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年,曆時四年的美國南北戰爭以北方的勝利宣告結束,並開始了美國曆史上的重建時期。在此後近三分之一世紀的時間裏,美國黑人的各方麵狀況曾在短時期內獲得一定程度的改善和提高。但在重建結束後,南部白人至上主義者對黑人實行反攻倒算,使黑人的境況急劇惡化,曾經獲得的某些權利也被剝奪殆盡。黑人的民權問題也就成為其後黑人運動的主要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黑人的民權運動在內戰結束後就已經開始。不過,在早期,黑人也曾試圖作出積極的反應,但因受所處的曆史條件和黑人覺醒程度的局限,一種主張適應當前形勢的“順應主義”思潮在黑人群眾中間占據著主導的地位。
一、黑人權利的缺失
內戰的勝利使黑人獲得了人身自由,但如果不能享受起碼的公民權利,那麼這種自由就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為了鞏固戰爭的勝利成果,鞏固自身的政治統治地位,在北部共和黨人和南方激進民主黨人的支持下,美國國會在1866~1875年間先後通過了包括兩個憲法修正案在內的一係列重要法案,
這些法案分別為:1866年3月13日通過,被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否決後於同年4月9日再次通過的“保護在美國的所有人的民權,製定實施措施法”,1866年5月21日通過的禁止綁架黑人,以迫其為奴隸或將之出賣為奴隸的第二個民權法;1867年3月2日通過的“廢除並永遠禁止新墨西哥領地和美國其他地區存在的勞役償債製法”;1870年5月31日通過的強製執行法案;1871年4月20日通過的所謂的三K黨法;美國國會於1872年6月20日和1873年6月26日先後通過的規定在哥倫比亞特區的旅館和其他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必須不分種族、膚色地接待所有“受人尊敬和舉止得體的”顧客的法律。
1875年3月11日通過的“保護所有公民的民權與法權法案”(即著名的1875年民權法),保障黑人的平等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尤其重要的是第十四、十五兩條憲法修正案的通過,使黑人的基本權利在法律上得到承認和保護。1868年7月28日通過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確立了對後來黑人的社會生活和命運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權和豁免權”、“適當的法律程序”和“平等的法律保護”三項極為重要的條款,並規定聯邦政府有權強製執行本法;1870年3月30日通過的憲法第十五修正案宣布保護黑人選舉權,1866年民權法案規定生於美國的黑人、白人及不納稅的印第安人均為美國公民,並同等享有經濟權和訴訟權,出庭作證等民權,1870年強製執行法案規定黑人與白人享有同等的選舉權,並對保障黑人獲得登記,正常投票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保障黑人與白人享有同等的民權,1870年的三K黨法旨在保障實施美國總統有責任采取包括動用武力等措施保障民權法的實施,1875年民權法則規定保障美國公民享有公共設施的平等權利。
上述法案的通過和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使黑人權利得到了保護。政治上,很多黑人成為各州議會議員,有幾位黑人還當選為州務卿,如喬納森·吉洛布斯在1868~1872任佛羅裏達的州務卿;弗朗西斯·卡多佐於1868~1872年間任南卡羅來納州的州務卿,並於1872~1876年間任州財長;詹姆斯·林奇和詹姆斯·希爾分別於1868~1872年和1872~1878年任密西西比州的州務卿。1869~1877年間有兩名黑人任參議員,14人任眾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