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短命的秦朝
秦朝維持統一帝國的時間雖然僅有十五年(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7年),是一個短命的王朝,但作為治理“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嚐有”[1]的曆史先行者,秦朝於政治體製構建、經濟建設、軍隊管理、吏治整飭等諸領域的探索在正反兩方麵都留下了許多經驗和教訓。正如朱熹所說的:“大凡事前未有樣者,不易做。”[2]這些曆史財富對於秦朝的後繼者來說都是彌足珍貴的。在如何防止官僚隊伍的腐敗化趨勢,較大限度地保障官僚機構高效、有序運轉這一曆代王朝皆需永恒麵對的課題方麵,秦朝也確實有許多值得借鑒的成功之處。
一、秦朝的建立與滅亡
秦朝的出現是春秋、戰國曆史發展的必然結果。伴隨著農業、手工業、商業的發展和城市的繁榮,以及宗法舊貴族的衰落和新興王權與士人階層的崛起,齊、楚、燕、韓、趙、魏、秦戰國七雄“定於一”的趨勢已日漸明顯。甲兵強盛、經濟繁榮的魏、齊等東方大國便先後都有統一天下的雄圖。但激烈角逐的結局,卻是僻處西陲、經濟文化相對落後的秦國脫穎而出,成為最後的勝利者。個中原因除秦自商鞅變法之後厲行耕戰立國的戰時政策,“秦人其生民也陿阸,劫之以勢,隱之以阸,忸之以慶賞,鰌之以刑罰,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鬥無由也。功賞相長也,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眾強長久”[3],擁有一支戰鬥力極強的鐵軍外,秦官吏隊伍的廉潔、高效也是重要因素。荀子就曾稱讚說:“及(秦)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楉,古之吏也。”[4]相比於苟且偷安、腐敗日盛,“臣主皆不肖,謀不輯,民不用”[5]的東方六國,秦的優勢無疑是顯而易見的。關東六國如同被蛀蟲蛀空、已經搖搖欲墜的大樹,在秦軍狂風暴雨般的攻勢麵前很快就轟然倒地。兩相對照,曆史的抉擇是多麼發人深省啊!
秦的統一曆程是一曲酣暢淋漓的行進凱歌。在秦始皇、李斯、王翦等人的精心指揮下,除去滅楚之役略有波折外,秦軍所到之處無不勢如破竹。但是,勝利果實的輕易取得,卻也埋下了秦君臣自滿情緒極度膨脹的惡果,如秦始皇就自豪地宣稱:“武威旁暢,振動四極,禽滅六王。”“人跡所至,無不臣者。功蓋五帝,澤及牛馬。”[6]以這種心態來處理天下統一之初錯綜複雜的政治、經濟問題無疑是十分危險的,因為所謂“分久必合”雖然是曆史演進的合理趨勢,但要把它變為現實卻並非易事。在統一的過程中不僅要以武力清除許多在當地勢力盤根錯節的既得利益集團,而且不可避免地要損害廣大被征服地區民眾的人身和財產利益,由此而來的是對秦政權的敵視情緒,正如魯仲連所說:“彼秦者,棄禮義而上首功之國也,權使其士,虜使其民。彼即肆然而為帝,過而為政於天下,則連有蹈東海而死耳,吾不忍為之民也。”[7]不過,民眾對和平統一的期盼,對秦的統治還是有利的:“今秦南麵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虛心而仰上。”[8]如若秦政權處理得當,是有可能逐漸化解民眾的敵對心理和離心傾向而開創一代盛世的,漢人嚴安就曾指出過這一點:“及至秦王,蠶食天下,並吞戰國,稱號皇帝,一海內之政,壞諸侯之城。銷其兵,鑄以為鍾虡,示不複用。元元黎民得免於戰國,逢明天子,人人自以為更生。向使秦緩刑罰,薄賦斂,省徭役,貴仁義,賤權利,上篤厚,下佞巧,變風易俗,化於海內,則世世必安矣。”[9]但秦朝統治集團卻更多地沉醉於輕易取得的勝利中,過高地估計了自己力量的強大,處處以征服者的姿態出現,過低地估計了關東地區潛在的反抗力量。
秦朝統治集團不僅不承認東方各實力集團的地位,以遷徙等做法任意剝奪他們的財產,而且也不給予他們政治上的出路,對許多隻要予以適當安排就可以成為秦政權合作者的勢力仍然加以通緝捉拿,如張耳、陳餘,“秦滅魏數歲,已聞此兩人魏之名士也,購求有得張耳千金,陳餘五百金”[10],迫使他們隻能走上與秦政權對抗的道路,從而在秦始皇生前已經陸續有張良狙擊始皇於博浪沙、東郡出現“始皇帝死而地分”刻石、彭越聚眾於巨野澤謀反等零星反秦事件發生,隻是懾於始皇帝的巨大個人威望未成燎原之勢而已。
秦二世、趙高等上台後,不僅進一步把秦始皇以來內興土木、外肆征伐的錯誤政策推向極致,而且以恐怖屠殺手段處理秦統治集團的內部矛盾,蒙恬、李斯等重要將相相繼被誅,使得各種社會矛盾終於在公元前209年7月陳勝、吳廣首舉義旗後得以總爆發,貌似強大的秦王朝在短短的兩年時間內就葬身於風起雲湧的反秦大潮中。秦的勃興猝亡,正好印證了儒學大師荀子關於統一前景的預測:“兼並易能也,唯堅凝之難焉”,尤其是像秦這種主要依賴武力征伐的“以力兼人”,“非貴我名聲也,非美我德行也。彼畏我威,劫我勢。故民雖有離心,不敢有畔慮。若是則戎甲俞眾,奉養必費。是故得地而權彌輕,兼人而兵俞弱”[11],在統一完成後不進行改弦更張是很難長久的。
二、秦朝的監察機製及其運作
秦朝作為政治實體很快就灰飛煙滅了,但正如司馬遷所說的:“秦取天下多暴,然世異變,成功大。傳曰‘法後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變相類,議卑而易行也。學者牽於所聞,見秦在帝位日淺,不察其終始,因舉而笑之,不敢道,此與以耳食無異。”[12]秦朝集戰國政治改革之大成而創建的專製主義中央集權政體卻在曆史上留下了不容後人忽視的深刻烙印,不僅是漢承秦製,而且在中國整個封建社會期間各個王朝的政治體製雖是迭有厘革,然就其基本框架而言,並沒有跳出秦製的窠臼。具體到監察領域也是如此。秦朝不僅已經初步構建了由禦史大夫、禦史中丞、侍禦史、監郡禦史、郡守(兼)、縣令長(兼)、縣禦史(主吏掾)等構成的自中央至地方較為完備的監察機構,而且也製定了目的在於確保各級官吏廉潔奉公、懲處貪汙腐敗的監察法規。
秦朝中央監察機構的最高首腦是禦史大夫。《漢書·百官公卿表》說:“禦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齊召南在《漢書考證》中更明確指出:“禦史大夫官始於秦。”禦史大夫的職權比較寬泛,如代皇帝起草詔令、接受皇帝差遣去完成許多重要使命,輔佐丞相處置軍國大事等。但對百官的監察、糾劾之權卻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項。見於文獻記載的秦朝禦史大夫有李曇(見《新唐書·宰相世係表》)、錢產(見《通誌·氏族略》)、劫(見《史記·秦始皇本紀》)等人。禦史大夫的設置,是秦朝監察機構得以發展的重要標誌。秦朝禦史大夫的屬官有兩丞,其中最重要的是禦史中丞,如《宋書·百官誌》說:“秦時禦史大夫有二丞,其一曰禦史丞,其二曰禦史中丞。殿中蘭台秘書圖籍在焉,而中丞居之。”由於禦史大夫職尊權重,並往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幫助丞相總理國政上,因此其公署居於宮廷之中。與皇帝關係密切的禦史中丞便統領眾禦史,具體執行監察大權。秦製是如此,漢製也是如此。侍禦史,史籍中簡稱“禦史”,也是秦朝很重要的中央監察官。據《史記·張丞相列傳》中“(張蒼)秦時為禦史,主柱下方書”,“而張蒼乃自秦時為柱下史,明習天下圖書計籍”的說法,說明秦朝中央的奏章、文書、檔案、圖書以及地方上計簿籍等都是由禦史掌管的。其實還不僅如此,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尉雜》談到“歲讎辟律於禦史”,《商君書·定分篇》則談到郡、縣等地方長官也需如此,這些都證明秦禦史有監察朝廷律令實施狀況的權力。侍禦史在製度上雖然歸禦史大夫、禦史中丞統轄,但在實際中卻往往以皇帝特使的身份直接秉承皇帝意誌處理重大事項,如秦始皇坑儒事件禦史即為主要幫凶:“於是使禦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13]始皇三十六年(公元前211年)東郡民有於隕石上刻“始皇死而地分”者,“始皇聞之,遣禦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14];秦二世誅蒙氏,就是“遣禦史曲宮乘傳之代”[15]實施的。這些事件都表明了秦禦史作為監察官的重要地位。
秦朝對地方的監察主要是通過嚴格實行監郡禦史製度來實現的。《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分天下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裴駰《集解》雲:“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監禦史掌監郡。”秦朝於每郡皆置一監郡禦史,其官秩雖僅六百石,但權力卻比較大,是一郡中最重要的監察官,對郡守和郡府的其他官吏都可行使監察權,同時又具有監察以外的其他職權,如領兵作戰、開鑿渠道、舉薦人才等。劉邦起事後,率義軍據豐,“秦泗川(郡)監平將兵圍豐”[16]。當秦始皇命屠睢進攻越族時,奉命修建靈渠以運軍糧的就是監郡禦史祿。秦泗水郡的監禦史還曾舉薦蕭何到朝廷做官:“(蕭何)為沛主吏掾……秦禦史監郡者與從事辨之。何乃給泗水卒史事,第一。秦禦史欲人言征何,何固請,得毋行。”[17]顯然,監郡禦史不時向朝廷彙報,使朝廷對該郡情況了如指掌,如《淮南子·泰族訓》說:“趙政晝決獄而夜理書,禦史冠蓋接於郡縣,覆稽趨留。”從而起到強化統治的作用。監郡禦史的設置是戰國以來監察製度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秦始皇加強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產物。它的主要作用在於監察和牽製郡守,以防止其權力過分膨脹及以權謀私。這一點,清代學者王鳴盛業已看到了:“監既在守之上,則似漢之部刺史,但每郡皆有一監,則又非部刺史比矣。蓋秦懲周封建流弊,變為郡縣,惟恐其權太重,故每郡但置一監、一守、一尉,而此上別無統治之者。”[18]郡守作為秦朝最重要的地方官,不僅握有本郡行政全權,而且對下轄縣、鄉各級官員也同時兼行監察職能。如《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文物出版社1978年平裝本)就記載了秦南郡守騰既有權下“法律令、田令及為間私方”於縣、道嗇夫,“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兩漢郡守以行縣方式實施對轄區的監察權也應該是源於秦製。縣令、長在縣中的地位基本類似於郡守,是輔助令、長行使監察權的。秦朝還有縣禦史,如《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記》中記載喜(墓主)在秦始皇時期任安陸(今湖北安陸北)禦史。主吏掾也是縣中主要執行監察職能的僚佐,如蕭何“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高祖為布衣時,何數以吏事護高祖。高祖為亭長,常左右之。高祖以吏徭鹹陽,吏皆送奉錢三,何獨以五。秦禦史監郡者與從事,常辦之”[19]。在這裏值得注意的是主吏掾的職掌。司馬貞《索隱》曰:“主吏,功曹也。”功曹,職在選舉,當然必須有臧否、監督眾吏的權力。又,裴駰《集解》雲:“文無害,有文無所枉害也,律有無害都吏。”無害都吏,即漢郡督郵的前身,如《後漢書·百官誌》“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蕭何以“文無害”所為的主吏掾當與都吏性質較為相近。顯然,這就是蕭何與監郡禦史頗多業務往來的主要原因。正因為如此,蕭何方能在劉邦任亭長時“常左右之”,後又歸附劉邦共創大業。
秦朝的監察機構主要就是由上述幾種官職組成的,從中可以看出秦朝已經構建了由中央至地方的監察網,居於這張網中心的是獨攬帝國全權的皇帝,禦史、監郡禦史等則是他的主要耳目。但郡、縣兩級的監察機構相對薄弱則是秦朝監察係統的問題所在。這一問題直到刺史察郡、督郵察縣、廷掾察鄉製得以確立的漢朝方得以基本解決。秦朝不僅設置了相當的監察機構並配備有較多數量的監察官員,而且規定有極為細致、嚴厲的監察法規,以殘酷的律令來懾服各級官吏盡心竭力地服務於秦帝國,避免官僚隊伍陷於以權謀私、貪汙受賄橫行的腐敗泥潭中。
從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看,秦朝雖沒有專門的監察法規出現,但其他各種律文中散見有較豐富的監察法內容。如《置吏律》和《除吏律》是有關任免官吏的專門法典,對擔任官吏的條件,如年齡、經曆、學識等也規定了不少限製。《法律答問》中則對不執行帝國政令的“犯令”“廢令”行為做了專門規定:“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廢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論。”不管是犯令還是廢令的官吏,都要處以流放以上的懲罰,即使已經免職或調任,也要一並追究。除上以外,還有大量針對官吏具體貪汙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如:(1)不準私自挪用官府資金,見《法律答問》“府中公金錢私貸用之,與盜同法”。(2)不準斷案不公正,乘機收受賄賂。如“論獄何謂不直?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20]。在官吏上下其手的斷獄過程中,往往會活躍著行賄、受賄的陰影。因此,秦對斷獄不直者要“致以律”,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時就“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21]。又,《法律答問》“贖罪不直,史不與嗇夫和,問史何論?當貲一盾”。贖罪,是指秦朝贖耐、贖黥一類可繳納錢財贖免的罪。官吏判這種罪不公正,可以貪汙舞弊。在本案例中,史未與嗇夫合謀,但也要受罰,可見秦律對此類行為處罰之嚴。(3)禁止侵吞官府財產。在秦朝法律中,有不少禁止官吏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條文。如《效律》規定要對各地官府倉庫進行定期的例行檢查,新舊官吏職務交接時,也要依據籍簿開倉核實。如有不符的,就要處以懲罰。如“計校相謬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22]。希望通過嚴格的檢核措施防止官吏利用職務的方便侵吞國家財物。秦律還不允許官吏私自調用官府人力、物力牟取私利,如《秦律雜鈔》“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律文意思是說:自佐、史以上的官吏利用馱運行李的馬和看守文書的私卒為個人進行貿易牟利的,要處以流放的嚴厲處罰。(4)不得隱瞞戶口、丁壯以取利。如《秦律雜鈔》“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這是指裏典、伍老等鄉官辦理傅籍不如法,登記廢疾不以實,以及其他作偽者,當受罰。又《法律答問》“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這兩事主要指裏典、伍老作弊匿人及當傅而不傅,以避徭役、戶賦。傅籍不實,匿戶匿田,往往牽涉徭役、戶賦、田租等問題,如《韓非子·詭使》篇說:“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門以避徭賦而上不得者萬數。”這其中的相當部分,應是官吏與豪強相勾結徇私枉法的結果,故法律須嚴加禁止。(5)厲禁行賄、受賄。秦律對行、受賄的處罰極嚴,如《法律答問》“甲誣乙通一錢黥城旦罪,問甲同居、典、老當論不當?不當”。此律文是說甲誣告乙行賄一錢,行賄一錢即應判處黥城旦。又:“知人通錢而為藏,其主已取錢,人後告藏者,藏者論不論?論。”即使替行賄者保管財物的也要受罰。行賄如此,對受賄者的處罰更重。如秦簡《為吏之道》就明確說:“臨財見利,不取苟富;臨難見死,不取苟免。欲富太甚,貧不可得;欲貴太甚,賤不可得。毋喜富,毋惡貧,正行修身,禍去福存。”意思是指作為國家官吏,不應該貪圖不正當的富貴,否則就難免殺身之禍,這確實是對貪官們的極好警告。
秦朝監察機製的運轉是以強有力的專製皇權為保障的,皇帝不僅授權各級監察官厲行監察,而且經常巡行帝國各地,檢查地方吏治和民情,親自督促監察係統的高效運行。如秦始皇在公元前220年至前211年的十二年間先後五次出巡,其目的正如秦始皇自己所說的:“兼聽萬事,遠近畢清。運理群物,考驗事實,各載其名。貴賤並通,善否陳前,靡有隱情。”[23]而不僅僅是為了政治示威和遊玩享樂。秦二世的東巡郡國也是如此,“時案郡縣守尉有罪者誅之,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上生平所不可者”[24]。這應該被視為秦朝監察機製的有機補充。也正是因為如此,秦朝監察機製運行正常與否就往往與專製君主的個人素質緊密相關。當雄才大略的秦始皇主政時能夠通過高效、有力的監察係統牢固地控製全國,而當胡亥、趙高之流主政後,監察機製卻幾乎完全癱瘓,以至於很快陷於天下皆叛而恬然不知的滅頂之災中。其實何止是秦,在專製主義政體之下,由於各種因素的作用,監察體製的長期有效運行是不可能的。
三、秦朝的貪賄與急政
由於秦統治時間較短,官僚隊伍的貪賄現象並沒有發展到非常嚴重的程度,但並不是說不存在問題。其實,早在統一六國的戰爭勝利之初,秦朝統治集團就已經開始沉溺於奢侈享樂的安逸生活中了。如秦始皇本人就是窮奢極欲,不僅修築大量豪華富麗的宮殿,“起鹹陽而西至雍,離宮三百,鍾鼓帷帳,不移而具。又為阿房之殿,殿高數十仞,東西五裏,南北千步,從車羅騎,四馬騖馳,旌旗不橈”[25],“帷帳鍾鼓美人充之”[26],以借其縱情享樂,而且不惜民力大修驪山陵墓:“始皇初即位,穿治驪山,及並天下,天下徒送詣七十餘萬人,穿三泉,下銅而致槨,宮觀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滿之。令匠作機弩矢,有所穿近者輒射之。以水銀為百川江河大海,機相灌輸,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魚膏為燭,度不滅者久之。”[27]丞相李斯也是如此:“始皇帝幸梁山宮,從山上見丞相車騎眾,弗善也。”[28]其隨從的豪華程度可以想見。當其子三川守李由回京省親時,李斯更是大擺宴席,“百官長皆前為壽,門廷車騎以千數”[29],確實是富貴已極。最高統治者對荒淫生活的無度追求,直接毒化了政治風氣。而追逐生活的安樂、享受,又往往是官僚隊伍走向腐敗深淵的開端。
其中一個很明顯的表現就是各級官吏紛紛上行下效,頻頻借宴請、迎送的機會公開索賄收禮。如沛縣眾縣吏為祝賀縣令舊友呂公定居該縣,“皆往賀”,而賀儀的標準竟然是“進不滿千錢,坐之堂下”[30]。眾吏們如此慷慨大方,當然不外是借機討好和向縣令行賄而已。就連小小的泗上亭長劉邦在至鹹陽公幹時,也乘機斂財:“高祖以吏繇鹹陽,吏皆送奉錢三,何獨以五。”[31]三、五按裴駰《史記集解》引李奇注說:“或三百,或五百也。”這在當時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至於強行勒索普通民眾的財物更是司空見慣,如在秦統一後遷徙六國舊民的過程中,官吏們即乘機大收賄賂:“秦破趙,遷卓氏。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輦,行詣遷處。諸遷虜少有餘財,爭與吏,求近處”[32],不行賄的卓氏就被發配到極邊的臨邛。百姓到關中服徭役時,也往往要受當地官吏、豪強們的敲詐勒索:“諸侯吏卒異時故繇使屯戍過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無狀”[33],終至引發了項羽後來坑殺秦二十萬降軍的慘劇。劉邦做亭長時也常常假公濟私,動輒到私人酒店裏白吃白喝:“(劉邦)好酒及色。常從王媼、武負貰酒,時飲醉臥,武負、王媼見其上常有怪。高祖每酤留飲,酒售數倍。及見怪,歲竟,此兩家常折券棄責”[34],酒店老板也隻能徒喚奈何。比這更嚴重的貪贓枉法現象也屢有發生,如項梁犯了人命官司逃亡至會稽後,反而成了郡守的座上客。項伯更是“常殺人,從(張)良匿”[35]。張良之所以能夠如此,當主要依賴五世相韓而積斂起來的家財賄賂官府。難怪當時社會上一直流行著一句俗語:“千金不死,百金不刑。”[36]意思是說人們免受輕重刑罰是根據其擁有財富多寡而定。從中不難看出標榜“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37]的秦律的真實底蘊。
代表秦政權內部最黑暗勢力的秦二世、趙高集團通過陰謀上台以後,秦朝官僚隊伍的腐敗趨勢在任人唯親、濫殺無辜的恐怖政治環境中更是一瀉千裏、無法遏抑。不但胡亥是誌在聲色犬馬“欲悉耳目之所好,窮心誌之所樂,以安宗廟而樂萬姓,長有天下,終吾年壽”[38],趙高更等而下之:“夫高,故賤人也,無識於理,貪欲無厭,求利不止,列勢次主,求欲無窮。”[39]即便是比較成熟的政治家李斯也因為貪圖祿位而與胡亥、趙高同流合汙。秦朝官場之上彌漫著依附權貴、明哲保身的惡劣氣氛,“群臣諫者以為誹謗,大吏持祿取容”[40],坐視趙高獨攬大權直至指鹿為馬。昔日精幹有力的官僚隊伍已經腐敗、蛻變為一群依附在秦政權肌體上的寄生蟲,其滅亡的命運是不可避免的。
顯然,早在秦始皇統治時期,由於官吏貪賄和濫行急政的綜合作用,本來就已嚴重存在的反秦離心傾向更加嚴重,秦政權已經開始陷入風雨飄搖之中,隻是“秦皇帝居滅絕之中而不自知”[47]而已。秦二世繼位後即使改弦更張,能否維持住統治尚有很大疑問,何況他反而將其父除求神仙以外的種種錯誤做法更推向極致,如招來天怒人怨的阿房宮、驪山陵等工程仍繼續施工,在埋葬秦始皇時還將了解地宮秘密的工匠全部殺死。他依然推行嚴刑峻法,把更沉重的賦役加在民眾的頭上,“稅民深者為明吏”,“殺人眾者為忠臣”,“賦斂愈眾,戍徭無已”[48],“刑者半道,死者日積”,“百姓不勝其求,黔首不勝其刑,海內同憂而俱不聊生”。[49]他繼續變本加厲地“縱耳目之欲,窮侈靡之變,不顧百姓之饑寒窮匱”[50]。如此倒行逆施,等待秦政權的隻能是覆滅的必然下場。
公元前209年7月,隨著陳勝、吳廣的大澤鄉首義,轟轟烈烈的“伐無道,誅暴秦”浪潮迅速席卷全國,自負甲兵強盛的秦軍很快就陷於民眾群起反秦的汪洋大海當中,雖再三掙紮,終不能挽救其失敗的命運。公元前206年10月,劉邦統率的反秦義軍攻抵秦都鹹陽,秦王子嬰出降,秦的曆史走到了盡頭。
四、法家政治文化中的反貪意識
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實行變法後,以商鞅為主要代表的法家政治文化就長期在秦國政治生活中居於主導地位,所謂“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51]。秦能夠統一六國和秦朝二世速亡都與法家政治文化密切相關。套用賈誼在《過秦論》中的名言“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可以簡單認為:法家政治文化在積極進取的戰爭年代有助於最大限度地調動國家的力量去爭取勝利,但在和平發展年代,由於其缺乏彈性的理論缺陷,不適宜當作國家政策的唯一理論指導。隻有文武兩手交替並用,方有可能長治久安。經過秦漢曆史正反兩方麵的對比,這已經成為一個基本的政治常識。不過,法家政治文化的曆史功績也是有目共睹的,尤其在反貪領域,它具有儒、墨等諸家學說難以比擬的理論建樹。
首先,法家政治文化較早意識到官吏腐敗對國家的嚴重危害性。如《商君書·修權》就明確指出:“夫廢法度而好私議,則奸臣鬻權以約祿;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諺曰:‘蠹眾而木折,隙大而牆壞。’故大臣爭於私而不顧其民,則下離上。下離上者,國之隙也。秩官之吏隱下以漁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鮮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國無隙蠹矣。”把利用職權貪汙受賄、謀取非法私利的“大臣”“秩官之吏”,形象地比喻為社會的蠹蟲,認為這些蠹蟲的存在必將危及整個國家的安全,需要及時地予以清除,並著重強調要清除這些貪官汙吏必須借助於法律和刑罰的力量,如韓非就說過:“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屬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52]而不是像儒學那樣異想天開地寄希望於各級官吏都是理想的聖君賢相、道德完人。因為在法家政治文化看來,好利和私欲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本能,君臣關係從本質上講也隻不過是利益交換關係,如韓非子談得最直截了當:“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重爵祿以與臣市。”[53]奢望官吏們自覺做到廉潔奉公,不去追逐私利是很難的。《商君書·禁使》即指出:“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解決問題的答案隻能是以嚴酷的刑律威懾官吏們不敢去貪汙受賄:“立君之道,莫廣於勝法,勝法之務,莫急於去奸,去奸之本,莫深於嚴刑。”[54]正是為了使刑罰對官吏具有巨大的威懾力,而不是無關痛癢的表麵文章,法家政治文化提出了輕罪重罰和加罪兩項立法原則。輕罪重罰是先秦法家“以刑去刑”思想的具體化。商鞅、韓非都認為,隻有重刑方可能杜絕犯罪的發生,“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於其治也”[55],“夫先王之禁,刺殺、斷人之足、黥人之麵,非求傷民也,以禁奸止過也”[56]。用重刑處罰罪犯,其目的並不僅僅在於處罰犯罪者本身,更重要的是以此對社會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秦律《法律答問》對行賄一錢即處黥城旦的規定正是這一原則在反貪領域的運用。在此案例中,重要的不是行賄數量多少,而是是否為行賄、受賄的性質。如此嚴苛的規定是能夠對官吏受賄行為產生威懾力的。加罪是指對執法犯法者罪加一等,對官吏貪贓枉法、觸犯刑律的都要加重處罰。如《法律答問》:“害盜(吏名)別徼而盜,加罪之。何謂加罪?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求盜比此。”這是非常寶貴的反貪意識,相比於後世官位可以抵消或減輕處罰的錯誤做法,其對官吏貪賄行為的威懾效力是明顯的。
不止於此,法家政治文化還特別強調“刑無等級”。《商君書·賞刑》說:“所謂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製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韓非子·有度》也說:“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這裏有兩層含義值得注意:一是認為在懲治貪賄時不能因貴廢法,法外施恩,而且尤其要注意防止君主親近、女寵說情對反貪的幹擾。如韓非子反複言及:“不以功伐決智行,不以參伍審罪過,而聽左右近習之言,則無能之士在廷,而愚汙之吏處官矣”[57],“女妹有色,大臣左右無功者,擇宅而受,擇田而食”,“今士大夫不羞汙泥醜辱而宦,女妹私義之門不待次而宦”,“近習女謁並行,百官主爵遷人,用事者過矣!”[58]如若聽任權貴請托之風盛行,想控製住腐敗趨勢是不可能的。二是不因功廢法,不以功抵罪。對依仗自己曾經於國有功而濫行貪賄的,也要依法嚴懲,不能因其以前的貢獻而心慈手軟。這二者都是為了避免官吏中可能出現超越法律約束以外的特權階層。在法家政治文化那裏,甚至君主也無法任意越法行事,如《商君書·君臣》說:“故明主慎法製,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又《修權》說:“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這種意識對於加強反貪的力度確實是極為寶貴的,但在專製主義政體中要把它付諸實施又無疑是困難重重的,因為專製主義政體的特點恰恰就在於有淩駕於社會全部製約力量以外的特權者存在。
[1]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2] 《朱子語類》卷一三四 。
[3] 《荀子·議兵篇 》。
[4] 《荀子·強國篇 》。
[5] 《漢書》卷四九《晁錯傳 》。
[6]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7] 《史記》卷八三《魯仲連鄒陽列傳 》。
[8]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9] 《漢書》卷六四《嚴安傳 》。
[10] 《史記》卷八九《張耳陳餘列傳 》。
[11] 《荀子·議兵篇 》。
[12] 《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 》。
[13]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14]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15] 《史記》卷八八《蒙恬列傳 》。
[16] 《史記》卷八《高祖本紀 》。
[17] 《漢書》卷三九《蕭何傳 》。
[18] 《十七史商榷》卷一四《漢製依秦而變 》。
[19] 《史記》卷五三《蕭相國世家 》。
[20]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
[21]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2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 》。
[23]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24]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25] 《漢書》卷五一《賈山傳 》。
[26]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27]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28]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
[29] 《史記》卷八七《李斯列傳 》。
[30] 《史記》卷八《高祖本紀 》。
[31] 《史記》卷五三《蕭相國世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