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房地產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相關概述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
承擔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原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1994年稅製改革後,改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者)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根據:原規定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三種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1994年稅製改革後,改為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例: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其他地區1%。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稅率分為三個檔次。
2.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3.計算公式:
應交城建稅=(實繳增值稅+實繳消費稅+實繳營業稅)×適用稅率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
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的優待規定。城建稅以“三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征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3.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
4.需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2)“三稅”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五、教育費附加的概述
教育費附加是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人(簡稱納費人),但暫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凡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亦為代征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農業、鄉鎮企業,由鄉鎮人民政府征收農村教育事業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費附加。
六、教育費附加征費範圍和征收率
征費範圍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征收範圍相同。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為3%。
七、教育費附加的計算
1.計費依據。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費依據。
2.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稅額)×3%
八、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
1.納費期限。
納費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
2.其他規定。
(1)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國家稅務局征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九、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