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中國反貪史 肆》(9)(2 / 3)

另外,胡錦濤也在中央紀委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深刻闡述了新時期反腐倡廉法規製度建設的一係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2006年1月6日,胡錦濤在第十六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強調:“做到用製度管權、用製度管事、用製度管人,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2007年1月9日,在第十六屆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上,胡錦濤指出:“加強對製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維護製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由此可見,反腐倡廉,製度是保證。

(一)從“黨紀”和“國法”上完善反腐倡廉體係製度建設十六大以來,黨不斷加強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製度體係建設,國家加強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係建設,使反腐倡廉在“黨紀”和“國法”兩個製度層麵上前行,並取得了矚目的成就。

1.修改《黨章》和《憲法》:完善反腐敗根本準則治黨治國必須建立完善的、以《黨章》為核心的黨的基本製度和以《憲法》為核心的國家基本製度,而其核心,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胡鞍鋼認為:“就是以《黨章》治黨,以《憲法》治國。”

2002年11月14日,黨的十六大通過了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這些修改部分,對十六大以來的反腐敗工作影響是深遠的:(1)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進《黨章》。一些黨員領導幹部腐敗墮落,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理想信念的喪失。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黨章》,有利於黨員牢記責任和使命。(2)增加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行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內容。這標誌著黨的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有利於全黨進一步增強法製觀念,樹立依法執政意識。(3)明確提出“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製度”。(4)在各級紀委的主要任務中,增加了“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內容,在紀委的經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和保障黨員權利”的內容,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無疑,這要求各級紀委行使組織協調的職權,將紀委執法機關及相關部門有效地協調起來,在某種程度上提升了紀委的地位,這些內容也都為紀委更有效地開展工作提供了保障,有利於將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

胡錦濤在第十六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對《黨章》在反腐敗中的作用做過深刻闡述。2006年1月6日,胡錦濤在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指出,總結我們黨的自身建設,包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踐經驗,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就是要始終把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作為全黨的一項重大任務抓緊抓好。他強調,要進一步加強製度建設,加強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製度體係建設。

《黨章》是“黨內根本大法”,而《憲法》則是“國家根本大法”,是全體公民包括所有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的根本行為準則。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並施行的《憲法修正案》,對反腐工作也有非常重要影響和意義。如在“國家的根本任務”中增加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將《憲法》有關內容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新增“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另外,將《憲法》有關內容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新增“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就意味著腐敗所得的非法財產不受法律保護,禁止官員濫用職權、搞腐敗侵犯公民合法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

2.規範從政行為:保證權力正確行使對領導幹部從政行為進行規範,是保證權力正確行使不被濫用的前提。黨的十六大以來,在規範從政行為方麵,不論是黨內法規建設,還是國家法律建設,都邁出了重大步伐。

在黨內法規建設方麵,2004年2月3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布《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該法共十一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為規範對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微觀經濟活動、為個人謀取私利等行為的處理提供了法規法律依據,對打擊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經濟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2004年4月8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其中第三章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辭去職務後三年內,不得在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中央辦公廳還印發《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強調“切實從源頭上防範領導幹部辭職‘下海’誘發新的腐敗行為”。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下發的《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重申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各類經營實體中兼職。

2004年12月12日,中央紀委還印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規定分總則、廉潔從業行為規範、實施與監督、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附則五章,共二十六條。該規定是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用權行為,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重要規章,對於中央企業防範腐敗行為發生,推進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其中明確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以權謀私,損害企業利益,並要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

2006年9月24日,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印發實施,有利於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

在國家法律法規建設方麵,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印發《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綱要》的發布,是國務院貫徹落實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的一件大事。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施行。該法遵循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原則的總體思路,把製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督原則。它限製了政府規製的範圍,有助於政府的職能轉換和轉移,建設“有限政府”。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薑明安認為,“它確立了許可實施的公開、透明原則,有助於防止腐敗和濫用權力,建設廉潔政府。”

2005年4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一部規範從政行為的重要法律。它明確規定,“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是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若有違反者,就應當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公務員不得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得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不得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些條款成為公務員廉潔從政的基本準則。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使公務員管理進入規範化、法製化軌道。

3.依法依紀嚴懲:讓腐敗分子得不償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2006年8月3日在紀檢監察幹部培訓班上講道:“要深挖腐敗分子,震懾腐敗分子,讓他們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思想上後悔莫及。”

如何才能提高腐敗的政治成本和經濟成本?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依法依紀從嚴懲處腐敗分子,以嚴厲的懲罰手段做後盾,使他們得不償失,讓他們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思想上後悔莫及。黨的十六大以來,嚴懲腐敗的法紀之網越織越密、越織越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在宏觀紀律層麵上,2003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中共中央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通知》指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們黨加強自身黨的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對於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推動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國務院則在2004年9月17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自當年10月1日施行。2007年4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當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生產領域層麵上,國務院出台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於2005年2月1日、9月3日分別開始施行。2006年2月20日,監察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製定出台《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同年11月22日,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聯合製定出台《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在檢察機關領域,紀律規範也在不斷健全。如2004年6月1日,第十屆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了《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於2004年6月1日經第十屆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在國家法律和司法領域,反瀆職侵權工作的法製化進程建設也得到加快發展。2002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四)》和《關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犯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前者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增加了“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後者則對瀆職犯罪的主體進行了明確。2006年7月26日,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頒布實施。該規定是在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9月16日發布施行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它在吸收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和範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和範圍做出的司法解釋,符合立法精神和我國政治、人事製度的現狀。它共規定了二百二十一項立案條件(包括三個說明性條目),比1999年的試行標準一百六十項增加了六十一項。立案條件的進一步細化,有利於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力度。

此外,2006年6月29日,在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中,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並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其他法律法規方麵,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一批具有反腐敗內容、與反腐敗鬥爭密切相關的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使我國的反洗錢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實現了反洗錢本外幣統一管理,對防止貪官資金外流是一個十分有力的措施。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從物的歸屬與利用的角度,規定了腐敗行為侵犯公私物權的不正當性,對貪官非法所得說“不”,這就為從民事上和經濟上處罰貪官提供了一個前提。如對外逃貪官的資產追回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楊宇冠認為,就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侵權方麵的法律,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成為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國家的法律基石之一,是為預防和製止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保護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及社會公共利益而設立的提供法律保障,也為遏製“壟斷性腐敗”,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鍛造了法律利器。

另外,在懲處貪官時,紀檢機關和司法機關還十分注重執紀與執法的銜接。如針對新時期權錢交易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形式,2007年5月30日,中央紀委印發了《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盡管“這個《規定》篇幅不長,但內容重要,政策性強,涉及麵廣,在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中必將起到關鍵作用”。同年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又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該《意見》主要涉及了十二個問題:(1)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的定性處理問題;(2)關於收受幹股及股份分紅的定性處理問題;(3)關於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財物的定性處理問題;(4)關於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財物的定性處理問題;(5)關於以賭博形式收受財物的定性處理問題;(6)關於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的定性處理問題;(7)關於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的定性處理問題;(8)關於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定性處理問題;(9)關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的定性處理問題;(10)關於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的定性處理問題;(11)關於“特定關係人”的範圍問題;(12)關於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問題。從而形成了反腐敗執紀執法的聯動與合力。

4.建立監督體係:構築懲防腐敗的立體框架2007年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強調:“切實執行黨內監督各項製度,完善監督機製,促使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

200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幹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十周年座談會上指出:“要堅持抓好監督體係建設,拓寬監督渠道,強化權力監督製約機製。”

反腐倡廉,監督是關鍵。

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懲防腐敗的監督體係已經構築起基本的框架,其重要標誌就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出台。

黨內監督法規製度體係初步形成。2003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這是黨的第一部係統規範黨內監督工作的基本法規,表明黨的新一代領導集體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高度重視,將黨內監督提高到“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層麵上來認識、來解決。該條例明確規定了黨內監督的十項製度,分別是即“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問”和“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從而為黨內監督的開展提供了明確的黨內法規依據。它表明中共中央新一代領導人高度重視黨內監督工作,將黨內監督提高到“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水平上來認識、來解決。該條例的施行,對於我們黨防止權力失控、搞好黨內監督和加強自身建設以提高執政力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此外,中央紀委還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先後製定了《關於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2004年9月1日發布)、《關於中共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履行監督職責的意見》(2006年4月6日發布)等黨內監督的配套法規和製度,標誌著黨內監督法規製度體係的初步形成。

國家機關監督法律製度體係日益完善,“以權力製約權力”顯威力。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被高票通過。這部法律將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監督重點、監督方式、監督途徑、監督情況等,明確、具體地規定出來,從而為國家權力機關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權力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在此之前,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已於2006年2月28日經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新《審計法》在現行審計法七章五十一條的基礎上,共改動了三十五處,此次修改審計法,在保持原法框架結構和基本內容不變的基礎上,主要在健全審計監督機製、完善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手段、規範審計監督行為等方麵作了修改。”這些都為發揮審計監督在反腐倡廉中的重大作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據。同時,隨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不斷完善和強化,對權力規範運行的監督法律製度初步形成體係。

反腐理論界呼籲的“公開是最好的監督”“以權利製約權力”正成為現實。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一百六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於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把“政府信息公開作為一項種反腐敗的製度設計,必將進一步推動反腐敗鬥爭向深處開展”。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兼職副研究員莊德水在談到《條例》出台的意義時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將使整個行政係統透明公開,政府政策的決策和執行將完全暴露在眾目睽睽之下。公開使權力運行從隱蔽變成透明,無疑切斷了權錢交易的鏈條,包括其交易背後的利益共謀渠道”。此外,2004年9月22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信訪條例》,也都通過保障黨員的權利和公民合法的信訪權益等途徑,加強對領導幹部、國家公務人員行使權力的監督與製約。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頒布《建立健全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實施綱要》。這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明確提出:“到2010年,建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基本框架。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長效機製、反腐倡廉的製度體係、權力運行的監控機製,建成完善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

毫無疑問,十六大以來反腐倡廉法律法規製度建設取得的顯著成就,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的建成,奠定了堅實的製度基石。

(二)堅決反對和防治腐敗——從“政治鬥爭”到“政治任務”

黨的十六大在反腐問題上有了有許多新的提法,從細節中反映出我們黨反腐思路的新變化。十六大之前,中央的提法都是要“反對腐敗”,而十六大報告則在“反對”之後加上了“防止”一詞,成為要“反對和防止腐敗”。盡管隻是一詞之差,但其中蘊含的則是一個重大的戰略性轉變,即把反腐的重點從重“打”轉向到了“打”與“防”並重。這一轉變對我國的反腐敗鬥爭具有深遠的意義。

十六大以前,我們把反腐敗界定為是一場“嚴重的政治鬥爭”,而十六大則指出,“堅決反對和防止腐敗,是全黨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從“政治鬥爭”到“政治任務”,表明反腐敗的含義更加寬泛,提的層次也更高,上升到了黨建的高度。同時,把反對腐敗和防止腐敗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提出,是基於我們黨的群眾基礎、執政地位和新時期加強與改進自身建設所得出的正確結論。中國共產黨是一個植根於廣大人民群眾的政黨,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而任何腐敗現象都將嚴重敗壞黨同群眾的關係,若不堅決反對腐敗,就會失去了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堅持執政為民也就無從談起了。

我們黨是一個長期執政的黨,從中國的曆史和世界的現實告訴我們,一個執政黨的衰落,無不與腐敗問題直接相關。正如十六大報告指出的:“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係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地位就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這是以江澤民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麵總結古今中外執政治國的曆史經驗,特別是當今世界一些執政黨興衰的經驗教訓,全麵總結新時期我們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巨大成果得出的科學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