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同性戀產生的原因時,一種理論往往就是對同性戀的一種定義。假如你接受了遺傳論,就可以說同性戀是一種遺傳現象;假如你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論,又可以說它是一種心理變態。這些理論可能是正確的,也可能是錯誤的,然而人們往往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即同性戀是一種存在,而這一點恰恰是最重要、最基本的。

我們說同性戀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數量的男人或女人經常受到與自己同性別的人的吸引,這種吸引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肉體上的;他們之間會發生戀愛,過性生活。我們知道有這樣的事實。至於具體是因為什麼,或者應當如何對待他們,則是另一個問題。如果要研究同性戀,就必須正視這一基本事實。

以往有些同性戀研究,在接觸研究對象之前,就認定同性戀是罪惡、是道德敗壞、是反常變態等等。從視同性戀為變態這一前提出發所做的任何研究,其結論必然認為它是變態。當然,不能說這類研究毫無意義,因為它可能有所發現。可惜的是,它發現的一切都在變態的範圍之內;假如同性戀有非變態的一麵,那麼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這樣一種傾向,即在研究開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說明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個兩難窘境:在一切研究開始之前都應有這樣一個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體是我們所不知道的;通過研究來發現真相,是我們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能預作結論道,它是錯的或它是壞的?假如你都知道了,還研究什麼?

從科學研究的角度來看,沒有必要也不應當作價值判斷。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戀研究,不少都帶有價值判斷的色彩。回顧已有文獻不難發現,同性戀研究中的價值判斷,全是對研究者有利的。身為同性戀者的研究者所做的研究,總是把同性戀往有利的方麵說(如赫茲菲爾德的第三性理論等);異性戀者的研究則把他們往不利的方麵說(變態、罪惡等等)。在我們看來,一項有意義的研究,其價值不在於道德評判的份量,而在於其中要有所發現。這就是我們做這項研究的主要原因和要達到的目標。

第二節同性戀現象普遍存在

(1)

同性戀現象是在人類曆史上、在各個文化當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基本行為模式,無論是在高度發達的工業社會,還是在茹毛飲血的原始部落;無論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今天,還是在遠古時代。

在許多未開化與半開化的民族中,同性戀是一個彰明昭著的現象;有時它在當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據著優越的地位,同性戀者因其特異性受到人們的尊敬和仰慕。

在四千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間的性愛行為看作神聖的事情,傳說中認為,霍祿士和塞特這兩位大神有過這種行為。(藹理士,第283頁)在古埃及的後宮,每個女人都有一個親密的同性朋友。古印度也有類似的情況。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臘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侖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後來北歐的諾曼人的曆史中,也都有關於同性戀現象的記載。(藹理士,第283頁)

根據記載,在古代的美索布達米亞,也有大量同性戀現象存在,並有許多男妓專門為同性戀者服務。在巴比倫的神廟,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會實行監督,由主教負責管理。

在一些伊斯蘭國家,由於女性與世隔絕,不易接近,又不受教育,在社會中沒有地位,導致了男性中同性戀現象的風行。有些國家還有成年人喜愛青春期前幼童的風習,認為他們的容貌可以同美麗的女孩媲美。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瑪雅文明,記載了青春期的同性戀現象,有專家認為,瑪雅文明屬於喜愛同性戀甚於異性戀的文明。瑪雅的男孩在結婚之前,父母通常會給他安排一個男性玩伴(男奴),以滿足他的需求。瑪雅人還認為,成人之間的同性戀是天性使然,難以改變,因而對同性戀采取了寬容的態度。

同性戀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當然還是古希臘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臘,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經渡過青春期但尚未進入成熟期的少年發生熱戀,尤其喜愛12歲到16歲之間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紀到4世紀這200年間,希臘人把同性戀視為高等教育的一個分支,當一個少年接受完傳統的基本教育之後,即被置於一個年長男子的羽翼之下,這成人被稱為愛者(lover);少年被稱為被愛者(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