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其他方式事實上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六、房地產企業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按照印花稅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訂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繳納印花稅5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發證手續。

1.2.2房地產企業會計相關概述

一、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

1.本科目核算企業已完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包括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等。

開發產品是指企業已經完成全部開發過程,已驗收合格合乎設計標準,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移交購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2.企業開發的產品,應於竣工驗收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開發成本”科目。

月份終了,企業應結轉對外轉讓、銷售和結算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結轉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采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企業,在將開發產品移交使用單位或辦妥分期收款銷售合同後,將分期收款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自本科目轉入“開發產品”科目,借記“開發產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將開發的土地和房屋用於出租經營和將開發的房屋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應於簽訂合同、協議和移交使用時,將土地和房屋的實際成本,自本科目轉入“出租開發產品”、“周轉房”科目,借記“出租開發產品”、“周轉房”科目,貸記本科目(土地、房屋)。

企業將開發的營業性配套設施,用於(本企業)從事第三產業經營用房,應視同自用固定資產進行處理,並將營業性配套設施的實際成本,自本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配套設施)。

企業將開發的房屋安置拆遷戶,應按實際安置麵積進行實物量管理和結轉。

對於已經交付使用或辦理銷售和結轉等手續,而產權尚未移交出去的開發產品,如商品房、安置房和配套設施等,應由企業設置“代管房產備查簿”,進行實物管理。企業不得將這部分財產入賬,也不得計提折舊和攤銷,企業在代管房產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各項支出,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成本”處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3.本科目應按開發產品的種類,如土地、房屋、配套設施和代建工程等設置明細科目,並在明細科目下,按成本核算對象設置賬頁進行明細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餘額為尚未轉讓、銷售和結算的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

二、房地產企業分期收款開發產品

1.本科目核算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並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定銷售收入實現的企業,移交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

2.企業將開發產品移交購買單位(或個人)或辦妥分期收款銷售合同時,應將商品房等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自“開發產品”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開發產品”科目。

3.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收取銷售價款時(包括第一次收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按開發產品全部銷售成本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銷售對象設置明細賬或設置“分期收款開發產品備查賬簿”,詳細記錄分期收款開發產品的麵積、售價、成本、已收取價款和尚未收取的價款等有關資料。

三、房地產企業出租開發產品

1.本科目核算企業開發完成,用於出租經營的土地和房屋的實際成本。

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托,代管的房產,應設置“代管房產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出租產品。

(2)出租產品攤銷。

3.企業開發完成用於出租的土地和房屋,應於簽訂出租合同、協議後,按土地和房屋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出租產品),貸記“開發產品”科目。

企業按月計提出租產品攤銷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出租產品攤銷);發生的維修費用,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的修理費用,如果數額較大,可先在“預付賬款”科目核算,再分次攤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4.企業改變出租產品用途,將其作為商品對外銷售,應於銷售實現時,按售價,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同時按出租產品攤餘價值,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按出租產品累計攤銷,借記本科目(出租產品攤銷);按出租產品原價,貸記本科目(出租產品)。

5.企業應根據出租產品的具體情況,按出租產品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並建立“出租產品卡片”,詳細記錄出租產品坐落地點、結構、層次、麵積、租金單價等情況。

四、房地產企業周轉房

1.本科目核算企業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房屋的實際成本。

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托,代管的房產,應設置“代管房產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在用周轉房。

(2)周轉房攤銷。

3.企業開發完成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周轉房,應於投入使用時,按房屋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在用周轉房),貸記“開發產品——房屋”科目。

企業開發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銷售以前,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應於投入使用時,將其實際成本自“開發產品”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在用周轉房),貸記“開發產品——房屋”科目。

企業搭建的用於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的臨時性簡易房屋,應於建成交付使用時,按實際搭建成本,借記本科目(在用周轉房),貸記“開發產品——房屋”科目。

企業按月計提周轉房攤銷時,借記“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周轉房攤銷)發生的維修費用,借記“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的修理費用,如果數額較大,先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然後分次攤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

4.企業改變周轉房用途,將其作為商品房對外銷售。按售價,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科目;同時按周轉房攤餘價值,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商品房銷售成本”科目;按周轉房累計攤銷,借記本科目(周轉房攤銷),按周轉房原價,貸記本科目(在用周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