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製度的反思(下)(1)(1 / 1)

一、以製度理性為“問責製”辯護

雖然不同程度、不同意義的問責行為在中國過去的政治運行中並不鮮見,但2003年,因防治**疫不力,衛生部部長張文康、北京市市長孟學農被免職,卻使得問責製第一次清晰而又強勢地進入中國社會公眾的視野。從此,問責製成為了中國社會高度關注的一個話題。數年下來,愛之愈切,苛之愈刻,問責製在中國社會的實踐中引了眾多的討論。期待者有之,失望者也不少;讚同者固然很多,質疑者或許更多。在這樣的背景下,對問責製進行一些審慎的反思與理性的分析,對促進問責製的健康、有效運行是有意義的。

(一)對問責製彰顯的政治文明進步意義要充分肯定

問責製是一種製度安排,但又不僅僅是一種製度安排。在它身上寄托了我們對推進政治文明進步的希望,它事實上也確實已經肩負起了推動政治文明展進步的使命。雖然從現在看,問責製還可能隻是一個起步,甚至隻是一個征兆,其問責效果不能過於高估、其問責範圍也尚且止於局部與下層,但所蘊涵的政治文明進步的意義與價值卻值得我們高度重視並大力宣講。

--問責製的出現表明,責任概念進入了社會政治運行的規則,權力應該被問責。

權力,就其最基本意義來看,是指影響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種力量。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將權力定義為“一個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會活動中,甚至是在不顧其他參與這種行動的人進行抵抗的況下實現自己意誌的可能性”。問題是現代社會已經不再是習慣奴役或者視奴役為理所當然的社會,為什麼還要允許權力的存在?答案其實很簡單。社會上客觀存在公共領域和公共利益,公共事務是必須去做的,公共利益也是必須去實現的。但這些事務與利益靠單個的個體是不能實現,也不會去實現的。於是社會就把處理這些事務的權力賦予某一機構(比如政府),某一群體(比如政府官員),讓他們去承擔處理公共事務、實現公共利益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來看,責任是權力存在的前提。現代政治通過“對責任的需要”解決了“權力為什麼要存在,權力又為什麼能存在”這一問題。

但是,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中國社會受傳統習慣的影響,權力與責任一直是分離的,似乎權力就是一種可以為所欲為而沒有、也不需有任何顧忌的特殊力量,也就是“特權”。問責製的出現,使得責任概念進入了社會政治運行的規則,從政治文明的層麵告訴社會與社會公眾,權力應該被問責,對權力問責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問責製的邏輯基礎是有權力就必然要負責任,隻要在權力範圍內出現某種事故,必須有人為此承擔責任。這些年來,**總理對國務院明確提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要求,就是這種政治文明意識的充分反映。

--問責製的出現表明,權利意識越來越為社會政治文化認同,官員可以被問責。

授予權力是容易的,製約權力就不那麼容易了。那麼靠什麼來保證官員掌握了權力之後不會反過來不正當地強製壓迫社會公民呢?這就是社會公民的權利。現代社會的權利概念,簡單地講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可以作的行為和享有的利益,這種行為和利益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有權依法自己去實施某種行為,也有權要求其他公民或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去作或者不作某種行為,從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實現某種願望。

關於權利與權力的關係,馬克思曾講過:“隻有為了社會的普遍權利,個別階級才能要求普遍統治。”所以,權利是權力來源,也是權力配置和運作的實際指向和界限。現代政治文明最基本的理念就是通過“權利”來製約“權力”。既然官員的權力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社會公民讓渡出來的,那麼社會公民在自己認為需要的時候收回“權力”就是他們天賦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