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的印鑒為有權簽章人員印鑒及副署人員印鑒。
因故不能使用正鑰匙需使用副鑰匙時,經理須會同會計科長及主辦出納員啟封,用後重行封存。
(2)庫存。
①現金庫存除現款外,其他一切票據、借據或取款憑條均不能抵充。營業終了結賬後,如有經收(付)的款項應辦妥次日收(付)款手續,經各級主管人員核章後連同傳票一並保管。
②每日庫存現金,須與“現金庫存表”所載金額相符,如有不符時應立即報告主管,並應於當日查明不符緣由,如確屬無法當日查明時,應以暫收款或暫付款科目整理,俟次日再繼續調查。
(3)金庫。
①金庫內外門應備正副鑰匙各一副,內門正鑰匙由出納員負責管理使用,外門正鑰匙由經理或指定副經理掌管,非兩者不得啟閉金庫,內外門副鑰匙由經理會同會計科長及主辦出納員密封緘口蓋騎縫章後,交由經理另行保管。
②因故不能使用正鑰匙需使用副鑰匙時,經理須會同會計科長及主辦出納員啟封,用後重行封存。
(4)貴重物品的保管。
凡與業務有關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需寄存出納專用的金庫時,應由經辦人員成紮或整箱密封,並由主管人員簽章後,連同保管條(寫明交存的件數)交出納員,出納員點收後給保管條簽章交經辦員收執,發還保管物時,收回保管條注銷後裝訂,保管備查。
(5)銀行存款支票簿的使用。
①領用支票簿時,須由主管指派的經管員編列號碼登記在“空白單據登記簿”發交經辦人員簽章使用。
②作廢的支票,須蓋“作廢”戳記,粘貼於該同一號碼的存根上,以示慎重。
③每日營業終了時,經辦員應即查對當日簽發的支票存根,結計金額在存根最後一張背麵……與銀行存款科目簽發總數是否相符,同時查點尚未使用的空白張數是否相符。
④用訖的支票簿(存根),須交還經管員查核使用張數及作廢張數是否相符,並在“空白單據登記簿”備注欄注明後,妥為保存(訂為15年)。
(6)銀行存款的印鑒。
銀行存款的印鑒為有權簽章人員印鑒(簽章、職章、私章)及副署人員印鑒(會計科長、信托科長、出納員的印章)。
(7)號碼牌的使用。
①“號碼牌”本身並非付款憑證,僅為經辦員方便認識交付客戶的標記,主管應指派經管員負責分發、收回及查對。
②經管員發給號碼牌時,應編列號碼登記
(2)經管員發給號碼牌時,應編列號碼登記在“空白單據登記簿”,由經辦員簽章領用,營業終了後,各經辦員應將當日使用後收回部分及未使用部分分別整理後,交還經管員集中保管……使用後收回部分保管一個月後燒毀。
(3)經辦員簽發“號碼牌”予顧客時,應在其正麵與收入或支出傳票加蓋騎縫私章並蓋日期戳記,收回“號碼牌”時,應對騎縫圖章詳加核對以防仿造假冒,收回後並應即予以注銷。
(4)“號碼簿”隔日無效,當日營業終了後,如客戶未取款項時,經辦員應向主辦科長報告並填製(貨)暫收款項傳票入賬,日後客戶持單前來取款時須查明緣由報告主管認可後,填製(借)暫收款項傳票辦理付款。“號碼牌”經管員應將其號碼登記備查。
(5)號碼牌如有遺失時,應按下列各點辦理:
顧客遺失時,應查明其交易性質、金額等詳情,如認為無疑義應請顧客當麵作廢,經主管核準後照付款項,但如認為必要時應請覓具妥保後始予付款。
公司內部經辦員或經管員遺失時應報請主管查明其遺失原由,倘因遺失而發生事故時,應由該經辦員或經管員負一切責任。
以上兩種情形發生時,並應通知經管員將其號碼登記備查。
(6)“號碼牌”應以各種不同顏色印製,經管員分發使用時應逐日以不同的顏色分發,以防仿製或假冒。
票據的處理
收受票據應注意事項:
1.凡與業務無關的票據不得收受。
2.如非本人票據應請客戶親自背書,如屬指名票據應請抬頭人加蓋印章。
3.收受的票據麵額較應繳納款項為多時,在未兌現以前不得找還,其差額應在以“暫收款項”科目處理後退還。
4.營業部門各經辦員(包括外勤職員及出納員)收到票據時,應立即在票據左上角畫橫線二道,並在收入傳票摘要欄注明收票日期、票據號碼、付款行庫、金額及到期日。
收受本埠即期票據的處理:
1.凡出納員收入本埠即期的票據,應即日提出交換並在收入傳票摘要欄加蓋“一交”、“二交”
戳記,如當日不及交換者,應在收入傳票摘要欄加蓋“交換”戳記,以使經辦員作為填注有關賬簿的依據,以杜流弊。
2.出納員收入的票據提出兌現或經交換被退票時,應查驗該票據是否由本公司提出,退票理由是否充足,經驗明確實後,應立即聯絡經辦員以最迅速的方法,通知顧客前來辦理退票手續。
3.出納員收受的即期票據,應立即登記在“票據明細表”並在存入行存時加以注明行庫類別,以於必要時與行庫對賬。
應收票據的處理:
1.出納收受應收票據時,應按到期日順序妥為保管票據(外埠的票據應分開保管及時提出代收),並根據應收票據明細表,按到期日分別列在“應收票據備查簿”,所保管的票據張數……金額應與應收票據備查簿的記載相符。
2.應收票據到期,出納應檢出該日期票據與“應收票備查簿”的記載核對無誤後存入行庫……
3.顧客要求調換或領回公司保管中的票據時,除以現金抵換外應以書麵申請為原則,主管準許調換時,出納應於“應收票據備查簿”變更該筆記載,並應請主管蓋章證明。
出納作業處理準則
第一條本處理程序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收入與支出等作業。
第二條為便於零星支付起見,可設零用金,采用定額製,其額度由總經理核定,其零用金由出納經管。
第三條零用款項的支付應由零用金保管員憑支付證明單付款,此項支付證明單是否符合規定,零用金保管員應負責審核。
第四條零用金的撥補應由零用金保管員填“零用金補充申請單”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檢同所有支出憑證並呈會計部門請款。
第五條除零用金外,本公司一切支付,由會計部門根據原始憑證編製支出傳票,辦理審核後呈主管及總經理核定後支付。
第六條本公司出納根據會計部門編製經總經理核準的支出傳票,辦理現金、票據的支付,登記及移轉。
第七條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憑證應由會計部門嚴格審核其內容與金額是否與實際相符,領款人的印鑒是否相符,如有疑問應先查詢後始能支付。
第八條凡一次支付未超過1000元者徑由零用金支付外,其餘一律開抬頭劃線支票支付。
第九條出納人員對各項貨款及費用的支付,應將本支票或現金交付受款人或廠商,本公司人員不得代領,如因特殊原因必須由本公司人員代領者,需經總經理核準。
第十條本公司一切支付,應以處理妥善的傳票或憑證為依據,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後補手續者均應予拒絕。
第十一條支付款項應在傳票上加蓋領款人印鑒,付訖後加蓋付訖日期及經手人戳記。
第十二條本公司支付款項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驟辦理。
原始憑證的審核:
1.內購、工程發包款:應根據統一發票、普通憑證,以及收到貨物、器材的驗收單並附請購單經有關單位簽章證明及核準,始得送交會計部門開具傳票。
2.預付、暫付款項:應根據合同或核準文件,由總辦單位填具請款單,注明合同文件字號,呈報核準後送交會計部門開具傳票。
3.一般費用:應根據發票、收據或內部憑證,經有關主管簽章證明及核準,始得送交會計部門開具傳票。
會計憑證的核準:
1.會計部門應根據原始憑證開具傳票。
2.會計部門開具傳票時,應先審核原始憑證是否符合稅務法令及公司規定的手續。
3.傳票經主管,及總經理核準後,送交會計部門轉出納辦理支付工作。
第十三條有關船務運費及外彙結彙款、棧租,及各項費用等支出款,應填具“請款單”,檢附輸入許可證影本,送交會計部門以“預付”或“暫付”方式製票轉出納辦理支付。前款項可由經辦人員直接向出納簽收,惟必須於支付後7日內向會計部門辦理衝轉手續。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項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國內采購貨品的付款,每月25日付款一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順延),但以原始憑證經核準後於付款日前5日送達會計部門者為限。
一般費用的付款:經常發生的費用,仍以前項期限辦理,內部員工費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憑證齊全並經核準者為限。
薪工資的付款:
1.職員每月10日。
2.作業員:分10日、25日兩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經辦部門另行簽呈主管轉呈總經理批準後,再予支付。
第十五條會計部門支付款項倘有扣繳情事時,應將代扣款項於次月10日前填具政府規定的報繳書向公庫繳納,並以影本一份並附於傳票後,凡有扣繳稅款及免扣繳應申報情事者,會計部門應於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政府規定的憑單向稽征機關申報,並將正、副本交各納稅義務人。
第十六條薪工資的支付,應由總務人事單位根據考勤表編製“薪工資表”,於付款期限前一日送交會計部門。
第十七條業務部門於收到貨款後,應將其中所收貨款解繳出納,出納應將解繳憑證送交會計部門,並據以編製傳票。
第十八條為便於辦理薪金工資扣繳申報起見,本公司職工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及新進人員報到時,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扶養親屬申報表”,由會計部門收執,作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依據,會計部門應就每一職工給付薪金工資及扣繳情況填載於“各類收入扣繳資料登記表”上,作為日後扣繳申報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