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家這種有條件的“贈送”,實際上是廠商在買賣中的一種讓利手段,而贈品是無條件地贈與。因此這種“贈品”不應界定為“非賣品”,它實質上就是一種“賣品”,既然是“賣品”,根據國家《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就必須要有符合規定的說明。退一萬步講,即使是非賣品,但贈送的對象是消費者,是供消費者使用的,關乎著消費者的使用安全,非同小可,廠家也應對消費者負責,在產品包裝上也應有明示。
專家借此提醒廣大消費者:
1.天上不會掉餡餅,消費者在購物時,要以平常心對待商家的各種促銷行為,不要為獲得所謂的“贈品”而盲目購買,以免因“小”失“大”。
2.對商家提供的讓利“贈品”要格外留心,看其是否符合國家產品標識標注規定,要看其外包裝上有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封簽。如果是食品,要看其外包裝是否有“QS”(質量安全)標誌;有的產品還要看是否有“CCC”(國家強製性認證)標誌。
3.如果得到的“贈品”是大件物品(比如電器),消費者不僅要檢查其內在質量是否合格,更要看它的售後服務如何,看其能否嚴格履行有關商品的“三包規定”。
4.據業內人士介紹,個別商家用一些庫存積壓產品、過期產品、次品、甚至是假冒偽劣產品提供給消費者進行促銷,消費者最好莫貪一時“好處”而上當受騙。
小貼士:
讓“贈品”享受三包
商家的贈品多屬滯銷產品,將它作為新上市產品的贈品附帶銷售,既能贏利又可加速資金回籠,所以節假日是商家贈品、獎品促銷的高峰期。消費者在誘惑麵前要保持理性,應當麵查看贈品的廠名、廠址、合格證、有效期限以及贈送服務的具體內容,不要盲目聽信促銷人員的介紹。
贈品、獎品一經離櫃,商家否認是其發放怎麼辦?省消委為消費者支招:可采取目前最新的做法,即要求銷售人員在有效票據上注明贈品名稱、型號等具體信息,一旦贈品出現問題可作為證據。
直擊“最終解釋權”
買賣合同裏標著商家享有“最終解釋權”,是不是表示商家無論怎樣解釋都合理?商場裏貼出“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的告示,是不是說我們買了東西真的就沒法退了?這些條款都是格式合同的體現,其中隱藏的不公平陷阱並不受法律保護。
格式合同是由交易一方在交易前製定好的一種規範式合同書,部分店堂告示和廣告也有格式合同的特征。這種合同用於大量重複性交易中可提高交易效率,在條款公平的前提下能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但在當前消費領域中,不公平格式合同比比皆是,已嚴重損害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不公平格式合同多集中在壟斷領域和服務領域,以電信、醫療、房地產、汽車、旅遊、零售業、美容健身等領域居多。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在專業知識、法律知識、時間精力方麵都處於弱勢地位,經營者便利用這種強弱對比,通過格式合同極盡保護自己權益之能事,置消費者合法權益於不顧。消費者掉入格式合同陷阱後,常處於不利地位,因為錢已交、字已簽,即使發現合同並不公平,處理起來也較為艱難。
可是並不是所有寫到合同上的話都有法律效力;一些明顯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安全健康權的條款,因與法律相悖,本身就不合法,更不具備法律效力。“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所交款項不予退費”、“出現問題隻按業務收費同等賠償”等都屬於這類霸王條款,商家無權以此免責。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謹慎對待合同;在沒有完全理解合同內容時不要急於簽字,在遇到涉及金額較大的消費項目和服務期限較長的約定式服務時更要小心。必要時可向律師和各級法律援助中心谘詢求助。
在格式合同陷阱中,有部分經營者有意提前設好圈套,一旦消費者提出異議,就拿出合同來對付消費者;在發生這種情況時,消費者不要忍氣吞聲,要冷靜分析並及時投訴或訴諸法律,以便將損失降到最低。
在許多格式合同中,“最終解釋權”成為經營者的法寶,其實從法律上講,“最終解釋權”隻是商家在經營行為中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糾紛時應盡的一種解釋義務,並非是對誰該負責任、負什麼責任進行判定的權力;對於合同真實內涵的具體判定應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因此,一旦碰到商家用“最終解釋權”推卸責任,消費者要勇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不公平的解釋說“不”!
小貼士:
“最終解釋權”與法不符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廣告法第9條也有類似規定:“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商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此外,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消費行為發生後,消費者與商家、廠家之間就形成一種合同法律關係,而消費者因合同條款與商家、廠家發生爭議和分歧的,有權進行解釋的隻有法院和仲裁機構。由此可見,商家宣稱所謂擁有的“最終解釋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購物券不能不找零
“購物返券”是時下眾多商家通行的促銷手段,購物券不能兌換現金、不能找零錢已成為眾商家約定俗成的“規矩”。但是,消費者張廣誌卻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此“規矩”屬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很多商場為促銷都在搞贈購物券活動,消費者手裏或多或少地都持有購物券,但在購物券的使用上卻有諸多不合理的規定。購物券不找零是非常突出的一個問題。
現在幾乎所有的商家在對購物券的處理上都用這種辦法。很多商場經理認為超市方麵的處理並無不妥,超市為促銷商品舉辦購物返券活動,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顧客是自願參加這項活動的,因此雙方均應按返券規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何況超市在購物券背麵提示“本券不兌換現金亦不設找零”,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這些經理還對顧客們對“1元錢”的斤斤計較感到不可理解。他們認為反正購物券是贈的,與現金消費有著本質的區別。既然消費者已經占了便宜,為什麼還要有那麼多要求呢?
但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購物券不是贈品,商家給予其《使用說明》中的“本券不兌換現金亦不設找零”的規定屬格式條款,是“霸王條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可是購物券不找零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因此,在使用購物券時要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小貼士:
不能輕信商家返券
商場之所以喜歡返券,是因為它表麵上看起來很實惠,買一件商品的同時就免費得到另一件,確實吸引了大量客流,提升了人氣。但由於返券的使用常常有這樣那樣的限製,實際上放大了商場的銷售量,增加了人們的實際支出。
據了解,一般零售業的毛利率在20%左右,因此返券的額度應該在20%以內,即“滿100送20”,如果超出這個範圍就意味著低於成本銷售。為了保證贏利,商家就會使用各種“障眼法”來降低實際折扣率。
驗房工作馬虎不得
在房價飛漲、越來越多的人成為房奴的今天,當你拿到新房鑰匙的時候,千萬不要高興得昏了頭,業主應該仔細檢查所買房屋的質量問題。業主收房時仔細驗房是對購房合同的必要履行義務。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不管是開發商還是業主,都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及附加協議的要求認真操作,否則,將會留下嚴重的法律後果及風險。
業主收房時如果不驗房,將喪失《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設計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與驗收規範》及《國家強製性標準》等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大部分權利,剩下的隻有開發商的保修義務。
收房時不對《建築麵積實測表》進行複核,一旦業主收房後著手裝潢,而隨後拿到手的《建築麵積實測表》顯示建築麵積超標很多(國標規定正負3%,可以多退少補),業主如果選擇退房可能麵臨裝潢款無法收回的風險。
業主收房時如果不驗房,將無法及時發現許多專業技術問題並進行維權活動,合法權益將無法保證。而且將來房屋裝修時,裝潢公司會以房屋建築質量或設計瑕疵提出增加費用的要求。
驗房前要去物業部門查看資料部分,分別有以下幾份資料需要查驗:1.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可帶走2.《住宅使用說明書》——可帶走3.《竣工驗收備案表》4.麵積實測表
5.管線分布竣工圖(水、強電、弱電、結構)——可帶走6.核實麵積、合同及價錢多退少補問題是驗房非常關鍵的一步。
確認售樓合同附圖與現實是否一致,結構是否和原設計圖相同,房屋麵積是否經過房地產部門實際測量,與合同簽訂麵積是否有差異。(先查看售房合同,看之間的誤差為多少,一般為3%,3%之內不考慮,超出部分進行處理,建議定合同為2%誤差,但是不超過5%比較好)以雙方簽定合同為準。
看完那些資料後,基本就可以去驗收房子了,暫且先不要交付一些物業費用及相關費用,此時物業會催促你來交付,可同他們交流,驗收好後,再交付費用。
從物業處拿鑰匙,分別應該有樓層鑰匙、進戶門鑰匙、信箱鑰匙、水表、電表等幾把。現在就可以和物業人員去驗房子了。主要包括下麵幾個方麵。
1.詳細檢查房屋質量,包括門窗、陽台等部位有無開裂現象。
2.檢查牆體平整度、是否滲水、是否有裂縫。特別是查看一些牆體是否有水跡,特別是一些山牆、廚房衛生頂麵、外牆等地方,如有的話,務必盡快查明原因。
3.仔細檢查地麵有無空殼開裂情況。如有空鼓,一定要責成陪同物業人員盡快修複,否則在裝修中會很容易打穿樓板,妨礙鄰裏關係。以上2~3項可用工具小榔頭和塞尺。
4.水電煤暢通情況和能否正常使用。大開龍頭查漏堵,盡可能讓水流大一點、急一點,一來看看水壓,二來試試排水速度。(一般新房子會配一個簡易龍頭給業主)。用萬用表測量各個強弱電是否暢通。關閉分閘,檢查各個分閘是否完全控製各分支線路。
5.驗收下水情況,先用麵盆盛水,再向各個下水處灌水,分別是台盆下水、浴缸下水、馬桶下水、廚房和衛生及陽台地漏等,基本是每個下水口應灌入兩盆水左右,應聽到咕嚕嚕的聲音和表麵無積水。
做好這些後,確認沒問題,要盡快將這些突出下水(如台盆下水、浴缸下水、馬桶下水)拿一塑料袋罩著水口,再加以捆實,而像地漏等下水需要塞實。
6.驗收地麵下水情況。在廁衛放水,淺淺就行了(約高2cm)。然後約好樓下的業主在24小時後查看其家廁衛的天花板。
在全部用完水後,應再打開水表,看清楚水表數字,記錄下來,同時要記錄電表數字。
7.核對買賣合同上注明的設施、設備等是否有遺漏,品牌、數量是否相符。
通常在這方麵,應該沒什麼大問題,但是確實要仔細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