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在1941年的一項研究報告中對80位同性戀者的求治病曆作了係統的分析,發現在他們的家庭中,性教育被忽視,或者被拒絕。通常是母親性格僵化,精神抑鬱,而且盛氣淩人,過分庇護孩子;父親則是好生氣、有破壞性的,或是消極的、孤僻的、無足輕重的人;父母常常為贏得孩子的感情而相互競爭。

伊萬斯在1969年以美國西海岸自由同性戀俱樂部的43名男同性戀者為對象進行了三項調查,並設置了異性戀對照組。他發現,同性戀組的特點是:兒時體弱;不夠靈活;不願從事體育競賽;母親往往對兒子過度保護,苛求細節,把兒子培養得缺乏男子氣概,情感上傾向於獨占寶貝兒子,鼓勵他完全從屬於自己,不允許兒子與異性交往。

西麥裏等人以22至65歲的同性戀者為對象,研究了亂倫經曆對形成同性戀傾向的影響。他們將研究對象分為三組:第一組為無亂倫經曆者;第二組為有在核心家庭中亂倫經曆者;第三組為有在擴大家庭中亂倫經曆者。研究發現,同性戀者中有亂倫經曆的比例很大。其中男性為同性亂倫(父與子、兄弟之間);女性多為異性亂倫(父與女、兄妹之間)。研究對象對核心家庭中的亂倫經曆和異性亂倫經曆多持否定態度;對同性亂倫和擴大家庭中的亂倫經曆則多持肯定態度。

心理分析學派和行為學派這兩大流派各自形成了對有同性戀傾向的求治者的心理療法和行為療法。前者運用規範的心理分析方法治療病人;後者則采用抑製同性戀傾向的電擊療法或嘔吐療法強行校正性取向。據說心理療法的治療成功率大約在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經過行為治療,有二分之一的患者可以被治愈。

在造成同性戀傾向的先天生理因素和後天社會心理諸因素當中,我們的調查發現,早年的性經驗,尤其是首次性經驗,有著非同一般的重要意義。如果按照個人性格發展史的時間順序看,童年環境的影響當然在前,而青春期經驗在後;但是二者相比,後者在同性戀形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絕不比前者小;在許多個案中,甚至比童年家庭環境的影響更強烈。

近年來,由於對同性戀成因的先天因素的研究有了不少進展,引發了如何評價此類最新發現的一些從功利角度出發的論爭。論爭雙方的主要爭論點是:一方認為如果能證明同性戀這種性取向是先天的,將大大有利於同性戀者獲取社會的同情和認可;正如西方同性戀權利團體的一位領導人所說的那樣:人們不應該反對同性戀權利,因為我們是生來如此,我們沒有選擇的餘地。如果同性愛是遺傳的,你就不能把它怎麼樣。如果今後有更多的類似研究,同性愛就會被接受,而不再被視為病態。(轉引自郭瑋,1993年)

我們的不少調查對象也持這種觀點,特別強調同性戀成因的先天性,他們說:這不屬於道德問題,許多人是遺傳的、先天的,比如有人生來就有女性相貌,是與生俱來的。他們當中流傳著北京某藝術團體一位藝術家的事跡,這位同性戀者的單位領導找到他給他做工作,希望他能改變自己的性取向,他回答說:我沒辦法,你們把我殺了吧。盡管各地警方對同性戀活動場所有不定期的抓捕行動,可隻要風聲一過,他們又會去那裏活動,似乎真是所謂江山易改,本性難移。有的調查對象帶著一種自信又無奈的口吻說:永遠製止不住的,人的本性嘛。還說:東北哈爾濱冬天那麼冷,零下二十度還有人出來,沒有辦法,改不了。

爭論的另一方則認為,用不著先證明同性戀是先天的,然後才能承認他們的權利和地位,即使同性戀是後天習得的,或者幹脆就是一些人有意的選擇,他們也完全有權利這樣做。持後一種觀點的人還擔心,如果查明了產生同性戀傾向的先天因素,會被一些視同性戀傾向為異常、病態的人所利用,用來消滅或修改這些因素,以便達到最終消除同性戀的目的。例如,一位同性戀活動分子說:同性愛不是什麼需要為之辯護解釋而是需要被接受的東西。在人們接受我們之前,世界上所有的科學證據都無助於改變人們對同性愛的恐懼。另外,有人擔心,如果能夠清楚地鑒別‘同戀愛基因’今後就會有人試圖‘矯正’成年同性愛者或發現天生的同性愛胎兒並將其流產掉。(轉引自萬延海,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