單位的園林處,他們以自己的成員和自有的設備,負責城市綠化的“公物負擔”。
(4)城市古樹名木。
城市古樹名木有其自身的特點,即有時候不屬於從行政機關的所有。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何以仍然對其提供公物警察權的保護?從法理上看,古樹名木的列管在法理上已經起到了公用征收征用的效果,或者作為準征用行政機關取得“公物權原”,政府也為私有或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別“公物負擔”,這些古樹名木足以構成行政法上的“他有公物”,因而法規可以規定其公物警察權。
二、保護權的警察性。
(1)公物保護警察權首先是一種是行政權。警察性並不意味著歸屬於狹義的警察機關。這些破壞公物的違法行為,先期是由城市管理主管機關之行政權加以保護的,隻有在一般行政權不足的時候,才會動用人身強製方麵的警察權,即《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
(2)公物保護警察權具有警察屬性。即以使用強製權和處罰權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