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製度的演化,應當是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夠參與和廣泛協商的結果,隻有這樣才能使製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妥適性得到保證。但是在現實社會中不大可能做到這一點。因為社會協商通常不是大眾個體之間的協商,而是社會團體之間的協商。這樣,普通消費者、普通納稅人、失業者、貧民等屬於社會民眾這一範圍的人,由於成分複雜、分布散亂而不可能組成任何團體,因而實際上是被排斥在社會協商之外的。他們在某種意義上是屬於找不到合適集團參加的人。從理論上講,既然沒有現成合適的利益集團,就不妨自己成立利益集團。但對於相當多的人來說,自己成立利益集團的現實性是很小的。所以在現實社會中往往會有一些利益集團自願代表這些人的利益,而把這些人收歸自己旗下。
(二)利益集團參與製度演化、製度創新的方式主要體現為妥協與協調。在當代中國製度創新過程中,為一些強勢利益集團輸送一種協調意識是很有必要的
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妥協是製度演化的前提,又是製度演化的內在要素。沒有妥協,就沒有多元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文化價值的並存。在妥協中才逐步確立了製度的至上性和普遍性;也隻有妥協,社會才能以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妥協既是利益集團的一種心理狀態,又是各方誰也不能占絕對優勢時所達成的狀態。真正的妥協就是綜合對立的勢力,並把雙方(或幾種)觀點中精彩部分以不完整形式保留下來。妥協不是披上偽裝的有條件的投降,它的過程是積極的,因為促進了各方參與的興致。它的過程也是合乎理性的。拒絕妥協與合作是推行暴力的前奏,也是社會災難的征兆。不同利益集團為了自身利益展,必須同意與其他利益集團共存、合作,並會逐步養成遵守規則的習慣。利益集團的各方都能借助製度保障自身不受其他利益集團的侵犯,從遵守規則中可以獲得利益。多元利益的衝突、競爭、妥協、共存的全過程都需要規則,並要達到規則的至上性。有的學者描述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初期狀況時曾指出,統治者不得不放棄一些自由裁決的權力,而貴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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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參與了中國社會的製度變革。但需要我們注意的是,有相當多的利益集團缺少一種妥協與協調的意識,利用自己在社會中的特殊地位,向社會及其他群體叫板。比如,前一段時間以來,中國房地產商對於中國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的反對就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
(三)要消除利益集團的這種異化現象,就需要構建多維的利益集團,利益集團的多樣化是有利於製度創新的
正如我們上麵所說的,本來關於利益集團的定義很明了,但由於利益集團在社會中的曆史表現,使得它又多了一層“損害社會利益”的含義。所以,公認為研究利益集團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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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下的定義:“為某種共同的利益的衝動所驅使而聯合起來的一些公民,不管他們占全部公民的多數或少數,而他們的利益是損害公民的權利或社會的永久的和總的利益的。”
從麥迪遜的定義可以看出,如果說存在一個所謂社會的公共利益,那麼,利益集團作為局部利益是與公共利益相悖的,因而,利益集團的存在對於社會公共利益、對於社會中其他人的權利都是有害的。但問題在於對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還是一個問題。從理論上講,確實應該存在社會公共利益,可在現實中這公共利益更多是一種妥協的產物。不同利益集團的之間的“遏製與平衡”所產生的社會公正不見得比某一集團單方麵宣稱的更差。所以我們應該著眼於如何構建更多的利益集團以覆蓋更大的社會群體麵,而不是取消利益集團,或者說隻允許一部分人形成利益集團,而不讓更多的人組成利益集團。在某種意義上,多元的利益集團存在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