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康 三十四年罪與法(1)(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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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康三十四年罪與法

小引:中國近代法學開端之1905

1905年3月,北京菜市口。法國駐華使館的衛兵去菜市口閑逛,看見街口空地上突然聚集了一大圈黑壓壓的人群,他們圍著一根鬆木杆子大聲哄鬧,時不時還有一聲淒厲的慘叫從中發出,讓人驚悚之餘又備感奇特。

他們艱難地拔開人群,視覺中出現的景像,讓他們連連呼喚上帝、基督、聖母瑪麗亞……原來,他們看到了中國最後一次執行的酷刑——淩遲。

淩遲原意是“丘陵之勢漸慢”,引申為死刑名稱是指“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自宋代肇始,元代以來進入國家刑典,明清以來成為最具威懾力的死刑之一種。現代仍在沿用的成語,形容一個人罪大惡極,往往說他“死有餘辜”,既然死都不足以謝罪,隻能“千刀萬剮”了。_米_花_在_線_書_庫_h

曆史上最著名的“淩遲”案例發生於明代,正德皇帝殺大太監劉瑾,要求“淩遲三日”,監斬官刑部河南主事張文麟的筆錄可謂觸目驚心:

過官寓早飯,即呼本吏隨該司掌印正郎至西角頭,劉瑾已開刀矣。淩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從此出,想應是矣。至晚,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瑾尚食粥兩碗。反賊乃如此。次日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內事,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時方日升,在彼與同監斬禦史具本奏奉聖旨,劉瑾淩遲數足,銼屍,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取其肉以祭死者。

法國衛兵看到的“淩遲”現場,應該已遠遠沒有劉瑾案那麼恐怖了,因為按清律,淩遲犯受刀500可矣。但由於清律中適用淩遲刑的罪行很寬泛,諸如打罵父母、公婆、奴才頂撞主子、通奸謀財、偷稅漏稅等行為都可能招致淩遲之刑,所以圍觀機率大大增加,新聞現場處處都有。事實上,法國衛兵們看到這次淩遲現場,就行刑三人次,以致於他們在嘔吐祈禱之餘,還有時間拿起相機,哆哆嗦嗦在一片哄笑聲中拍上幾張,後來發回法國,做成了人類學家們頗感興趣的“風俗”明信片。

當然,法國衛兵們並不知道,他們看到的是相當“珍貴”的中國古代刑法體係的最後一次實例,一個月之後,中國刑法中,“淩遲”成為曆史,不複存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