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沒有說假話。隻要不帶任何先入為主的偏見,就不難看出他的新法不但有道理,而且也是可行的。王安石的新法可分為四類。一是救濟農村的,如青苗法、水利法;二是治理財政的,如方田法、均稅法;三是二者兼顧的,如免役法、市易法、均輸法;四是整飭軍備的,如置將法、保甲法、保馬法。這些新法,如果不走樣地得到實行,神宗皇帝朝思暮想的富國強兵、重振朝綱,就不再是夢想。
就說免役法。
免役法是針對差役法的改革。差役也叫力役、徭役、公役,其實就是義務勞動。這是稅收(錢糧)以外的征收,本意可能是為了彌補低稅製的不足,也可能是考慮到民眾出不起那麼多錢糧,便以其勞力代之。但這樣一來,為了保證國家機器的運轉,老百姓就不但要出錢(賦稅),還要出力(徭役),實在是不堪重負。事實上宋代的力役,種類也實在太多。有保管公物之役,有督收賦稅之役,有追捕盜賊之役,有傳遞命令之役,不勝枚舉,人民群眾自然也就不勝其煩。但這還不是最麻煩的。麻煩在於,正如《宋史·食貨誌》所說,“役有輕重勞逸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因此承平日久,便“奸偽滋生”。有錢有勢的縉紳人家服輕役或不服役,沉重的負擔全部落在孤苦無告的貧民身上。這些人平時都有終日忙碌的生產勞動,服役太多,則生計無著。於是,為了規避重役,一般民眾“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怕評為大戶人家);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怕評為人多之戶)”。他們“或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單丁免役)”;甚至鋌而走險,“不得已而為盜賊”。這對於農業生產和社會安定當然都十分不利。
王安石的辦法是改“派役”為“雇役”,即民眾將其應服之役折合成“免役錢”交給官府,由官府雇人服役。這樣做有三個好處。第一,農民出錢不出力,不耽誤生產;第二,所有人一律出錢(原來不服役的官戶、寺觀出一半,叫“助役錢”),比較公道;第三,忙不過來的人騰出了時間,社會上的閑散人員則多了一條生路,兩全其美。所以,後來廢除免役法,恢複差役法時,就連所謂“舊黨”中人也不以為然。蘇軾就說,免役、差役,各有利弊。驟罷免役而行差役,怕不容易。範純仁也說,差役一事,應當緩行。可見此法是得人心的。
其實免役法是當時所能想出的最好辦法。當然,治本之法是徹底免除力役。但這並不可能做到,而能夠想到以雇役代派役,以免役錢代服勞役,我們已經不得不驚歎王安石觀念的超前了。因為這種辦法用現代語言來表述,就是“貨幣化服役”,類似於今天的“貨幣化分房”,隻不過兩者的目的不同而已,但思路卻有著驚人的一致。
看來,王安石的變法方案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深思熟慮的結果。它相當科學,而且至少在理論上是可行的。最高當局的決心也很大,並為此專門設立了類似於“國家體改委”的變法領導機構“製置三司條例司”。未幾,均輸、青苗、水利、免役、市易、方田、均稅、保甲、保馬諸法相繼出台,一場關乎國運興衰、民心順逆的重大改革運動在全國鋪開。
但宋神宗和王安石都沒有想到,這次改革,不但阻力重重,而且一敗塗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