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價值觀__________________02-28(1 / 2)

隻見他揮舞著手裏的砍刀,護著那棵荔枝樹,誰靠近,砍誰。生產隊隊長說話了:“這樹是生產隊的樹,林牛,你想幹什麼?”林牛說:“解放前它是我家的樹,你怎麼知道以後它不會歸還我家呢?反正我不讓砍。”

在高級法院工作,不可能不考慮價值觀的問題;在參與處理案件的時候,不可能不思考一些深層的哲學問題,不可能不思考一些根本的“法的精神”。如果都憑紅頭文件判案,還要法官幹什麼?如果不按紅頭文件判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繩又是什麼?

財產私有、公民意識、社會契約這些價值觀能否為我們這個社會所接受?

在知道約翰·洛克約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英國哲學家,提出財產私有的理論。的財產私有理論以前,有一件事使我大惑不解。那是“文革”末年,發生在我當民工的生產隊裏。生產隊正在大幹社會主義,大批資本主義,割資本主義尾巴。自留地連農副作物都不能種,隻能種自己吃的菜。養一頭豬要60%交給國家,自己隻能留40%,政策上叫“調六留四”。連雞都不能養,因為養豬、養雞,種農副作物是搞私有財產,是資本主義尾巴,要堅決消滅。搞的人是要坐牢的!就在這樣的一種形勢下,有一天,我們出工去修整生產隊的荔枝樹。其中有一棵荔枝樹的一根樹杈,看上去已經枯死了。大夥一致認為要把那一根樹杈砍掉。正要動手,有人大喊大叫地衝了出來,說“不能動我家的荔枝樹”。這人名叫林牛。隻見他揮舞著手裏的砍刀,護著那棵荔枝樹,誰靠近,砍誰。生產隊隊長說話了:“這樹是生產隊的樹,林牛,你想幹什麼?”林牛說:“以前它是我家的樹,你怎麼知道以後它不會歸還我家呢?反正我不讓砍。”大家馬上議論紛紛,有的說:“你家1958年入人民公社的時候,不是已經把樹帶入了生產隊了嗎?”也有人說:“搞社會主義公有製都搞了二十多年了,樹怎麼還會作為私有財產還給你家呢?”無論怎麼勸,他就是不讓砍。念在他獨自一人養活著家裏的老母親的份上,大夥就讓了他,沒有跟他上綱上線,那棵樹也沒有整枝。那時候,我還是一個小孩,在旁看著,沒搞懂,這都哪年哪月了,不是正在搞運動,“割資本主義尾巴”嗎?怎麼還有人大喊大叫說生產隊的樹以前是他家的呢?

可是啊,你說他精神病也好,不開竅也好,到了20世紀80年代,那棵樹真的又分還給他家了,生產隊撤銷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是1958年—1984年的中國農村公有製體製。解散了,農村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都私有了。

因此,人們對財產私有的自然本性是與生俱來的,是不可剝奪的。約翰·洛克認為,財產、私有財產和個人勞動是分不開的。個人勞動創造了財富,個人勞動積累了財富。由個人勞動積累下來的財產,應該為個人所有,應該得到認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正是對私有財產的認可和保護,才激勵了個人勞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才使人們的勞動有了價值。這也是今天保護知識產權立法的理論根源。如果一個人的發明創造得不到認可和保護,沒有價值,不能歸其所有,你想還會有人搞發明創造嗎?如果一個人的勞動,沒有價值,不能投放市場,換取生活資料,養家糊口,你想還會有人去工作嗎?

作為向財產私有過渡,我國在1985年頒布了《民法通則》,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和與世界接軌,2005年又頒布了《物權法》。

“文化大革命”最常用的詞之一,叫一小撮“階級敵人”。一旦把你說是一小撮“階級敵人”,比如“地富反壞右”,你就成了專政對象,就被剝奪了公民權利。上大學的時候,曆史係請來了美國教授,教《西方政治思想史》。他說到了古希臘的城邦國家的公民製度,說到了亞裏士多德的共和國公民理論之一,就是“少數人不能壓迫大多數人,大多數人也不能壓迫少數人”。由此知道,對一小撮“地富反壞右等階級敵人”的“群眾專政”是與共和國公民意識相對立的。

在接待歐洲共同體法院院長麥肯齊·斯圖亞特的時候,斯圖亞特院長送給省法院一套有關歐洲共同體法律的書,其中包括一些案例。我把那套書看了一遍。令我感慨的是,整個歐洲共同體法律的中心思想是保護共同體每個公民的權益,免受各成員國法律的侵害,從而保證歐洲共同體成員國之間的人員(主要是勞務人員)自由流動、商品自由流通(免關稅)、資金自由流通、貨幣逐漸統一。其中一個案例使我至今難忘:有一個法國婦女在英國找到了一份工作,應聘到英國一個愛爾蘭共和軍的外圍組織當秘書。那年月正是愛爾蘭共和軍在英國大搞恐怖襲擊,大開殺戒的時候。英國政府正全力封殺一切與愛爾蘭共和軍有聯係的組織和個人。因此,英國拒絕給那位法國婦女發工作簽證(1994年歐盟成立後,全部免簽)。那位法國婦女到法國法院,要告英國政府。法國法院說這事不歸它管,法國法院沒有管轄權,不受理一個普通公民告外國政府的案件,大不了通過法國外交部寫一個外交照會。那位法國婦女一氣之下,直接告到了歐洲共同體法院。歐洲共同體法院立案審理,案例就叫做《某某法國公民告聯合王國》。歐洲共同體法院判決英國敗訴,說英國違反了歐洲共同體條約關於成員國之間的人員(主要是勞務人員)自由流動的條款。英國政府賠償了那位法國婦女因拿不到簽證而不能到英國上班的工資,同時英國也給她補發了工作簽證。那套法律書裏麵還有許多類似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