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建立製度:明朝百姓有了“戶口本”(2)(3 / 3)

在明代,戶口的最主要功能是為了治安,所以要互知丁業。對比之下,我們在計劃經濟體製中形成的戶籍管理製度,同樣是一個遍布各地、各行業,籠罩了一切社會成員的社會治安網絡。今天的街道基本複製了裏甲的功能,派出所掌握著轄區裏所有的“丁”、“業”情況,以備政府掌握。

傳統與現代,在當今中國的各個層次交錯重疊。西服領帶早已取代了長袍馬褂,大巴和小汽車取代了馬車和轎子,一幢幢麵目雷同的鋼筋水泥大廈掃蕩掉古老民居。但是,這僅僅是表象。在現代化的外衣之下,傳統中國的內核正在如幾千年前一樣安詳地、不動聲色地、可怕地靜靜旋轉。

不許官員下鄉

社會底層已經被均勻而嚴密的大網牢牢罩住了,朱元璋的目光又對準了這張裏甲之網控製範圍之外的階層:官員。

中國傳統的官僚階層有著矛盾的個性。一方麵,他們惰性強烈,缺乏責任心、事業心,上麵推一推,下麵動一動,敷衍塞責、形式主義、文牘主義盛行;另一方麵,他們又極富進取心和創造力,為了升官和發財,削尖腦袋,絞盡腦汁,無所不用其極。一旦皇帝的監視稍有放鬆,他們就會創造出無數貪汙枉法的新招來。

而大明王朝官員的這種二重性最為突出,原因在於官員的地位與前代相比大大降低。唐宋以前,官員一直享有很大的權力以及種種優待。譬如一家公司,皇帝是董事長,官員則是股東和高級雇員,公司的前途和發展關乎大家的利益,所以官員們的責任心比較高。而朱元璋把主要權力全部收歸己有,官員隻剩下執行命令和跑腿一種功用,成了皇族的高級奴隸。這些高級奴隸們沒有自主思維和創造的權力,也缺乏創造熱情,對公司的前途和命運更是漠不關心。與此同時,他們的多餘精力勢必要灌注到另一方麵,在以權謀私的活動中迸發出更大的活力。

為了管好這些高級奴仆,朱元璋費盡了苦心。他用規章製度捆住官員們的手腳,令他們隻能在他嚴格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他生怕地方官們辦事不細心或者不盡心,親自撰寫了《授職到任須知》,對每一級地方官吏的職責都作出詳細的規定。他把地方公務分為“發布公告”、“征收田糧”、“管理倉庫”、“會計核算”、“受理訴訟”、“管理囚犯”、“管理官署房產”、“管理轄內讀書人”、“管理地方漁業”、“管理地方窯冶”等三十一項,並且逐項開列地方官中應當注意的事項,對這些注意事項往往還列出許多具體的要求。

比如對“管理囚犯”一項,不但要了解已經了結的案件有多少,在押犯人有多少,還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體輕重,何者事證明白,何者情節有疑。明白者,即須歸結;涉疑者,更宜詳審,期在事理獄平,不致冤抑”。諄諄囑咐,像個碎嘴婆婆,隻恨不得一個個手把手教他們幹,一身化為千萬,在旁邊嚴密監視。對於京官,他則製定了《六部職掌》,把每個部每個司每個科所有大小官員的崗位職責製定得明明白白,連每個月用多少墨水錢都算得清清楚楚,對他們進行精細化管理。

針對官員們強烈的貪腐熱情,朱元璋製定了曆史上最為嚴厲的反貪汙法令。他嚴禁官員們公餘出去“瀟灑”,規定“官吏嫖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不得再當官”。對官員們的限製性規定的瑣碎苛刻,幾乎讓人無法忍受。比如他規定,官員出差時,不能用公車運送私人財物:“因公出差,按級別可以坐官馬、公車、用官駝等者,除了隨身的衣物外,攜帶的私人物品不得超過十斤。違者,超過五斤的笞十下,以上每增加十斤加罪一等,到打六十棍為止。坐船的可以多帶些,但也不得超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十下,每二十斤加一等,打到七十棍為止。家人隨從者,都不許坐公車。如果誰貪小便宜,求官員幫他帶私物的,這個人與官員同罪,所寄之物沒收。”

與現在鼓勵官員深入基層體察民情相反,朱元璋做了一個奇怪的規定:

不許官員們下鄉。農民的經曆,使朱元璋產生了一個牢不可破的印象:那些下鄉來的官員,都是來大吃大喝、搜刮擾民的。當上皇帝後他說:“我在民間時,親身體驗到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間疾苦視之漠在,心實怒之。”所以他規定,官員隻能老老實實待在官衙裏,不許去體查什麼民情。如果官員膽敢下鄉,百姓見了可以捉了送到京師,由他親自處死。

這條規定把官員捆在了官府裏,與把百姓捆在土地上有異曲同工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