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錢財的人畢竟不多了,於是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吃人的現象。《五馬先生紀年》載,清兵入四川之後,地方秩序恢複,傅迪吉因事由簡州赴成都,親眼看到吃人。他記載,一路都是饑荒景象。
“宿譚家場,這裏還有人家。見到有七八個人,餓得將死,睡在板上,時而張(手),時而睜目。明日,翻山到了毛家坡,見溝下有煙,我於是令人到那裏討火,正撞住殺人吃,我的仆人將吃人強盜鎖綁來,問他們肉從哪來,他們說從賀家場弄的。讓他們帶路到賀家場,見有七八人,搜出一大袋人肉包。將一少婦打起,問:‘你們何故殺人吃?’她說:‘我們有何本事殺得人!是公婆將死,去與申從天、申從文弟兄買來。’餘問:‘怎麼買來?’答以:‘一兩銀五斤。’”
吃人之事,在彼時的史料中記載甚多。再引歐陽直的親身經曆:
“我在軍營中聽說外麵有吃人的事,我還不信。不久,隨撫軍馬公駐內江,鄉紳範文英的弟弟帶著他母親來求糧食,馬公給了他幾升米,不料回家的當夜就被鄰居把糧食搶走,又把範的弟弟殺了吃了。”
及到後來,歐陽直自己也免不了吃人:
“後來我路過威遠的時候,遇到十數個饑人。他們叫我們過去和他們同路走,我們不敢過去。他們大聲喊叫說:‘你們走也走不遠,不如留下兩個給我們當糧食吧!’我們繼續前行來到一個村子,見一家屋裏有冷肉一鍋,大家爭吃一空。等進廚房看時,才看見烹熟一個無發小兒,人頭及人皮和內髒都在一邊,原來我們所吃的,是人肉。”
平民如此,軍人們何嚐不是如此。順治四年(公元1647年)十二月,清總兵馬化豹在報給上級的塘報中說,他帶領的清兵:
戰守敘府(宜賓)已八個月,敘屬府縣止催稻穀四十八石、粗米八石,何以聊生?……凡捉獲賊徒,未奉上級命令正法,三軍即爭剮相食。
地方土豪武裝更是如此。歐陽直《蜀亂》記:“又,合陽土豪李調燮,曾對我說過,他們集合士兵紮寨時沒有糧食,每發兵捕人,謂之人糧。凡拏到人口,選肥少者付廚下,餘者係瘦,乃給兵士,烹宰時都按殺豬殺羊的辦法。”
而四川本地的起義軍中,甚至有純以人為糧者。《五馬先生紀年》載:
栽秧完,突又遭搖黃賊自河東來。其賊馬步兵俱有男婦俱有因無糧,全殺人以為食。痛哉,此番之慘較百倍於前矣!
第二重災難是“搖黃”起義軍。
“搖黃十三家”原是四川本地的十數股農民起義軍,他們糾集在一起的目的,從其各部首領的名字上就可以看出來:“爭食王”“奪食王”“闖食王”……這不太像陝西大亂初起時,各農民軍首領模仿《水滸傳》風格起的那些外號,倒頗有些《西遊記》中魔王們“獅駝王”之類稱號的風采,而其所作所為也頗似食人魔王。他們稱首領為“掌盤子”,內部有一套行話:稱殺人叫“折割”,鎖人叫“帶線”,埋伏叫“卡子”,與土匪似乎區別不大。
《南明史》說,他們“後來同當地官匪糾結,變成一種不倫不類的武裝”。他們有時與各地小股土匪結合,有時又受雇於官兵,為其打土匪。
雖然他們規模沒有張獻忠浩大,但所作所為酷烈過於張獻忠。歐陽直《蜀警錄》載:
搖黃賊攻破長壽、鄰水、大竹、廣安、嶽池、西充、營山、定遠各州縣,城野俱焚掠,炮烙吊拷後,盡殺紳士及軍民老弱男婦,擄其少婦幼子女人入營,所獲壯丁用生濕牛皮條捆之,交其麵背糧,無人得脫,積屍遍地,臭聞千裏。
張獻忠敗亡後,他們聲勢大振,可惜此時四川財富已經淨盡,他們隻好全軍以人為糧。歐陽直評論說:
“張獻忠部軍紀嚴明,他們殺人,是在執行長官命令,至搖黃賊營內沒有軍紀可言,隨軍小孩子都可以擅自殺人,他們是逢人便殺。我後來被搖黃賊擄入營中,親眼見到他們每把小兒拋向空中,下麵用長槍接住,使小兒穿在槍上,手腳抓刨如同飛翔。眾軍人哄然大笑。又見他們將人活綁在樹上,剖開肚子挑出腸子,纏在這個人身上,以為笑樂。又見將小兒提起來,用頭撞鍾,腦漿四濺,拍手稱快。如此慘虐,遠甚於張獻忠。”
第三重災難是官兵。不管是南明的“官兵”,還是清軍,到了這個軍糧匱乏的四川都得靠搶糧為生。明朝官兵在他省時即軍紀敗壞。
明朝末年,軍官的腐敗甚於地方官,他們吃空額,扣軍餉,明目張膽;軍人的殘酷暴虐,也往往甚於土匪,不但搶劫財物、奸淫婦女、濫殺無辜,甚至還有吃人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