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康 三十四年罪與法(3)(1 / 1)

北京宣武區法源寺後街,南段的一截被稱為西磚胡同。胡同依法源寺而建,有一溜平房院落,最靠近寺院的那一處院子,自1914年以後逐漸熱鬧了起來。時常有一些像做官的、像做學問的往來其間,他們管這裏叫“誦芬室”。

據常州人趙尊嶽(1898-1965)後來回憶說:“京師宣武門外,舊有憫忠寺。自唐以還,莊嚴勿替。其有一廩附之僧舍,占地不廣,花木怡人者,則吾鄉誦芬室主人課花庵也。主人博通今古,精治律令。嚐任大理長、度支長法曹,軺車所指,遍及遐方。聲施爛然,以直鯁聞於海內外。而鼎鼐退食,娛情翰墨,僅以聚圖藉事,鉛刊為樂。”

趙氏回憶中的這位屋子主人,興趣愛好很是雅致。擺弄花草、娛情翰墨,還喜歡刻書印書。趙氏是在1936年寫下上述這些回憶的,時年38歲的他正沉溺於常州詞派的風情與格調中,接下來的憶述則完全是對屋子主人所著《課花庵詞》的詞學評價。除了拉拉雜雜、洋洋灑灑,一大堆縱橫古今的詞論與常州詞派的彪炳業績之外,三頁紙寫完,竟然還沒有說到這屋子主人究竟是誰。Ж米Ж花Ж在Ж線Ж書Ж庫Жbo

誦芬室主人、課花庵主人,都是這所法源寺附院的主人。在屋裏口誦芬芳的也罷,在屋外擺弄花草的也罷,都是同一個人,這個人就是董康。時年38歲的趙尊嶽在回憶中以近乎駢文的典雅來回憶這位前輩高人,當年冒著冷汗撰就廢除淩遲之奏折的董康也是38歲,卻遠遠沒有這麼詩情畫意。奇怪的是,此時此刻,他似乎與詞人墨客們是同道,已不複當年法學“海歸”的銳氣。辛亥革命之後的董康,難道也已劇變?

事實上,董康早在1914年就已從日本歸國。他先後三任大理院院長、憲法編查會副會長、中央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法典編纂會副會長、拿捕審檢所所長、全國選舉資格審查會會長、修訂法律館總裁、司法總長、司法高等懲戒委員會會長、法製審議委員會副會長、上海會審公堂回收籌備委員會會長等多種立法、司法方麵的重要職務。

就在回國當年,1914年,董康與章宗祥一起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礎上,合纂《暫行新刑律》。1915年,受命完成《刑法第一修正案》的編纂。1918年,又與王寵惠等聯合編纂《刑法第二修正案》。修正後的刑法案,被海內外法學界一致認可,認為其從形式體例到原則內容無不吸收世界最先進的普世的刑事立法,並成為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的藍本。那麼,這些琳琅滿目的專業頭銜、眼花繚亂的政府職務和與時俱進的法律文本,不正是繼續著董康跨越式發展嗎?如此,不也鑒證著其專業生涯與政治生命的雙豐收嗎?

奇怪的是,趙尊嶽筆下的董康似乎卻是一位世外清修的隱者,又或者是一位古雅蘊藉的詞客,與史實中的那個董康格格不入、判若兩人?所謂的“史實”,隻是修史者眼中的“事實”、論史者筆下的“事實”,對於董康而言,生活原本就不是隻有“法律”或“政治”這兩種事實的。生活,原本還有別的模樣與希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