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鞏固政權:打造農民烏托邦(2)(1 / 3)

毫無疑問,豪門大戶並不願意拋棄龐大的產業,搬離故土。即使搬到了南京,很多人還想方設法想要逃回故地。為了防止這些富戶逃回,朱元璋製定了禁止逃亡的嚴厲法令,規定“富民私歸者處以重罪”,使各地的縉紳不得不死心塌地做新朝的首都居民。

第二個辦法是製造冤案,發動百姓誣告陷害地主,以此抄沒他們的財產。

一個有名的傳說是,江南首富沈萬三為了討好朱元璋,出巨資助建了南京城牆的三分之一,孰料朱元璋見沈萬三如此富有,深恐其“富可敵國”,欲殺之,經馬皇後勸諫,才找了個借口流放雲南。沈萬三最終客死雲南,財產都被朱元璋收歸國有。這個傳說雖然被曆史學家證明為杜撰,卻十分傳神地表現了朱元璋的仇富心理。

在羅織罪名摧殘富民這件事上,朱元璋的流氓性格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他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心黑手狠,任意黑白,不怕別人咒罵,不怕後人評說,不但不為婦人之仁,甚至也不受基本道德準則的約束。洪武年間,朱元璋為了懲貪和消滅政治上的異己力量,製造了四大冤案,即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和藍玉案。四案加在一起,殺人十數萬。

強權在手,朱元璋搞起政治鬥爭來,長袖善舞,左右逢源。在消滅政敵的同時,“放牛拾柴禾——捎帶手”,他把江南幸存的地主們也都消滅了。

其手段是任意利用案件勾連地主富戶,唆使人們誣陷他們藏有貪官寄存的贓款,以便沒收他們的財產。絕大多數案件,都是一望而知的冤案。人們也揣摩到皇上的真實意圖在於沒收財產,所以樂得爭相告發。

《明史》說,郭桓案“核查贓款所寄放的人家,遍及天下,民眾中中等以上富裕的人家大抵皆破”。吳寬說他的家鄉長洲(今蘇州)在洪武之世“鄉人多被謫徙,或死於刑,鄰裏殆空”,並談及三吳地區的情況說,“皇明受命,政令一新,豪民巨族,到削殆盡”,在胡、藍黨案中,江南有名的豪強地主幾乎都受到株連,僅吳江一縣,罹禍的就有張濤、莫禮、張瑾、李鼎、崔齡、徐衍等“不下千家”。此舉“並盡洗富土之民,而夷其室廬”。

此外,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發生“南北榜”事件(因錄取的考生均是南方人,引發北方考生質疑考官不公,朱元璋因此殺了一些考官和考生。)後,朱元璋“以江南大家為‘窩主’,許相訐告”,不少江南地主因此罹禍。由於大批地主私田被沒收變為官田,明政府的田賦收入飛躍式增長。蘇州府在元末應納秋糧米八十八萬二千一百石,到明初一躍增至二百九十餘萬石,翻了三倍還多。鬆江府也從六十六萬餘石驟升至一百四十萬餘石,漲了二倍有餘。

朱元璋的措施卓有成效。不少明代人說,在朱皇帝的流氓手段打擊之下,地方上的富家大戶已經被清洗一空,一個也沒剩下。吳寬說江南“一時富室或徙或死,聲銷尾滅,蕩然無存”。貝瓊也說,當時三吳地區的大戶,“既盈而複,或死或徙,無一存者”。當然,這種說法近年遭到懷疑,有學者研究證明,朱皇帝的清洗並沒有那麼徹底,也有極少數地主大族采取散發家財、外出逃亡等手段,活了下來。如無錫華宗壽家田地很多,富甲邑中,“至國初悉散所積以免禍”。長洲朱士清入贅烏溪大姓趙惠卿為婿,“趙以富豪於一方”,朱士清預料會出事,“出居於外以避之,後竟保其家”。不過,這樣的幸存者畢竟是極少數。

既然不可能改變土地私有製,朱元璋就不可能杜絕地主階級的再生。無論采取什麼手段,朱元璋都做不到絕對平均,大地主沒有了,中小地主仍然遍地都是。不過,在整個統治期間,他都不忘時時刻刻敲打中小地主階級。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二月,他特地召見各地富民,告誡他們:

汝等居田裏,安享官稅者,汝知之乎?古人有言:“民生有欲,無主乃亂。”使天下一日無主,則強淩弱,眾暴寡,富者不得自安,貧者不能自存矣。今朕為爾主,立法定製,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貧者得以全其生。爾等當循分守法,能守法則能保身矣。毋淩弱,毋吞貧,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兄,和睦親族,周給貧乏,遜順鄉裏,如此則為良民。若效昔之所為,非良民矣。

當然,他也知道中小地主不會人人都謹遵他的最高指示,所以,這些人一旦有不謹慎處,他就連施重手,摧殘他們,必至他們家破人亡而止。為了防止大戶通過飛灑①等手段將賦稅轉移到貧民身上,朱元璋大力在全國進①飛灑:特指明清地主勾結官府,將田地賦稅化整為零,分灑到其他農戶的田地上,以逃避賦稅的一種手段。

行土地普查,建立魚鱗圖冊,以定賦稅。通過精細嚴密的土地丈量,在全國範圍內清查出地主隱瞞的大量土地,“業不可隱”,使豪強地主再難隱瞞土地,逃避賦稅。

朱元璋明確規定,如果地主們“有將田灑派,作詭寄名色,靠損小民等做法……所在被害人戶及鄉間鯁直豪傑,會議將倚恃豪傑之家,捉拿赴京,連家遷發化外,將前項田土給賞被擾群民”。一旦發現奸頑富豪有不法行為,他均以重刑處置。鬆江豪民王子信交結官吏,“侵害鄉民,欺壓良善”,被“拿獲到官,於本邑梟令,家財入官,田產籍沒,人口流移”糧長張時傑等一百六十人因私分稅糧,延期不綱,朱元璋令將其全部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