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財產處理與繼承——明明白白料理家務事(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ference_book_ids":[7077757205910391838]}]},"author_speak":"code":0,"compress_status":1,"content":"  未婚同居共同購房,男友突然要分手

【案例】

小孫和男友同居生活了四年,並且在同居期間共同貸款買房。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小孫因為覺得兩人感情甚篤,又快要結婚了,於是沒有在房產證上登記自己的名字。但就在不久之前,男友突然告訴她,兩人性格不合,提出了分手。小孫這下懵了,這四年中她和男友的感情一直很好,兩人在一起一直很快樂,何來的“性格不合”呢?她多方查證發現,男友單位的同事都說男友經常和一個女孩成雙入對,關係甚密。小孫對此質問男友,男友一開始采取了默認的態度,後來直接告訴小孫那個女孩兒已經懷了自己的孩子。那麼,小孫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財產等權利呢?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同居生活案件意見》)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並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案例分析】

現代意義上的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於當時人的意願而終止關係,對雙方都具有很大的自由度。以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但是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出台以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說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不為法律所承認與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雙方多是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如果小孫針對自己和男友共同貸款購房一事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小孫可以通過律師幫助尋求購房的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

根據《同居生活案件意見》8的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小孫還可以搜集男友在與其同居期間又與他人發生關係的證據,這樣,在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適當向無過錯方的自己傾斜。

【律師鏈接】

同居關係不為法律所承認與保護,對同居各方都沒有很好的保障,尤其是對此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應當慎之又慎。那麼,如何最大程度的維護好同居關係中自己的財產呢?最主要的是各自的財產各自保管,有大額的共同消費應雙方共同完成全過程,並保留好出資證據。例如,本案中的小孫,在和男友購房的時候,可以和男友簽訂書麵協議標明各自的出資份額,而且購房的全過程,應該雙方共同參加。

丈夫欠債,妻子有償還義務嗎

【案例】

小林和丈夫結婚以後生活一直很幸福,二人感情一直很好,還計劃著移民加拿大。今年,丈夫首先辦好了移民簽證,並住於加拿大,說正在給小林辦理。誰知,後來幾個親戚朋友找到家裏要求償還債務,小林這才知道所有的事情。原來,丈夫婚前和朋友出資建立公司,為籌集資本向親朋好友借了不少錢,結婚以後又借了不少,但是丈夫並沒有告訴小林借錢的事情,而且開公司所得的收益一直都是由丈夫管理,小林幾乎從不過問,這些錢也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麼,小林是否應該還這些欠款呢?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分析】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小林的丈夫在結婚之前為自己籌資辦公司向親朋好友借錢,屬於個人債務,並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能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小林的丈夫自己還這些欠款。

至於婚後,小林丈夫向親朋好友所借的錢,根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小林丈夫在外借款之事小林並不知曉,也就是說小林丈夫未經小林同意,獨自借錢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而且經營所得收益也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這份債務小林不需要承擔,應由小林丈夫個人償還。

【律師鏈接】

夫妻之間債務承擔的一個簡單而總括的原則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承擔,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區分債務的性質是承擔責任的前提和關鍵。債務的性質主要從支出財產的用途來分析: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比如:贍養父母、撫養子女、一方的醫療支出、購買家庭用品等日常開支,這些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未經乙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又未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等,應當由夫妻一方中所負債務人來承擔。

丈夫惡意透支,誰來買單

【案例】

林女士是一家外貿公司的業務主管,日常生活中經常要出人各種高級消費場所和飛往世界各地。為了方便,林女士在銀行辦理了世界通用的主信用卡與附卡各一張,主卡由林女士自己持有,附卡則交由丈夫劉先生使用。半年以後,林女士和劉先生因為感情不和而離婚,但是劉先生並沒有將附卡還給林女士,林女士也一直沒有時間到銀行辦理銷戶手續。在之後短短的一個月時間內,劉先生居然持著林女士給自己的附卡消費了近5萬元。銀行向林女士發出了還款通知書,但是林女士認為這筆款項應該由附卡的持有者劉先生負責償還,所以拒絕償還。而劉先生則稱,自己隻是附卡的持有者,還款應該由主卡持有者林女士償還。那麼,這種情況下,到底誰來償還這筆款項呢?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一)騙領、冒用信用卡的;

(二)偽造、變造銀行卡的;

(三)惡意透支的;

(四)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

【案例分析】

林女士丈夫的行為屬於惡意透支。所謂透支,是指銀行允許其帳戶持有人,在帳戶上已無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在事先約定的限額內,超過存款餘額支用款項的一種放款形式,其實質是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的短期信用貸款。信用卡的透支根據透支金額的大小、期限和動機可以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規定的期限,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一部分,對發卡銀行而言,它侵害了發卡行的合法權益。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林女士申請信用卡以後,本應按照用卡規定和協議使用,主附卡本質為一體,共同承擔債務,林女士不能以透支行為是劉先生所為就拒不還款。林女士應該首先償還銀行的債務,然後向劉先生追償。

林女士除了依法向劉先生追償惡意透支的款項之外,根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劉先生還應為自己的惡意透支行為付刑事責任。

【律師鏈接】

每個開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年滿13周歲以上的具有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申請附卡,最多可申請三張。主卡和附卡屬於同一帳戶,信用額度共享,附卡的信用額度由主卡持卡人在不超過本人相應主卡信用額度的前提下自主指定;在主卡持卡人不指定的情況下,附卡的信用額度與主卡相同。附卡所有交易款項及相應利息、費用等均計入主卡帳戶,由主卡持卡人直接向發卡機構或特約單位履行債務,承擔全部還款責任,但主卡持卡與附卡持卡人對所欠款項互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主、附卡持卡人關係中,主卡持卡人處於主導地位,有權決定增加或取消附卡,附卡持卡人則處於附屬地位。如主卡被取消,附卡應主動交還發卡機構。主卡持卡人要求中途停止使用附卡時,也應將附卡交還發卡機構,其未了結的債務,仍由主卡持卡人承擔。

信用卡是可以限定最高透支額的,當事人在必要的情況下,應該及時到發卡銀行予以注銷或者變更等。

離婚,請把我的彩禮還給我

【案例】

小周和菁菁經人介紹確立了戀愛關係,但是菁菁家要求小周拿出五萬元彩禮錢並且買一輛麵包車作為對女方的彩禮。小周家境並不寬裕,和菁菁的父母協商了幾次,希望能夠少拿一些,但是菁菁的父母就是不同意,說如果給不夠彩禮,就不會把菁菁嫁過去。無奈之餘,小周隻好跟親戚朋友東借西湊滿足了菁菁家的要求,但是也因此欠下了外債。小周和菁菁結婚以後,由於婚前相處時間不長,二人脾氣非常不和,三天兩頭吵架鬧別扭,半年後菁菁要求離婚。離婚時,小周要求菁菁家返還五萬元的彩禮和麵包車,但是菁菁的父母說如果兩人沒有談成沒有結婚,那麼彩禮錢應該還,可是都已經結婚了,就不應該給小周了,至於麵包車,那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也不能給小周。小周於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返還彩禮,法院會支持小周的請求嗎,菁菁家是否應該返還呢?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案例分析】

在農村或者某些城市地區,男女雙方談對象,男方都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彩禮。雙方感情破裂以後,彩禮也很容易成為一個有爭議的焦點問題。如果男女雙方因為彩禮問題發生爭議或矛盾,給付彩禮的一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要求另一方返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小周為了湊夠菁菁家所要的彩禮,欠下了外債,現在兩人又離了婚,因此,法院應該支持小周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