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結束初期,交通領域的隔離製並未廣泛蔓延。到了1881年,田納西州頒布實施了美國第一部要求在有軌電車上實行種族隔離製的法律。1887年到1891年間,除了三個州外,其他南部各州都通過了類似的種族隔離立法。1900年後,幾乎所有南部州都通過了要求在市區有軌電車上實行種族隔離的立法。隨著紡織廠發展到山麓地區,一些州為保護低收入白人免受黑人的競爭,要求在工廠實行隔離。從1910年開始,包括巴爾的摩、新奧爾良、路易斯維爾、亞特蘭大、奧古斯塔和裏土滿市在內的許多城市通過了住房隔離條例。至此,種族隔離製已發展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遍及教育、交通、公園和其他公共娛樂場所,及住房等各個領域。種族隔離行為由此成為美國南部白人的一種群體行為。
種族隔離製在南部擴展的進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它在“普萊西訴弗格森”(Plessyv.Ferguson)一案的判決使“分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製原則首次得到認可。這一判例對黑人的未來命運產生了極為重大的影響。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議會通過了“路易斯安那鐵路運輸法”,規定“凡本州在其旅客車廂乘載旅客的所有鐵路公司應為白人和有色公民提供平等但分離的座位。”1882年6月7日,霍默A.普萊西
在新奧爾良買了張車票,乘坐東路易斯安那鐵路公司的火車去路易斯安那州的卡溫頓。他在白人車廂坐了下來。當普萊西拒絕服從乘務員的要求,去吉姆-克羅車廂後,他被逮捕,被指控違反了吉姆-克羅車法。普萊西的辯護律師阿爾比恩·W.圖爾基和詹姆斯·C.沃克認為,普萊西被控違反的法律與美國憲法相衝突,因而是無效的。但新奧爾良市刑事地區法庭的約翰·H.弗格森法官駁回了他們的訴訟。於是,普萊西向該州最高法院起訴弗格森。這即是此案的由來。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維持了新奧爾良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要求鐵路公司向黑、白種族提供“分離但平等的座位”,並不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有關條款,也就不與美國的憲法相衝突。圖爾基和沃克又將此案上訴了美國最高法院。四年後,美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亨利·B.布朗於1896年5月18日宣布了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裁決。他在判詞中提到,美國國會為哥倫比亞特區建立隔離製學校的行為得到了支持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激進共和黨人的認同,並由國會保持下來。而且,類似的法律也為許多州議會和法院所接受。布朗大法官認為,這時,隔離法的合法性在於其“合理性”(reasonableness)。
在確定合理性時,各州議會“在參照人們已經約定俗成的作法、風俗習慣和傳統,設法使他們的生活更加舒適,並力圖保持公眾生活的安寧與良好的秩序的情況下,可以自由決策。”除了引證司法先例和為人所承認的實踐外,布朗大法官還從更加不確定的曆史、社會學和心理學角度論證其理論的合理性。他在其判詞的最後提出,“對於清除種族本性或者因為形體差異造成的區別的問題,立法機構是無能為力的。試圖這樣做隻能使當前的形勢變得更加艱難。如果白人和黑人的民權和政治權利都實現了平等,人們就不能在社會和政治上有優劣之分。如果一個種族從社會的角度講劣於另一個種族,美國憲法就不能將他們放在同樣的位置”。也就是說,在美國施行種族隔離製是符合美國憲法的精神,因而是合情合理、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