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於,張澧中他們這樣做,並不是他們膽大妄為,更不是他們的發明創造。全中國各省各府都是這麼做的,隻不過因為各地貧富不均,銀兩的數字有些出入罷了。大清帝國的官員們心裏都很清楚,他們的前程並不掌握在老百姓手裏,甚至也不掌握在皇上手裏,而是掌握在上級官員手裏。我們知道,當時全國共有18行省。每省一個布政使(藩台),一個按察使(臬台),就是32員。此外,一省一個巡撫(直隸、四川的撫職由總督兼領),共16員。直隸、兩江、閩浙、湖廣、陝甘、四川、兩廣、雲貴,各總督一員(山東、山西、河南三省沒有總督管),共8員。這樣,僅省與省之上級官員就有56人。皇帝能看住這些人,就算不錯。省以下的地方官,他其實是管不了的,得靠總督、巡撫、藩台、臬台他們來管。這個道理,道、府、州、縣們都明白。
問題是,上級官員雖然權力很大,油水卻不多,因為他們並不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而且,官越大,離老百姓就越遠,搜刮民脂民膏就越困難。這就要靠下級官員來“孝敬”。我們知道,帝國的官員包括中樞官員(京官)和地方官員(地方官),而地方官又可以分為兩大類,即“牧民之官”和“牧官之官”。州官、縣官是“牧民之官”,是管老百姓的。總督、巡撫、藩台、臬台、知府是“牧官之官”,是管下級官的。“牧民之官”地位低、權力小、油水大,“牧官之官”則相反。因此管官的官要靠管民的官來孝敬,中樞官則要靠地方官孝敬。地方官都有自己的地盤。這地盤上不但長莊稼,也出銀子、出女人。地方官要拿一點來用,是很便當的(州官和縣官則尤為方便)。老百姓是“羊”,地方官是“牧”。牧人要從“羊”身上拔幾根“羊毛”,還不是小菜一碟?
但地方官能夠當上牧人,全靠上級官員關照(總督、巡撫、藩台、臬台們則要靠京官關照)。那麼,難道不該貢獻一點“羊毛”?所以,作為一個地方官,招待來地方視察的上級官員,是他們的本分。下級地方官為自己的上級招待上級“出血”,也是他們的本分。比如省裏招待中央來的領導,當然要由縣裏出錢。中央來的領導雖然不會領縣裏的情,但省裏會領。作為一個縣長,這也就夠了。縣長隻要哄得省長高興,前程就有了保障。要他出點錢,他不會有意見。至於省裏在計劃外多要了一些,也不值得大驚小怪。縣裏向鄉裏、向百姓收稅收費的時候,不也是要多收一些的嗎?
因此張澧中他們的做法並不標新立異。他們遵守的,是官場中一條雖不成文,卻約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的規矩,當時的說法叫做“陋規”,也叫“規禮”。反倒是林縣長的揭發有些“出格”,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大家都在做的事你也告,你這官還想不想當了?所以,楊巡撫看了張藩台彙報,便對陪同視察的朔平知府張集馨說:你們山西的吏風怎麼如此荒謬?
荒謬自然有荒謬的原因。原來,前次省裏派一位姓虞的知府到介休縣查案子的時候,林縣長卑躬屈膝百依百順,要什麼給什麼。就連虞專員要泡妞,林縣長都幫著找人,臨了還讓他腰包鼓鼓,滿載而歸。然而虞專員回到省裏卻沒有說林縣長的好話,反而攛掇張省長把林縣長的一個小岔子上報中央,害得林縣長雞飛蛋打,丟了烏紗帽。你想,縣長巴結專員、省長,不就是想落點好處麼?即便不能青雲直上,至少也得保住頂戴。現在倒好,林縣長不但沒了升官的希望,連一個小小的縣太爺也做不成了,那他憑什麼還要巴結你?他又豈能不報這一箭之仇,豈能不設法把自己的“損失”補回來?林縣長心裏很清楚,張省長斷然不敢將材料上交。那好,老子就狠狠敲你一筆,讓你們知道七品芝麻官也不是好惹的!俗話說,光腳的不怕穿鞋的。林縣長現在成了光腳的,他怕什麼!
這件事最後由二品大員張省長向林縣長低頭,重金買回舉報材料了結。具體的價碼,是現銀一萬(可以買三個縣職),並將林縣長任期內的虧空一筆勾銷,由後任承擔。作為知情人之一,時任朔平知府的張集馨在他的《道鹹宦海見聞錄》一書中記錄了此案的全過程。吳思的《潛規則:中國曆史中的真實遊戲》(以下簡稱《潛規則》)一書也引用了此案。根據這個案例,也根據其他證據,吳思先生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曆史上的中國官場實際上不是按照中央精神和紅頭文件來運作,而是靠一係列雖不成文卻約定俗成、彼此心照不宣且行之有效的規矩來維持的。這樣一種規矩,吳思先生稱之為“潛規則”;而在我看來,由此表現出來的腐敗,就該叫做“非典型腐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