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7-12】東方房地產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用銀行存款購買100000元的印花稅票備用,本月應稅憑證上粘貼10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購買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粘貼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
貸:預付賬款。
【例7-13】東方房地產公司2010年初開業,領受房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證各一件,訂立轉移專用技術使用權書據一件,所載金額100萬元;訂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載金額1000萬元;訂立財產保險合同一份,保險費金額5萬元。此外,企業營業賬簿中資金賬簿記載實收資本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項合計金額為800萬元;其他賬簿10冊。
分析:
領受權利許可證照3件,應納稅額為:3×5=15(元)
產權轉移證書應納稅額為:1000000×0.5‰=500(元)
借款合同應納稅額為;10000000×0.05‰=5000(元)
財產保險合同應納稅額為:50000×1‰=50(元)
資金賬簿應納稅額為:8000000×0.5‰=4000(元)
其他賬簿5冊應納稅額為:5×10=50(元)
該企業應繳納印花稅額為:
實際繳納印花稅時: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三、房地產企業印花稅稅務處理
1.分開核算籌劃法。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如A企業和B企業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數額較大。由於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而且這裏的加工或承攬收入額是指合同中規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費收入和提供的輔助材料金額之和,因此,雙方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由於購銷合同適用的稅率為0.3‰,比加工承攬合同適用的稅率0.5‰要低。
2.模糊金額籌劃法。
模糊金額籌劃法是指當事人在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時,有意使合同上所載金額在能夠明確條件下不最終確定。
稅法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實現利潤多少進行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隻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照實際的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例7-14】東方房地產公司欲和A企業簽訂租賃合同,由於租賃設備較多,而且設備本身比較昂貴,因而租金每年100萬元。這時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規定租金200萬元,則兩企業均應繳納印花稅,其計算如下:
東方公司應納稅額=1000000×1‰=1000(元)
A公司應納稅額=1000000×1‰=1000(元)
如果兩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僅規定每天的租金數,而不具體確定租賃合同的執行時限,則根據上述規定,兩企業隻須各自繳納5元的印花稅,餘下部分等到結算時才繳納。
【例7-15】東方房地產公司與A公司簽訂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額5000萬元,合同簽訂後,印花稅即已繳納。2009年8月工程竣工,經審定實際工程決算價為4000萬元。2009年9月雙方又簽訂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額6000萬元。東方公司以甲工程多繳印花稅為由,衝減乙工程施工合同金額1000萬元。
分析:
根據現行印花稅法的規定,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無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隻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因此在本例中,東方公司以甲工程決算價低於合同價為由,衝減乙工程施工應納稅合同金額的做法是錯誤的。由於合同金額不準確,該公司多交印花稅1000×0.03%=0.3(萬元)。
在合同設計時,雙方當事人應充分考慮到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況,確定保守的合同價格,待工程竣工後,按結算價計算繳納稅金。這樣就可以避免多交印花稅。若合同金額屬於難以準確確定的,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的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3.減少流轉環節法。
由於在勞務的流轉環節中,每一次訂立合同均需繳納一次印花稅,所以減少流轉環節也是節省印花稅的方法。
【例7-16】A公司將一筆價款5000萬元的工程承包給東方公司,東方公司又將其中1000萬元的工程分包給B公司,2000萬元的工程分包給C公司。則四個公司應納印花稅稅額分別為:
A公司應納印花稅=5000×0.03%=1.5(萬元)
B公司應納印花稅=1000×0.03%=0.3(萬元)
C公司應納印花稅=2000×0.03%=0.6(萬元)
如果A公司與東方公司協商,讓A公司與B公司、C公司分別簽訂1000萬元和2000萬元的合同,剩餘1000萬元合同由A公司與東方公司簽訂。這樣在東方公司、B公司、C公司應納稅額不變的前提下,東方公司應納稅額變為1000×0.03%=0.3(萬元),比原來節省稅額2.1(萬元)(2.4—0.3)。@!~%77%77%77%2E%64%7500%2E%63%63/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