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力:強與弱。***
也許過去政府在社會事務中介入的太多,或者說在社會政治、經濟展中,政府這一主體在各個方麵明顯強於社會其他主體,因而給社會民眾形成一個“強大政府”、“全能政府”的印象。可是由於這種“強”與“全”缺乏一定的法理依據和必要的規範,往往在實踐中又表現為“霸氣”和高高在上,好像沒有什麼政府不能幹、不敢幹的事。所以社會民眾又希望政府能“弱”一些。但果真弱政府就好嗎?美國學者亨廷頓在《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中論述了這樣一個觀點:“製度化程度低下的政府不僅僅是個弱的政府,而且還是一個壞的政府。政府的職能就是統治,一個缺乏權威的弱政府是不能履行其職責的,同時它還是一個不道德的政府,就像一個**的法官、一個懦弱的士兵、一個無知的教師是不道德的一樣。”通過今年經濟的宏觀調控,我們也能看出這一點,如果沒有一個“強勢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強有力的政策導向和製度安排,恐怕我們的經濟很難保持持續健康的展。在正處於快速展和變革時期的中國,這種“強勢”是很有必要的。當然這種“強”是建立在法律健全和文明政治的基礎上的,是建立在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的基礎上,說到底是以“法治”為前提的。強要強得合法,弱也要弱得合法。
——政府定位:有為與無為。
關於政府究竟應該有為還是無為這個問題的討論恐怕自從政府出現之日起就沒有停止過。在中國過去多少年的觀念中,政府就應該是有為的,並且應該積極有為,人民政府為人民嘛。但在實際上,社會民眾的感覺是“政府管了好多不該管的事,政府又不去管好多政府應該管的事”,總有各種各樣的微詞;政府官員則感覺到“政府管了許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心中委屈與無奈也不少。《行政許可法》實施雖然未必能完全解決這種困惑,但至少告訴我們對於政府來說,老百姓自己能作主的政府就不要去管了,市場競爭機製能解決的政府也不用管了,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能處理的政府就放手吧,有些事後能監管的事也不要前置介入了。關於這一點,一位學者的觀點值得我們重視,政府是“設置路標”而不是“命令走哪一條路”;是幫助市場主體“實現自己的目標”,而不是“為他們選擇目標”。
——政府職能:管理與服務。
不論管理也好,服務也罷,都隻是行政管理的不同手段。但是服務同時也是行政管理的目的。所以,政府規製與行政審批是必要的,但其出點仍然是服務而不是管製,是為服務而管製,不是為管製而管製。目前社會上對於改革審批製度,減少政府日常審批事務,簡化審批環節,呼聲很高也很得民心。但是為減少而減少的形式主義,或者是減掉不該減的、收費少的,甚至是改頭換麵變“審批”為強製性“備案”“登記”的形很是普遍。
實事求是地講,相當多的政府官員習慣了管製而不習慣服務,習慣了事前審批而不習慣事後監管,習慣了“替民做主”而不習慣“讓民做主”。法律能要求政府官員“不去亂為”,但法律不會自然帶來政府官員“更好地為”。如何在不逾矩的況下提供更好的服務,構建出一種現代高效的行政管理方式,尚有很長的路要走,不是僅僅靠頒布一部法律就能做到的。
——政府角色:權力與責任。
政府必然要有權力,但並不是政府天然的就應該擁有權力,而是因為它要相應的承擔社會責任,完成相應的社會職能,所謂有權必有責。但政府的權力容易被濫用而且也事實上在被濫用,政府的責任往往容易被推托而且事實上在被推托。要解決權力濫用和責任推托的問題,我們可寄希望於政府官員的道德操守和良心現,但更要靠法律的規範與約束。法律在賦予政府權力的同時也必然伴隨相應的責任。所以,政府與政府官員隻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而且要實行執法責任製和執法過錯追究製,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在此,我們要特別強調的是行政權力絕對不能成為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實現的工具,政府一定要擺正政府與公民的關係,政府官員一定要擺正權力與權利的關係,所有在政府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其根源往往與之有關。政府該管的事,必須真正管好,不能出現“管理真空”,不能因為按照法律要求“不妄為”就緒逆反而“不作為”。我們要通過法律的建設,讓政府不能生“錯位”,想幹什麼就幹什麼;不能“缺位”,有什麼不想幹的就不去幹;更不能“越位”,為部門利益和官員利益所驅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