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不要做弱勢群體——維權需要從我做起(1 / 3)

我們的權利都需要自己去維護,可是生活中侵權的事情卻時有發生,許多人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處於劣勢時經常會放棄自己的權利,這都是不正確的。維護好自己的權利,是對家庭負責的一種表現。

正規發票你拿了嗎?

消費後索取發票不僅僅是為了堵住稅收漏洞,防止稅款流失,維護國家的利益,同時也是對個人利益的維護。發票是原始的消費憑證,索要發票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放棄了發票的索要權就等於放棄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餐後如果不索要發票,如果出現食物中毒等情況,顧客也很難維權,而這樣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的。

王女士在一美發店美發,因商家用十幾元一瓶的假冒藥水代替幾百元一瓶的正宗藥水,致使王女士在美發後不久就發現頭發發質損傷,後發展成頭發枯死,掉發。因沒有消費憑證,無法投訴。

在各種美容消費中,消費者很少向商家索要相關票據憑證。雙方一旦產生糾紛,消費者往往有理無據。購物憑證是交易達成後買賣雙方建立的一份簡單合同,是由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的證明某一特定購買或接受服務行為存在的證據。它是日後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的基礎和必要條件。消費者一定要主動索要購物憑證,並注意妥善保存。

由於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個人行為,不需要報銷就不開發票,或因為消費金額小而不開發票,雖然省點事,但後患很多。有了手中的發票,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就少了許多麻煩。

本來,商家為消費者主動提供正式發票是理所當然的事,但由於消費者這方麵的意識不強,一些為逃避上稅的商家,往往能不開就不開。這時消費者就要堅持自己的立場,向商家索要正規的發票。

當前,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采用私印、偽造、變造發票等手段,進行偷稅、騙稅、貪汙受賄、走私販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幹擾了正常的稅收秩序並助長了不正之風的蔓延。因此,取得合法的發票就十分重要。

稅務專家還介紹了幾種鑒別假發票的方法:首先看發票監製章。“發票監製章”形狀為橢圓型,上環刻製“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字樣,下環刻製“國家稅務局監製”或“地方稅務局監製”字樣,中間刻製監製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全稱或簡稱。

其次看印刷。新版普通發票監製章和發票字軌號碼采用大紅色熒光油墨套印,在紫外線燈下呈橘紅色,發票聯采用專用水印紙印製,水印圖案為菱形,中間標有WS字樣,發票聯不加印底紋。

再次看防偽暗記。部分省(市)稅務機關還用無色熒光油墨在發票聯加了防偽暗記,在紫外線燈光下呈綠色熒光反映。

商家不給發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樣處理呢?

1.當月發票已經用完,現在買不到發票。

發票根本不存在用完這種情況,地稅局對發票是敞開供應的,稅務部門要求定額部分發票快用完時,就應提前到地稅局購買。

2.拖延時間——現在正好沒有,老板也不在,你改天再來拿。

許多消費者因為怕麻煩,又覺得花的錢不多,就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實,根本不存在沒有發票的說法,消費者遇到商家不給發票的情況可拒絕付款。

3.試營業——這是餐館常用的手段之一,特別是新開業的餐館,以試營業為由,拒絕向消費者開發票。

無試營業的說法,按照規定,納稅人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商家隻要有經營活動,就必須給消費者開具發票。

4.打折——一種情況是,餐館服務員告訴你,如果不要發票就給打折;另一種情況是,一些餐館給消費者發放打折卡,消費者如使用了打折卡,就拒絕開具發票。

餐館發放的打折卡是商家的一種經營促銷方式,即使消費者使用了打折卡,餐館也必須給消費者開具發票,打折卡不能成為不給發票的借口。

5.隻給收據——部分消費者因公事應酬需要報銷餐飲費,餐館會告訴你收據也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發票作為一種合法的正式單據,是用來報銷的唯一憑證。稅務機關若在檢查中發現商家使用收款收據,將對其進行處罰。

6.拿出已使用過的發票給消費者。

直接在已使用過的發票上塗改用戶名稱等行為是違法的,發票必須三聯完整,並當麵撕給消費者發票聯,否則消費者可以投訴。

7.有餐館直接給假票,餐館稱是這批印刷質量不好的原因。

發票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製,印刷和管理都很嚴格,質量不過關的絕對不會使用,所以這些都是騙人的假話。消費者如懷疑是假票,可到稅務部門進行鑒定。

小貼士:

“八大發票陷阱”

借口沒有發票或沒有領到發票,要求消費者隔日再來換取;提供過期作廢發票;提供其他單位使用過的發票;

不蓋發票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與店名不符;以購銷合同代替發票或以收據代替發票;借口向消費者提供了優惠,降了價,如要提供發票則要加價;發票上故意不寫商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碼代替,一旦出現問題使消費者無法舉證;故意填錯日期、麵積或填寫內容不全等。

超市門口查驗小票應拒絕

許多人在超市購物時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本來都交完錢了出門還要被查驗一番。可是顧客已經付錢了,除了退貨、領贈品、報銷或者被懷疑偷盜之外沒有必要再出示購物小票,現在超市要求蓋章檢查,一方麵浪費了自己的時間,另一方麵對消費者也是一種懷疑,消費者有權拒絕。

其實許多人對為什麼要蓋章也不是很清楚。有的超市解釋說,這樣做主要是出於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因為收銀員忙中出亂而多收錯收的現象是有可能出現的,這時候檢查小票可以起到一個核查的作用,另外超市時常有商品搞活動附贈品,蓋章也起到一種提醒領取的作用。他們聲稱,此舉不是為了防盜,因此不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

可是這種解釋很牽強,許多消費者認為超市的做法是為了防盜。

其實商場出口驗小票本身就是一個“霸王條款”,屬於侵權行為。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之時,已經取得了所購物品的所有權。購物後商場保安再強行查驗小票,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是一種侵權行為。按照《合同法》“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規定,顧客進入商場付清貨款後,即取得所購買商品(即標的物)的所有權,持有商場購物小票成為顧客的一種從屬權利,從屬於顧客對於商品擁有的所有權,商場無權對購物小票強行進行檢查,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因此商場向消費者索要購物發票蓋章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消費者有權拒絕。

下次遇到商場、超市查驗小票的時候,你可以勇敢地說“不”。隻有大家共同維護自己的權利,這種“霸王條款”才會消失。

小貼士:

超市存包的是是非非

因寄存包裹丟失而與超市對簿公堂的新聞時有發生。要想解決超市存包安全性問題,消費者和超市雙方都應有所作為。

首先,超市應完善物品寄存區的監控係統,特別是要加強對自助密碼寄存區的安全巡查,防止不法分子盜取寄存物品。

其次,消費者要善於利用法律規定來減少物品遺失的風險。

最後,應借鑒歐美國家的經驗,取締強製存包製度。在歐美國家的超市,出於對人格的尊重,顧客無須存包。而我國的超市普遍實行存包製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超市強製存包的潛在含義是認為每個帶包的顧客都有偷竊其商品的重大嫌疑,其出發點是為了自身財產安全的需要,而不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財產安全。這顯然踐踏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因此,建議對超市強製存包這種製度予以取締,既解決了損害消費者人格尊嚴的問題,也從根本上解決了消費者存包丟失的問題。

另外要說明的是,消費者自助寄存物品的行為與超市隻構成借用合同關係。

飯店消費可自帶酒水

到餐館酒樓吃飯,到底能不能自帶酒水?我們去飯店就餐的時候,常常見到酒店裏有“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這個規定合不合法?我們能不能自帶酒水呢?

飯店謝絕自帶酒水,根本原因是酒水的利潤很高。一位餐館老板算過這樣一筆賬,他所開的餐館日營業額在萬元左右。在整個營業額中,酒水錢約占三分之一,而其毛利一般則在50%以上。也就是說,盡管酒水銷售額隻占總銷售額的三成左右,但利潤卻在一半以上。這也就形成了飯店利潤的關鍵一環。

其次,飯店的酒水定價都很高,定價在市場價兩倍左右的很常見,而定價高的離譜的也大有人在。而且在北京市場上非常常見的燕京普啤卻很少見,取而代之的是精裝的燕京啤酒。加上定價很高,這就是消費者反對“謝絕自帶酒水”這一條款的原因。

也有部分飯店沒有“謝絕自帶酒水”這個條款,卻巧立名目收取酒的價格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的“開瓶費”。可是酒的價格怎樣來定呢?許多人認為應該按照酒店裏這種酒的定價,也有人認為應該按照超市酒的價格來收取。

酒店這樣做的目的很明顯。通過強製消費,從廣大消費者身上牟取暴利。“謝絕自帶酒水”的做法有悖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於強製消費,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限製了消費者的消費自由。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而一些酒店、賓館的做法明顯違背了這一精神。

消費者有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的權利。酒店謝絕自帶酒水,實際上造成了消費者無法選擇酒的品種和價格,因為酒店的酒和價格是確定的,消費者如果想使用酒店沒有的品種隻有自帶。“謝絕自帶酒水”,實際上就是強迫消費者接受服務和商品,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另外這一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因為《消法》規定,消費者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而酒店的這一做法明顯帶有不公平性。

小貼士:

在飯店就餐要看好自己的東西

去飯店就餐,由於人多場麵比較混亂,消費者應該看好自己的東西。如果飯店裏張貼著“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的招貼畫,而東西不幸丟失,飯店不會賠償。為了免去以後的麻煩,去飯店就餐的時候最好看好自己的東西。

贈送的商品一定要有質量保證

商家的各種促銷活動,如贈送禮品、贈券、免費服務、打折、買一送一……可謂五花八門,種類繁多。其中,贈送產品就是商家常見的促銷手段之一。這種促銷方式本無可厚非,但得到贈品的細心消費者卻發現,個別商家有條件“贈送”的商品卻與正品存在著不同。針對以“贈品”不是“非賣品”為由,對贈品質量不負責的做法,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非賣品”和“賣品”隻是商家自己的說法,不管什麼稱謂,都是商家傳播產品的手段,隻要產品一進入市場,就必須遵守國家《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而且這種所謂的“贈品”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給消費者身體健康帶來嚴重後果的,依據《產品質量法》還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