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價值觀__________________02-28(2 / 2)

這個案例令我感慨的是:第一,作為歐洲共同體的一個普通公民那種至高無上、與生俱來的工作權利等基本權利,甚至是不可以被一個國家或政府剝奪的。第二,歐洲共同體法院要維護的不單單是一個普通公民的基本權利,它維護的是歐洲文藝複興幾百年來,甚至古希臘古羅馬幾千年以來,自然法和自然法則所倡導的公民意識的理念。

有一天,省法院領導讓我去省黨校聽一個講座。講座由美國寶維斯律師事務所柯恩律師主講“國際商法”。那是我第一次比較完整地知道了“國際商法”的內容。上大學的時候和在高級法院工作的時候,我們講國際法主要的是講“國際公法”和“衝突法”。經濟庭比較注重“商法”。講座之後,柯恩律師派他們律師事務所的倪汝德(Mr.RoderickMacNeil)律師從香港到廣州來帶給我兩本普通法係商法的教科書。那天晚上,晚飯後,我帶倪律師從廣州越秀公園小北門進,摸黑穿越越秀公園的小路,邊走邊談,走回他住的中國大酒店。倪律師現在在上海開律師事務所,不知道他對在廣州走夜路是否還有記憶?

普通法係商法有二十多種,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票據法等;美國商法還包括了反壟斷法和環境保護法;而英國商法還包括了工會組織法以規範工人罷工。商法的主要內容一言以蔽之就是“契約”,就是“簽合同”。一切商業行為,一切生意合同,都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願意為準則”。而不是誰財大氣粗,誰說了算;也不是上級領導說了算;或者誰官大,誰說了算。法官判案也是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願意為準則”,而不是:我是法官,我說了算。

在商業契約的基礎上,進一步,就是由盧梭等人提出的“社會契約”的理論,和由橫跨大西洋的“五月花”號“五月花”號是英國清教徒為逃離英國的政治迫害,駛往美洲的一艘船。船於1620年11月在美洲普利茅斯靠岸。41名乘客在登岸前簽署了一份自治政府契約。該契約成為近代民治政府的藍本。帆船上,英國清教徒簽署的“社會契約”的實踐。

在我國,公有製一直在人們的現實生活和理想世界中占主導地位。近代的,有康有為、梁啟超的“大同社會”,有孫中山的“天下為公,世界大同”,解放後,有“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優越性”,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公有製,等等。由公有製所產生的絕對平均主義思想,窮過渡,大鍋飯一直是人們的主流社會意識。人們已經習慣了“天下為公”的群眾運動,而不是“財產私有”的獨立思考;人們已經習慣了“天下為公”的社會抱負——“天下興亡,匹夫有責”,而不是“財產私有”的個人責任;人們已經習慣了“天下為公”的集體主義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而不是“財產私有”的公民意識。

在人們的意識上,我們對財產私有的概念是脆弱的,這不是說人們不想擁有自己的財產,沒有足夠的私有財產,反對財產私有,而是人們沒有意識到在擁有私有財產的同時,應該有一種什麼樣的公民意識,應該負一種什麼樣的個人責任,應該怎樣在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的同時又尊重別人的隱私和財產私有。

財產私有的觀念與社會契約的觀念是分不開的。財產私有確立了個人的定位以後,人們必然會以此為基礎,追求結社,組成國家。以個人意願為基礎的社會契約在歐洲文藝複興時期就提了出來。啟蒙運動的時候,盧梭把這一思想發展成了一個完整的理論。

財產私有、公民意識、社會契約這些都是一些大道理。對這些大道理的進一步思考,就是法官的角色。我國法官的帽徽和肩章都有一架天平的圖案。設計並批準這一圖案的中國最高法院就是看中了那架“天平下麵的支架”。最高法院的初衷是讓法官成為司法審判的仲裁者,而不是領導者。但是最高法院的這一偉大理想能不能為她下麵的各級法官所理解,去執行?我們都秉持公平辦案、主持公道的原則。但是,我們卻更加崇尚包公包青天式的縣令,要做集行政、立法和司法於一身的“為民作主”的清官。我們長期受“要當好人民的父母官”等封建意識的影響,站在“人民的父母官”的角度去主持公道,而不是站在糾紛當事人雙方聘請的仲裁者的地位上主持公道。“為民作主”畢竟是法官意誌,不一定是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你可以“為民作主”,也可以“不為民作主”;你可能是“清官”,但是訴訟當事人雙方或者其中一方並不一定要認為你就是“清官”。

這樣的價值觀,是不是很成問題?再思考下去,我問自己,是不是該出國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