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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4月,紫禁城中的慈禧太後在一份奏折中批示,文曰:“我朝入關之初,立刑以斬罪為極重。順治年間修訂刑律,沿用前明舊製,始有淩遲等極刑。雖以懲儆凶頑,究非國家法外施仁之本意。永遠刪除,俱改為斬決。”這份奏折名為《刪除律例內重法折》,署名者為伍廷芳和沈家本,實際的撰文者則為董康。
董康(1867-1947),字授經,號誦芬室主人,江蘇武進人(今常州人)。光緒十四年(1888)戊子科舉人、光緒十五年(1889)己醜科進士,入清朝刑部曆任刑部主事、郎中。1900年,擢刑部提牢廳主事,總辦秋審、兼陝西司主稿。1902年修訂法律館成立後,先後任法律館校理、編修、總纂、提調等職,為修律大臣沈家本的得力助手,直接參與清末變法修律各項立法和法律修訂工作。
1906年-1911年,法製現代化的5年之癢
在封建王朝中央集權體製下,王權的“集”是所有社會規則唯一的準繩,而“集”邁向“極”,由“集權”轉向“極權”,是封建製度開始趨於下坡路之始。所謂“物極必反”,極刑的采用與濫用,正是出於維護中央集權的迫切需要而產生,而這種需要背後必然是日益增長的某種反抗與威脅力量的存在。
中國法製走向現代化的曆程,可以從廢止“極刑”開始,也可以從完全推翻封建體製開始。事後諸葛亮的我們,當然知道董康撰寫的那紙奏折之後六年,清王朝覆滅於辛亥革命,所有的從技術改良到體製微調的種種努力都是徒費工夫;但董康不知道,因為他在曆史之中,也正以個人的姿態在創造曆史。
光緒三十二年(1906),董康以刑部候補郎中的身份赴日本,調查裁判監獄事宜,在此基礎上編輯成《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進呈禦覽。據當時同處東京的學部員外郎王儀通介紹,董康“出則就齋藤、小河、岡田諸學者研究法理,入則伏案編輯,心力專注,殆無片刻暇”,相當勤勉。“司法獨立”、“監獄以感化犯人為目的”等現代法製理念,集權體製下的法律改革之目標,益加清晰。董康也在與日本學者切磋學問的過程中,建立友誼,並先後延聘岡田朝太郎、鬆岡義正、小河滋次郎、誌田太郎為修訂法律館顧問暨京師法律學堂教習。
作為“海歸”新銳,1906年9月大理院成立後,董康曾任大理院推丞。1908年清政府頒布的、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正是董康代筆之作。1906年的日本之旅,對於董康的事業而言,收獲頗豐。然而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集權也罷、極權也罷,都看似灰飛煙滅,在前途未明朗之前,董康再次東渡日本留學,仍然專攻法律。
1914-1923年,誦芬室外,十年甘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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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