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的相關概述

一、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稅額

土地使用稅采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0.5~10元。

2.中等城市0.4~8元。

3.小城市0.3~6元。

4.縣城、建製鎮、工礦區0.2~4元。

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製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三、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嚐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新征用的土地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五、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麵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麵積是指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麵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麵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麵積。

六、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麵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麵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麵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稅款所屬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項目土地增減月份土地等級實際占地麵積免稅麵積應稅麵積單位稅額全年應納稅額(全年應衝抵稅額)繳納次數本期應納稅額本期已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12345=3-467891011=9-10年初申報土地麵積小計年內增減占地麵積續表項目土地增減月份土地等級實際占地麵積免稅麵積應稅麵積單位稅額全年應納稅額(全年應衝抵稅額)繳納次數本期應納稅額本期已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12345=3-467891011=9-10小計合計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稅務機關(簽章)填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