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來我們一直提倡、強調建設人民滿意政府。***但實事求是講,建設的成效與我們的預期和目標還是有一定的差距,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也有一定的差距。這並不是政府工作人員不積極、不努力,而是政府職能定位的不科學所致。當政府的績效評估體係是以經濟增長為指揮棒,不惜以浪費資源、破壞環境乃至犧牲生命換取帶血的gdp的時候,當城市政府是以地價房價不斷攀升為榮,全然不顧本地居民買不起住房的時候,當群眾產生了“政府管了好多不該管的事,政府又不去管好多政府應該管的事”的感覺的時候,怎能指望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投滿意票。而轉變政府職能為建設人民滿意政府提供了可能。對於一個人民滿意的政府來說,就是政府該管的事,必須真正管好,不能出現“管理真空”,不能因為要求“不妄為”就緒逆反而“不作為”;政府不該管的事,堅決不去管,不能因為有利益就去與民爭利,現階段重點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當我們把人民群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要求滿足了,在城鄉範圍內、在全體群眾中逐步實現了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體係的時候,一個人民滿意的政府自然會出現在人民群眾麵前。
當然,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在某種意義上講,相當於政府自身的一場革命,革根植於政府工作人員頭腦中被視為理所當然但又已不合時宜的思維觀念的命;革依附於政府工作人員身上多少年來習慣了的行為模式的命,革雖是不自覺形成但已經讓政府工作人員不當受惠的利益格局與利益框架的命。這就勢必會有阻力,有障礙乃至有交鋒。要化解這些矛盾,除了靠提高認識,提高覺悟外,更重要還是要有法律的保障。
總之,對於一個人民滿意的政府來說,就是政府該管的事,必須真正管好,不能出現“管理真空”,不能因為要求“不妄為”就緒逆反而“不作為”;政府不該管的事,堅決不去管,不能因為有利益就去與民爭利。老百姓自己能做主的政府就不要去管了,市場競爭機製能解決的政府也不用管了,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能處理的政府就放手吧,有些事後能監管的事也不要前置介入了。
(三)人民滿意政府必須是法治的政府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嚴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製止和糾正,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途徑就是建設法治政府。所以,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人民滿意政府的基礎。
法治政府不僅對政府工作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而且也會改變我們對涉及政府的一些基本問題,比如政府規模、政府能力、政府定位、政府職能、政府角色等等的習慣性認識。
--政府規模:大與小。
政府規模多大才合適不完全是一個理論問題,但現實政府規模的大小卻必須有其理論依據,而且這理論依據最終還要體現為法律的保障,否則在社會普遍對政府規模有微詞的況下,即使是再小的政府也會被視為是“過於龐大”。我國政府一向被認為是一個龐大的政府,持此看法的依據就是龐大的財政供養人數和每年增加的財政支出比例。其實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於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進行了五次以下放權力、轉變職能為重點的行政體製改革,國務院機構減少到了28個,人員分流近半數,地方政府也相繼進行了相當的改革。這力度不可謂不大,成效不可謂不明顯,但是由於政府機構的設置與人員的增減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政府的“壯士斷腕”並沒有真正讓社會民眾喝彩。這次《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雖然沒有專門涉及這方麵問題,但從因事設職的原則出,明確限定許可範圍實質上也相當於對政府規模做出了法律的要求。政府規模既不能盲目膨大,又不能為精簡而精簡,無限製的縮小,究竟大到什麼程度,小到什麼規模,要根據經濟社會展的要求依法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