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房地產企業耕地占用稅的相關概述
一、耕地占用稅納稅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其他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外商投資企業一般不繳納耕地占用稅,但如果占用耕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等則應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耕地占用稅征稅對象和征稅範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占用耕地的行為,耕地占用稅的征稅範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魚塘和其他農業用地,也包括新開荒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等。占用前3年內曾經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魚塘、園地、菜地和其他農業用地,視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土地,如已經用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嚐水麵和林地等進行非農業建設,是否征稅,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三、耕地占用稅的稅額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25元。
各地適用稅額,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規定的平均稅額。
四、免、減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軍事設施,具體範圍包括:
(1)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2)軍用機嚐港口、碼頭。
(3)營區、訓練嚐試驗常
(4)軍用洞庫、倉庫。
(5)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
(6)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於軍事用途的設施。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學校,具體範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曆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幼兒園,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於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養老院,具體範圍限於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醫院,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於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3.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批準後,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具體範圍限於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公路線路,具體範圍限於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於農村公路的村道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範圍限於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於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港口,具體範圍限於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航道,具體範圍限於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4.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複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麵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麵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依照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