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賠償,大家都去買假貨”
【案例】
喬某到某商家購買電動剃須刀,在“店長推薦”的櫃台上看到一款電動剃須刀很是精美,上麵還標有“原裝進口台燈,國家免檢”的字樣,售貨人員也極力推薦這款剃須刀,介紹了該剃須刀的種種優點。待買回家後,喬某細看,才發現自己所購買的電動剃須刀是“三無產品”,質次價高。喬某覺得商家有意對其進行欺詐,為了報複,又返回商場一次性買了一百部電動剃須刀,購買以後,要求商家按照《中華人名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名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案例分析】
本案中,喬某的行為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購買電動剃須刀一部,發現商家有欺詐行為;第二個階段是大量購買電動剃須刀,要求商家雙倍索賠。喬某第一次的購買是屬於為生活需要而進行的,而第二次的購買,很明顯具有了盈利性,這也是生活消費區別於其他購買行為的顯著特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本案中,喬某第二次購買的一百部電動剃須刀不屬於“生活消費”的範疇,因此喬某要求雙倍賠償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貨款可以退還。
購買明知已過期食品,生病住院誰來賠償
【案例】
小金在市裏上班,住單位宿舍,父母都住在郊區。一天,小金突然接到家裏的電話,說是父母都得了病雙雙被送進了醫院。小金急忙請了假趕到醫院,才得知原來父母昨天晚上吃過晚飯以後,出現了劇烈的腹痛腹瀉、惡心嘔吐、頭痛眩暈,經過檢查醫生說是是食物中毒。醫生讓他們回憶一下晚飯都吃了什麼,小金父親說,就是蒸了點米飯,吃了一隻從大頭超市買的袋裝扒雞。米飯就是父母平時吃的大米,半月前買的,一直吃的就是那袋,是不是那個扒雞的問題呢?母親回憶起當時買那個扒雞時,營業員說這個扒雞怎麼也得有一斤多呢,特價五元錢,母親仔細看包裝,已經超過保質期七天了,但是母親覺得一斤多雞肉才五元錢很便宜,就買了吃,沒想到還是出了問題。醫生說得輸四天液,兩人費用加起來得五千元左右。小金說保留好證據,等病好了找超市索賠,但母親說人家超市可能不認賬,因為自己明知道過期了還買,隻能怨自己貪便宜吃大虧,不能找人家吧。那麼,購買明知已經過期的食品,生病住院誰來賠償呢?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簡稱《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分析】
超市應該對出售已經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導致顧客生病住院的事件承擔賠償責任。
超市向顧客出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被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每種食品都有一定保質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會危及人體健康。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銷售過期食品給顧客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雖然超市對過期扒雞特價處理,雖然小金的母親明知過期,仍自願購買,這都不影響和不能免除商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並沒有規定顧客明知食品過期仍然購買,商家就可以免除責任。因此,大頭超市為了牟取利益,對已經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通過打折促銷的方式,吸引顧客購買,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小金的父母食用之後出現了急性腸炎,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客觀上給顧客身體健康和經濟上都造成了較大損害,超市應對此承擔責任,對小郭父母的治療費和營養費依法給予賠償。小金一家可以提首先找到大頭超市,向其提出索賠要求,通過協商方式求得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找當地消費者協會協調處理。如果消費者協會也協調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除了民事賠償之外,超市還應依法承擔行政處罰。
婚禮錄像丟失,顧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
今年5月15日,苗小姐與某婚紗影樓老板牛女士簽訂了婚慶服務合同,由何女士安排化妝師和攝像師於2天後為孫小姐提供新婚全程跟妝以及全程攝像錄像服務,並製作成VCD光盤,費用為人民幣2000元。苗小姐當場支付了所有的費用。5月17日,何女士如約為苗小姐安排了化妝師和攝像師,提供了婚禮跟妝、攝像服務,拍攝了新房、迎娶新娘、喜宴以及K歌等結婚儀式的全過程。5月26日,牛女士告知苗小姐,由於自己的影樓被竊,導致一些現金以及一些結婚錄像和VCD一起失竊,因此無法如約向苗小姐交付婚禮錄像以及VCD。苗小姐要求婚慶公司返還2000元,並且支付精神損害賠償5OOO0元,但是牛女士隻答應返還2000元,對於苗小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接受,雙方協商未成,苗小姐遂訴至法院。
【法律依據】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分析】
結婚是人的終身大事,婚禮錄像記錄的內容發生在婚禮舉行當天特定的場合與特定的時間內,對於苗小姐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是不可替代的紀念品。這類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由於其所具有的特定性以及唯一性,其精神價值已經遠遠高於其使用價值,對於它的損毀或者滅失具有不可挽回的損失。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婚慶公司疏於保管,致使記錄婚禮這一特殊意義內容的錄像遺失,對婚慶公司的此行為,苗小姐可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有一定的標準,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的方式、手段以及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都是法庭裁判時所考慮的。各地高等法院也就精神損害賠償的限額製定了相應的規定。
【律師鏈接】
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精神,是因為某些侵權行為對他人的人身權利造成損害而且這種損害導致了精神上的傷害以及肉體上的痛苦,為了對受害人因人身權利的損害而導致的精神上的傷害以及肉體上的痛苦進行補償,僅僅通過賠禮道歉的方式尚不足以彌補當事人的精神損害,由此才產生了以金錢的形式進行撫慰和慰藉。
“售出7日可退貨,15日可換貨或修理”
【案例】
李大姐在市裏一家工廠上班,家住郊區,為方便上下班,兒子花一千五百元給她買了一輛電動車,大家都誇李大姐的兒子孝順,也直誇電動車漂亮,李大姐心裏不禁樂開了花。但是騎了十天左右以後,電動車卻怎麼也充不上電了,於是李大姐的兒子找到專賣店要求退貨,但是專賣店的負責人說已經售出7日了,不能退貨,隻能換一輛或者是幫忙修理好,但是李大姐的兒子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此項規定,堅持要求退貨。那麼售出7日以後,到底可不可以要求退貨呢?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局、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耆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同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案例分析】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根據1995年10月31日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局、財政部聯合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耆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本案中李大姐的兒子購買電動車已經超過了7天,因此不能要求退貨,而又在售出後15日內,因此專賣店的負責人“已經售出7日了,不能退貨,隻能換一輛或者是幫忙修理好”的說法是成立的。
滿3000元消費可一年健身免費,2個月後免費泡了湯
【案例】
某體育器械公司促銷廣告中稱,凡會員一次性累計消費滿3000元的,就可以在該公司的健身俱樂部辦理一張普通的年卡,享受一年的免費健身活動。章小姐在一家公司從事高級文職工作,經常一坐就是一天,看到此廣告,不禁心中一動:四五千元添置一部跑步機,又能得到年卡,享受一年的健身優惠。於是,章小姐到此公司選購了一部4100元的跑步機,並得到了相應的年卡。但是沒有想到此兩個月後,該體育器械公司致電章小姐,告知由於營業資格、工商登記等問題,該公司的俱樂部暫時被工商局要求停止對外服務,何時恢複營業要等具體的電話通知,免費健身活動仍按照原定的時間終止。章小姐對此做法頗為不滿,自己是想獲得一年的免費健身才參加這個體育器械公司的促銷活動的,體育器械公司由於自身原因暫停服務,這段時間應當事後補足,要不就得退還一部分費用。體育器械公司則認為,一年的免費健身本來就是贈送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的服務,,章小姐並沒有受到任何損失,況且當初促銷宣傳上明確說明該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該公司所有,他們的做法並沒有侵犯章小姐的利益,因此,斷然拒絕了章小姐的要求。那麼,免費服務突然泡了湯,章小姐應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