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兩百章:一切以事實為依據(1 / 2)

韓飛講起法律:“法律規定,和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過撫養關係,他就有贍養義務。”

“所以,即使一起生活了十幾年,他們養大的孩子依舊有義務去贍養他們。”

聽到這裏有些人都蒙圈了;

【如果照這樣說,楊天明就必須得承擔這份責任了。】

【這樣算起來,楊大爺和高小城母親認識的時候,高小城剛好18歲。】

【那是不是就不存在撫養關係,需要楊天明負全責呢?】

【突然有點心疼楊天明。】

【韓老師不會大義滅親吧?】

很多人都期待,韓飛接下來會怎麼做?

其實,他們擔心有點多餘,韓飛在和楊天明了解情況之後,就讓他準備了楊大爺和高小城一家人生活的證人證詞;

這些東西在現在就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韓飛拿出證詞:“楊大爺現居住地鄰居的證詞。”

“這裏麵顯示,楊大爺和高小城母親開始共同生活的時間是。20年前;那一年高小城18歲,在上高二。”

“雖然高小城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意義上不構成贍養楊大爺的義務。但是高小城高三之後,有繼續求學;並且有人證實,大學期前兩年,高小城並沒有勤工儉學或者實習的經驗。”

“從這方麵可以說明,楊大爺和高小城存在於事實上的撫養關係。”

“既然存在於事實上的撫養關係,那麼就會產生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高小城同樣要為自己母親的死而負責。”

【韓老師說的很有道理。】

【我有疑問,楊大爺為什麼會有精神疾病?】

【樓上的你考慮的太多了,生病屬於醫學範疇,不在本案範圍內。】

【是的,我們應該討論責任問題,其實兩個人都應該負責。】

【明知道楊大爺有精神疾病,還放任母親跟他生活,本來就存在危險性。】

高小城反駁,“我的生活費用,是由我爸爸的遺產以及我媽媽的工資得來,並沒有花養大爺的錢。”

韓飛提出質疑,“從鄰居處得知,楊大爺在患精神病之前,一直都是有工作的,而從他的財產狀況表明他並沒有存款。”

“那麼我們就有理由懷疑,他的錢是用於共同生活。”

高小城的律師提出,“辯護律師說的與本案無關,請求製止發言。”

法院駁回申訴:“現在討論的是是否存在撫養關係,辯護律師的證據可以作為有利證據。”

韓飛繼續說到,“原告說並沒有享受楊大爺的撫養,都是花的母親的錢。這一點我們是不認同的,楊大爺和死者生前共同生活20年,而高小城也一起如何證明沒有花楊大爺的錢?”

法院一直講究的是誰質疑誰舉證的規則。

張曉鬆認為自己沒有花楊大爺的錢,而韓飛提出質疑也是屬於正常問題。

高小城確實也難住了,都過了20年了,怎麼能夠證明那時候沒有花楊大爺的錢呢?

又怎麼能夠證明自己母親手裏的錢不是從楊大爺手裏拿的呢。

【共同生活20年,沒有花對方一分錢,那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