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耕地占用稅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到財政機關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納稅收據發放用地批準文件,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劃撥用地。
按照規定,耕地占用稅實行同級批地、同級征收辦法。即由哪級土地管理部門批地,就由哪級財政機關征稅。
六、耕地占用稅申報表
免稅額應繳稅額合計減免稅批準文號授權代理人(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報人,請填寫下列資料)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授權(地址)為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報表有關的來往文件都可寄與此人。
代理人身份證號:
授權人簽章:
年月日聲明我聲明: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填報,我確信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聲明人簽章:
年月日(以下部分由征收機關負責填寫)合計受理日期受理人征收機關(蓋章)(本表A4豎式,一式二份,納稅人留存一份,地稅機關留存一份)
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於在福建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納稅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稅征收機關填報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申報納稅。
2.本表各欄的填寫說明如下:
(1)納稅人名稱:納稅人是單位的,應按照人事部門批準或者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全稱填寫;納稅人是個人的,則填寫本人姓名。
(2)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按照稅務機關規定填寫電腦編碼、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電腦編碼不填。“納稅人識別號”欄,單位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個人的,填寫個人身份證號或其他有效證件號。
(3)經濟性質: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及個人。
(4)國土局編號:指宗地號。
(5)取得方式:按征用、使用、出讓、劃撥、出租等填寫。
(6)占地類別:按一般耕地、基本農田、農村宅基地、其他農用地、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等填寫。
(7)批準減免稅額: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耕地占用稅減免稅額;減免稅批準文號:報批類指稅務機關《報批類減免稅審批決定書》文號,報備類指減免所依據的文件文號。
(8)應納稅額=計稅價格×適用稅率;應繳稅額=應納稅額——批準減免稅額。
7.4.2房地產企業耕地占用稅納稅會計實務
一、耕地占用稅的計算
耕地占用稅稅金的計算,應根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麵積和規定的稅率,結合現行有關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優惠政策確定。
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金=實際占用耕地麵積×適用稅率
在計算過程中,上述公式中的耕地麵積應以平方米為單位。如果審批用地通知書是以市畝為計量單位的,在計稅時,則應將市畝換算成統一的計量單位,即平方米,然後再乘以適用的稅率。
市畝和平方米的換算關係為:
1市畝=666.67平方米
【例7-17】東方公司興建廠房占用耕地100畝,當地適用稅為10元/平方米。該企業應繳納耕地占用稅為:
二、房地產企業耕地占用稅的會計處理
由於耕地占用稅是在實際占用耕地之前一次性繳納的,不存在與征稅機關清算和結算的問題,因此企業按規定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繳納的耕地占用稅,作為固定資產價值的組成部分,記入“在建工程”科目。
1.因計算差錯漏繳稅款的企業應納耕地占用稅=適用的單位稅額×實際占用的耕地麵積,企業在實際繳納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補繳耕地占用稅時:
(1)對於工程尚未完工的,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產經營的,按補繳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對於工程已完工並投入生產經營的,按補繳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還需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①工程已完工但尚未投入生產經營,公司在實際補繳稅款時,作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②工程已完工並投入生產經營,在實際補繳稅款時,作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同時作: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企業多繳稅款,在收到退稅時,可直接用“紅字”衝減。
③工程尚未完工,企業在收到退稅款時,作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④工程已完工並已投入使用,則企業在收到退稅款時,作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