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連市、江蘇省南京市等七個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對其進行了公開宣判:鑒於慕綏新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涉及人民幣三百二十餘萬元的涉嫌受賄犯罪問題,並積極退清了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判處慕綏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判處馬向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公司人員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並罰判處郭久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鑒於寧先傑在共同貪汙和受賄犯罪中係從犯,且坦白全部犯罪事實,積極退清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以貪汙罪、受賄罪並罰判處寧先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鑒於周偉能坦白受賄、貪汙犯罪事實,積極退清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以受賄罪、貪汙罪、行賄罪、非法經營罪並罰判處周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庭經審理查明,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間,李紀周利用其擔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賄賂,幹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動。其中,收受廈門遠華公司董事長賴昌星(在逃)通過各種手段賄賂的人民幣一百萬元、美元五十萬元、港幣三萬元,並受賴昌星請托,幹預海南公安邊防部門對某外籍油輪違法進口柴油的查處;幫助遠華公司辦理香港、內地兩用汽車牌證一副。收受廣東開平建安公司董事長周民興賄賂一萬美元,為其向公安係統推銷激光瞄準器提供便利。此外,李紀周還多次濫用職權,要求廣東有關公安機關放行和退還廣東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車和貨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紀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賴昌星等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錢財,已構成受賄罪。其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幹預下級公安機關對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處,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由於李紀周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應按玩忽職守罪處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李紀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能夠提供線索,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積極動員親屬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故以受賄罪判處李紀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已經追繳和扣押的贓款贓物和其他財產全部上交國庫。
(四)反腐敗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逐步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正在落實各級黨委加強了對反腐敗鬥爭的領導,紀委在協助黨委開展反腐敗鬥爭中的組織協調作用得到發揮,各部門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自覺性有所增強,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鬥一爭的積極性有了提高。1999年,大多數地區和部門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規定作為重要任務,製定了具體的實施細則或辦法,層層分解任務,加強監督檢查,並重點抓了責任追究規定的落實。據統計,全國有六千三百多名黨政領導幹部受到責任追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推行,使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意識有所增強,為形成全黨動手、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整體推進反腐敗鬥爭的局麵,提供了製度保證。例如在部分地區實施的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製度初見成效,對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廉潔從政意識,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從1998年開始,中央紀委、監察部每年都將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整體部署,作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1999年5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隨後由中央紀委、審計署、中組部、人事部、監察部聯合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並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
截至1999年10月,有關部門對全國十七個省、二百九十三個地市、兩千兩百七十二個縣的一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名黨政領導幹部,十九個省(區、市)、三百三十四個地市、一千八百一十七個縣的三千九百六十九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公正地反映了幹部任期實績,強化了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廉潔從政意識,加強了對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發現了一批工作成績突出的幹部,也發現了一些案件線索,查處了一些違紀違法人員。湖北省1999年對一千三百零九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審計,查出領導幹部個人應負有直接責任的違法違紀資金一億三千九百萬元,其中貪汙受賄、侵占資產、揮霍浪費的一千二百三十一萬多元,嚴重失職造成損失的一億多元;發現大案要案線索一百一十五起,一百三十五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六十五人受到法律製裁。浙江省從1998年1月到1999年3月,根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二十五人給予行政處分,九人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調整了一百零四名廠長經理的職務。
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有力的領導下,各級黨委、政府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黨政齊抓共管的局麵逐步形成。各級紀委在黨委領導下,職能作用進一步發揮。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不斷推進,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得到加強。反腐敗工作從側重治標轉向標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各地區各部門針對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部位和環節,積極主動地改革體製機製製度,加強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經過全黨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取得新的明顯成效,黨政機關和幹部隊伍中腐敗現象蔓延的勢頭得到不同程度的遏製。
[1] 《高級幹部要帶頭發揚黨的優良傳統》,《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0頁 。
[2] 《接見首都戒嚴部隊軍以上幹部時的講話》,《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6頁 。
[3] 《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談話要點》,《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頁 。
[4]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頁 。
[5] 《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頁 。
[6]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公報》,《人民日報》1998年1月23日,第1版 。
[7] 江澤民:《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1993年8月21日),《人民日報》1993年9月15日 。
[8] 《江澤民在中紀委第四次會議上的講話》,見2000年1月15日《文彙報 》。
第九節
新世紀反腐倡廉的新舉措
(2002年11月—2007年10月)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這是我們黨在新世紀召開的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也是在我國開始實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部署的新形勢下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會。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中央委員會,實現了黨中央領導集體的順利交接,開始進入穩步邁入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曆史新時期。大會還選舉產生了新一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紀委第一次全會上,吳官正當選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高度重視。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會議多次專題研究反腐倡廉問題。胡錦濤總書記每年都在中央紀委全會上發表講話,對反腐倡廉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對相關問題進行闡述。以溫家寶為總理的國務院每年都召開廉政工作會議,對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進行專門部署。在全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呈現出平穩健康、不斷向縱深發展的良好態勢,取得了新的明顯成效。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做出了《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深刻闡述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麵總結了五十年來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經驗,明確提出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以《黨內監督條例》《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實施綱要》等一係列規章製度的實行為標誌,黨的反腐敗鬥爭出現了具有重大意義的戰略性變化。一個兼顧教育、製度、監督三者並重的懲處和預防腐敗的體係逐步形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出現了新的局麵。
一、十六大以來反腐倡廉的形勢與特征(一)十六大開創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局麵黨的十六大以來,在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領導下,我們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工作更加重視,對反腐敗形勢的估計更加客觀,對新世紀我國反腐敗的新戰略的認識也更加清晰和明確,開創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局麵。
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堅決反對和防止腐敗,是全黨的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係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地位就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徹底查處、嚴懲不貸。”這充分表明了黨中央對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堅定堅強信心決心。
十六大報告中,在反腐敗手段的提法上提出了的重要結論是“一靠教育,二靠製度”。這充分說明黨中央對在關於反腐敗戰略和手段的認識上又達到了一個新的發展高度,即從“法律”或“法製”,到加入“深化改革”的手段,一直到十六大提出的反腐敗的新手段——“製度”。這一發展曆程標誌著中央對新反腐敗戰略思考的基本成熟。這種製度預防戰略為之後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這是我國在未來一個時期內從根本上遏製腐敗、戰勝腐敗現象的科學的戰略。
十六大對反腐敗新戰略的新認識不隻是一個高度概括的概念,而是一個依靠製度改革和建設來反腐敗的係統性規劃。它既包括宏觀的製度建設,也包括某一領域具體的製度設計。在中紀委向黨的十六大提交的工作報告中,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建議中,第一次把“深化改革,創新體製,不斷拓寬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領域”作為第一條建議列為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頭號建議”,“按照中央關於改革要有新突破的要求,深化改革、創新體製,進一步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而原先此前一直的頭兩號建議——排列在第一和第二位的“黨政幹部廉潔自律教育”和“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分別被安排在了第二位和第四位。
由此可見,十六大關於反腐敗戰略的論述,是一個新的、完整的、體係性的反腐敗戰略體係。依靠這種製度預防戰略,中國反腐敗鬥爭的形勢必將越來越有利,反腐敗鬥爭的前途必將越來越光明,廣大人民群眾對我國反腐敗鬥爭一定會更有信心。
(二)十六大以來的反腐倡廉的形勢及與腐敗的新特征特點從總體上看,黨政機關和幹部隊伍中腐敗現象蔓延的勢頭在這些年中正在逐步得到遏製,一些誘發腐敗的深層次問題也正在得到解決。黨的反腐敗鬥爭始終保持著平穩健康、不斷向縱深發展的良好態勢,反腐敗鬥爭正逐步從側重遏製,走向標本兼治、注重治本的軌道上。但是,腐敗的現象仍然嚴重,形勢依然嚴峻。
在2003年2月召開的第十六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胡錦濤同誌提出了“三個仍然”的論斷:“現在一些腐敗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導致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還存在。反腐敗鬥爭的形勢仍然是嚴峻的。反腐敗鬥爭的任務仍然是繁重的。”
黨中央對於腐敗形勢的判斷,是基於數據統計和客觀研究分析。數據顯示,1992年至2002年的兩個五年間,全國處分黨員分別為六十六萬九千三百人和八十四萬六千一百五十人,後者比前者增加百分之二十六點四;開除黨籍分別為十二萬一千五百人和十三萬七千七百一十一人,增加百分之十三點三;處分縣級領導幹部數分別為兩萬零二百九十五人和兩萬八千九百九十六人,增加百分之三十二點二九;處分廳局級領導幹部數分別為一千六百七十三人和兩千四百二十二人,增加百分之四十四點八;處分省部級領導幹部數分別為七十八人和九十八人,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點六。“2003年,中國共有十三名省部級腐敗高官被查處(其中三名正省部級),這十三人中,判處死刑一人,判處死緩兩人,判處無期徒刑兩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五年各一人,移送司法機關四人。而2004年處置省部級幹部十二人。”
由此可見,雖然我國反腐敗鬥爭的力度有增無減,但腐敗現象就如春天的韭菜割了一茬又生一茬。在新階段,隨著反腐敗鬥爭的不斷深入,腐敗本身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新時期的腐敗現象主要呈現出以下五個新的特點:1.從財物積累到資本積累基本完成“原始積累”
很多腐敗分子已經從對生活資料的侵占發展到對生產資料的侵占,從對財務財物的積累發展到對資本的積累。有些腐敗分子利用一切可能的機會和條件,撈取不義之財或大肆侵吞國有或集體資產,實現資本的“原始積累”。在一些部門和一些地方,已經形成了程度不同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團”。腐敗分子的原始積累主要通過六個方麵來完成:大批量、多層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權力大量違規放貸;違規減免稅收;股市“圈錢”;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國家重點工程建設轉包“分肥”等。
據調查,各種名目的“父子”公司、“兄弟”公司、“連襟”公司利用國有企業體製和機製轉型過程中的漏洞,挖企業的牆腳,套取企業的利益效益,將國有或集體資產巧取豪奪變成私人資產,這已成為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一個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例如,湘潭電纜廠原廠長、黨委書記陳海燕打著改革旗號,利用巧妙手法,大肆侵占國有資產。他利用在國營和私營公司雙邊擔任要職的便利,以借款、“清款”為名,先後數十次從湘潭電纜集團所屬公司挪用公款兩千六百多萬元牟取暴利,並貪汙公款四十三萬五千元,僅僅兩年多時間,就使一個有幾萬名職工的全國五百強企業虧損三億六千一百萬元。他將這種侵吞國有資產的手法稱為“無本經營,借雞生蛋,以蛋孵雞”。
2.手段更狡猾、更隱蔽
一些腐敗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隱蔽。這些更狡猾、更隱蔽的手段主要表現為有四種形式:一是權力的“期權化”。不少腐敗分子在以權謀私活動中,“現貨”交易少了,“期貨”交易多了,即:不再是當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後,甚至退休以後,再連本帶利收取好處。二是權力的“假借”和“轉讓”。縱容、默許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義撈取好處這種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在“2004年處分的十六名省部級領導幹部中,其腐敗案情與配偶子女相關的有十人,約占三分之二”。三是贓款“漂白”,資本增值,將從作案的目標從對消費資料的侵占,發展到對生產資料和生產要素的侵占,從對財務的積累發展到對資本的積累,從對眼前利益的追求發展到對長遠利益的追求。腐敗分子通過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後,千方百計利用這“第一桶金”為資本,在權力的合法和不過分違法的“關照”下,使之不斷增值。四是與境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結,向境外轉移贓款贓物,並潛逃國外逃避懲治。如《北京青年報》報道,僅2003年8月3日晚至8月5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沈陽、深圳、珠海、昆明等口岸和航空港,就查獲六十多名持護照或通行證企圖外逃的幹部,其中有七名副廳級官員,都持有金融機關、海關核準攜帶出境的外彙證明,攜款最少的一名經貿幹部隨身攜帶了六十萬歐元。
3.腐敗分子反打擊能力增強
不少腐敗分子的“抗藥性”在提高。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腐敗分子也在研究反打擊的手段。許多腐敗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潔”幹部形象,迷惑人們,而一旦被查處時,則負隅反抗,百般抵賴。很多腐敗分子在作案之前,往往做了長時間的精心準備,包括作案的時機、地點、對象、方式、合作人甚至案發後如何規避打擊和逃跑等嚴密策劃。這類腐敗分子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突破難度大。加上市場經濟體製初步確立,在法律法規方麵還存在一些“空當”和“漏洞”,這就給腐敗分子增加了打“擦邊球”、搞腐敗的機會。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信息化、網絡化的普及度越來越高,在推動經濟和社會進步的同時,也給腐敗分子作案帶來了更多便利。“腐敗分子可能利用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信息網絡技術等高新技術和現代化交通、通信工具從事腐敗活動和逃避打擊活動,如騙彙逃彙、地下錢莊洗錢等都離不開現代科技手段。”
4.形成“抱團”腐敗
一些腐敗分子正從個體腐敗向“抱團”腐敗發展,甚至與某些黑惡勢力勾結,形成腐敗團夥“窩案”“串案”以及跨行業、跨地區的案件。有的大案涉及人員少則十幾人、幾十人,多則上百人,這些都加大了查處難度。此類反腐鬥爭中,往往先要打破這個集團,個體的問題才能暴露,才能查清。河北李真案,共涉及四十七人,其中廳級幹部八人,處級幹部十四人;2002年廣州市立案偵查的案件中“窩案”“串案”達到百分之七十一;寧波許運鴻案涉及違紀違法幹部一百二十七人;賴昌星走私案涉及二十八個單位二百七十人;東方鍋爐集團原四名主要負責人集體作案,涉及五十多個單位兩千零六十四人,其中地廳級幹部七十六人,縣處級幹部二百三十六人;吉林省白山市靖宇縣李鐵成“賣官”案,涉案人員從黨政機關到基層鄉鎮、企事業單位,幾乎覆蓋全縣各級單位;原江蘇省委組織部部長徐國健腐敗一案涉及江蘇省交通廳原廳長章俊元,江蘇省國資集團原董事長李雙成,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省反貪局原局長韓建林,江蘇省國信集團原董事長王益民,江蘇省交通產業集團原總經理助理兼黨委委員徐揚(徐國健的兒子),南京市糧食局原副局長(徐國健的妻子);在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查辦的二十八起涉及高校職務犯罪案件中,有二十一起是“窩案”“串案”。2005年3月22日,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了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賣官受賄一案,“馬德案”被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最大賣官案,牽涉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等眾多高官和綏化市一大批官員共計二百六十多人,人數之多為新中國成立以來之罕見,綏化市包括所轄十個縣市半數以上的處級以上幹部卷入此案,其中涉及綏化市縣(市)和各部門“一把手”五十多人。
5.農村黨員幹部違紀案件明顯增加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國家,擁有最龐大的農民集體,從而也派生出數量龐大的“村官”群體。我國村級組織有八十四萬之多,“村官”是國家龐大行政機器中的“末梢神經”,直接麵對基層的農民,其一言一行直接關係到黨和政府的形象。“村官”雖小,但麵廣量大,一旦蛻變,將直接傷害農民群眾的感情,引發集體上訪等惡性事件,成為破壞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2006年被查處的農村黨員幹部違紀案件占查處案件總數的四成左右,比往年有明顯增加。
從紀檢和司法機關對“村官”腐敗問題的梳理與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村官”腐敗除了過去經常出現的特點,例如私自出借公款,個人收取好處,亂支亂花濫補,白條抵庫,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外出遊山玩水等特點外,現在又出現了新的特點:由挪用型逐步轉變為直接占有貪汙型;由財會人員犯罪逐步轉變為村級負責人的犯罪;由單一作案逐步演變為合夥作案;由過去收錢不入賬逐步變為做假賬騙錢。
二、黨中央推進製度反腐的新舉措反腐倡廉,製度是保證。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強教育,發展民主,健全法製,強化監督,創新體製,把反腐敗寓於各項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十六屆三中全會則明確強調要“加強廉政法製建設”,並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廉政法製建設,真正形成用製度規範行為、按製度辦事、靠製度管人的有效機製,保證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再次強調,要“以正確行使權力為重點,用改革的方法推進反腐倡廉製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工作領域,形成群眾支持和參與反腐倡廉的有效機製,健全防範腐敗的體製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