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厘不清使用權,何來轉讓權(1 / 2)

土地轉包政策出台之後,後續的反應並不熱烈。社會反響平穩,無甚爭論,甚至沒有成為一個熱門話題。這多少有點出乎意料。上文點到的,“允許土地有償轉讓”承認了農戶自由轉讓承包地的權利,也承認轉讓土地有權收取費用。以產權的概念衡量,從使用權到轉讓權是一個不小的飛躍,為什麼農戶自主的土地轉讓權,那麼平平穩穩就出世了?

比照一下,農民承包土地的收入是勞動所得,誰不出力、不流汗,誰就不得糧食。還都是靠勞動,隻不過把勞動方式變了變,從集體製轉向農民家庭製,那還批判了多少年、爭論了多少年、“秘密”了多少年,久經磨難,才在政策、法律層麵登堂入室。土地的有償轉包截然不同:出讓戶沒出力、沒流汗,轉包所得分明來自他人的勞動成果!再比照一下,同期冒出來的“雇工”現象,因為事關“非勞動所得”,所以反響極大,爭論四起,波及頂層。政策方麵隻好“看一看”、“再看一看”,要等到1987年之後,才得到政策上和法律上的承認。

土地轉包為什麼在1984年就過了關?事後想,最重要的恐怕還是土地權益的外觀不同於雇傭勞動,離資本主義比較遠,不容易讓我們的上層建築為此而激動。人們用常理來評判:既然允許土地承包,那承包人忙於其他的時候,為了不至於荒廢土地,轉包也可以吧。至於轉包的有償收益,起源於“保平價口糧”的現實需要,也沒有多少反對的理由。這說明,若以常理評判事務,中國的很多問題本不難找到解決的辦法。

但是,平穩的土地轉包政策出台以後,在很長時間裏,土地轉包發生的頻率並不高,覆蓋農戶和土地的比例很有限。這似乎與推理的邏輯不合:給定我國家庭農業經營的細小規模,一旦有償轉包得到合法承認,“農地成規模地向種田能手集中”或可很快變成現實。問題出在什麼地方?

在經濟基礎。1984年,鄉鎮企業異軍突起才開始不久,還沒有沿海國際大循環的新戰略,更沒有進入世貿後充當世界工廠的格局,所以整體而言,農民轉工、轉商的機會不像後來那樣多。勞力轉不出去,農地轉讓的需求自然沒有那麼旺,這是不難看到的原因。

還有更為隱蔽的根由。個人之見,那就是我們供奉了多少年的“農村集體”,其經濟性質根本就阻礙土地的轉讓與再轉讓。要說明一下,“集體經濟”者,早就不是土改後的那個以農民土地私產為基礎的經濟,也不是當年列寧以為“唯一可以把農民帶入社會主義的”、以農民私產為基礎、自願締約而成的合作經濟。土改後的農民私產,權利邊界很清楚,至少絕不會因為張家人口增加得快,就可以把李家的土地再劃過來的。合作社也一樣,農民入社如入股,絕不會因為某個社員家裏增人減人的,其入社的財產權益就相應變動。

但是到了集體,人口與土地的家庭邊界就起了模糊。特別是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合一,所有在當地已經出生的以及未來將要出生的人口,事實上都是集體之所有者,都有權分享集體土地。自此,農民和農民家庭之間的土地權利邊界,就隨著各家人口的變動而變動。這是集體製最重要的經濟本質。它再也不是合作製,更不是農民的土地私產製。

包產到戶之後,集體土地經由承包分戶耕作、經營。農民種地的所得,與其付出的辛苦、努力與責任心緊緊掛鉤。因此,在同等情況下,糧食和其他農作的產出大幅度增加,多年解決不了的溫飽問題,總算大麵積解決了。農民歡迎分戶承包,也要求此項政策長期延續。那時的中央順應底層要求,提出家庭聯產責任製長期不變。此“長期”也是與時俱長的:開始說15年不變,後來加長到30年不變,再後來領導人在記者招待會上闡釋說長期不變就是永遠不變,最後是2008年的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議,聲明“長久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