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判斷:不能以問責製的製度不完善去否定問責製已經發揮的積極的政治效應,更不能以完善問責製為借口阻礙問責製在現階段的運行與發揮作用。這樣的行為隻會架空問責製,讓該被問責的人逃避被問責。
(三)對製度變革中不可避免的成本要有政治的自覺
製度研究表明,製度的運行是要有成本的。一項再好的製度,在它實現更大的正當利益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要傷害一些同樣正當的利益,或者說讓同樣具有正當性的一些利益做出犧牲。如果一項製度尚不完善的時候,這種被誤傷的利益甚至更大。怎麼辦?是否就因噎廢食,維持現狀。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製度變革,大道理要管小道理,小利益要讓大利益。就目前來看,問責製持續、深入、有效、強力的實行,肯定會對我們官員隊伍的現有利益造成一定的影響,不僅讓既有的利益模式難以持續,甚至還要付出額外的代價。但是,本著對社會負責、對民眾負責的立場,我們不要回避問責過程中的矯枉過正、量責過重、牽涉過多的問題,這些都是保證問責製真正發揮作用不可避免的成本,我們的組織部門和黨政幹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覺來接受這些成本。
——問責不僅要問法律責任、紀律責任,更要問政治責任、道義責任。
當某一問題發生之後,我們之所以不馬上問責的理由是,需要通過科學的方法辨明責任的大小,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來做出準確的判決。所有這些工作是要有一個過程的,不能著急。這種辯解有小道理,卻拋開了大道理。官員對事故的責任固然有法律責任、紀律責任,更有政治責任與道義責任。
從政治文明發展的層麵看,對官員承擔政治責任與道義責任的要求更高。隻有具備高度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的政治人物,才能贏得社會公眾對其政治行為的認可與支持,也才能真正夯實政治的合法性。
2007年,山西省發生洪洞縣“12·5”特大煤礦事故後不久,中共山西省委即免去李天太臨汾市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提名免去其臨汾市市長職務。實事求是講,我們很難說這位不走運的李市長究竟對這一不幸礦難有多大的責任,在目前的煤礦生產條件環境以及安全監管體製下甚至更廣一些的政治生態背景等等交互影響下,礦難的出現是有著很多客觀必然的。
但為什麼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公眾不僅不對這位李市長給予同情,反而對這一做法給予高度的評價呢?理由隻有一個,現代政治運行,有權必有責。領導幹部作為公共權力的擔當者,當他接受這一任命,走上這一舞台的同時,就意味著要承擔起相應的公共責任,包括在其權力範圍內的全部責任。不能做出成績是我的政績,出了問題與我無關。這責任絕不僅僅是法律層麵上的責任,更是一種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
——問責對象要就高不就低,高級領導幹部被問責,下級幹部也躲不過。
在這些年的問責製實行過程中,存在一些“丟車保帥”“替罪羊”的現象。當出現了事故與問題的時候,往往找幾個具體操作者和底層官員來平息民憤、應付上級追查。被問責的底層官員知道這是為領導“頂雷”,領導肯定忘不了,等風頭過後必定會心存感激而施以好的回報。結果這種現象導致官員對問責製的嚴厲性認識不足,也就間接導致對所發生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以致有很多問題一再發生,屢禁不止。
對於這一問題,一種可行的辦法就是提高問責的層麵。在現有關於問責分級規定的基礎上,將所有事故問責一律上調一級到兩級。比如“塊塊”方麵的領導向上一級問責,區縣發生事故,問責地市級領導,地市發生事故問責省級領導;“條條”方麵的領導向上兩級問責,區縣衛生發生事故,問責省級衛生係統領導。
這樣的問責似有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嫌疑,但可增加領導的警戒與畏懼之心。促使上級官員會不斷地要求下層官員提高警惕,防患於未然。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運行模式中,上級官員基於自身利益一而再、再而三的高度重視與過問,甚至會比紅頭文件更能讓下層官員引起重視並真正去執行。因為他們知道當上級領導被問責後,下級幹部也躲不過。如此上下同欲,隱患可消。
——對被問責者要有斬馬謖決心。幹部是寶貴財富,但決非稀缺資源。
這些年來,官員被問責不久之後又重新起用的情形越來越普遍,頻率越來越快,間隔越來越短。這種現象引發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質疑。甚至有的民眾說,問責成了避風頭、躲清閑的擋箭牌與護身符。固然我們有官員被問責後複出的條例規定,但從健康推進問責製的本意來講,還是應該明確一個基本立場與態度。這就是,對被問責者要有斬馬謖決心,一被問責,一般不再起用,例外越少越好。原因有三:
一是,承擔責任一定要有承擔責任的樣子,說白了就是責任承擔者一定要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自己買單,一定要失去一些東西、一些比較有價值的東西,比如行政職位、政治地位乃至一定數目的財富等等。隻是口頭喊問責,其實什麼都沒有失去的問責不是真正的問責。
二是,官員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但決非稀缺財富。隨著現代教育的發展,隨著現代政治文明的進步,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具備了從事社會管理的能力與素質,社會公共管理崗位並非隻有現有的官員才能勝任。
三是,要求官員離開行政領導崗位,並非剝奪其為社會服務的權利。被問責的官員還可以進入教育、企業、社會公益事業等等領域工作,甚至也可以不離開政府,在政策研究部門為政治運行做些谘詢與參謀的工作。如果說所有這些工作都做不了,那麼這樣的官員棄之也沒有多少損失;如果說能做得了,不同樣可為黨、政府乃至國家、社會作貢獻,有何可惜與浪費?
從這種角度來強化問責製,可能是對我們的黨員幹部有些不公。但作為曾經在入黨誓詞中宣誓過“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的共產黨黨員幹部來說,這種成本我們難道不該坦然乃至欣然去接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