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繁多,在財務工作實踐中主要運用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圍繞稅種進行研究,籌劃的結果最終體現在稅種上;二是圍繞經營方式進行研究,籌劃的最終結果體現在適應納稅優惠政策上。為實現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企業在進行具體籌劃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綜合權衡,可將以上兩種方法結合起來,會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國目前的會計實務處理中,一般通行以下五個方麵進行企業的納稅籌劃:
(1)縮小課稅基矗
指納稅人通過縮小計稅基數的方式來減輕納稅義務和規避納稅負擔的行為。縮小稅基一般都要借助於財務會計的手段,一種比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項計稅收入最小化,盡量取得不被稅法認定為是應稅所得的經濟收入。如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在進行金融投資時,當國債利率高於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的稅後實際利率時,應當購買國債,取得納稅利益。
另一種常用的做法是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和限額內,盡可能使各項成本費用最大化,如對已發生的成本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已發生的壞賬、資產盤虧毀損的合理部分及時列作費用等。
(2)適用較低稅率。
指納稅人通過降低適用稅率的方式來降低納稅負擔的行為,一般可采用低稅率和轉移定價法。低稅率法是納稅人通過合法的途徑,選擇不同的地區、行業、所有製等,使自己直接適用較低的稅率。如我國稅法規定,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征收所得稅;投資於第三產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等。
(3)延緩納稅期限。
資金有時間價值,延緩納稅期限,可享受無息貸款的利益。一般而言,應納稅款期限越長,所獲得的利益越大。如將折舊由直線折舊法改為加速折舊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潤推遲到以後期間,就推遲了納稅的時間,即可獲得延緩繳稅的利益。
另外,對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成本費用,采用預提方式及時入賬;以及盡可能地縮短成本的攤銷期限等方法,都可收到合法延遲納稅的效果。
316.進行納稅籌劃的程序是怎樣的?
由於納稅人的目標不同,參與企業納稅籌劃的人員不同,有的是一般會計人員,有的是企業內部辦稅人員,有的是稅務代理機構,所以企業納稅籌劃的程序就“千姿百態”,一般地,企業納稅籌劃基本程序如下:
第一步確立節稅目標,建立備選方案
根據納稅籌劃的內容,確定納稅籌劃的目標,在搜集相關的規定後,建立多種備選方案,注意每一方案的合法性,即可依法而查。
第二步建立數學模型,進行模擬測算
這一步彈性很大,尤其是對納稅人經營情況的估計時,容易產生較大偏差,可以取過去幾年的平均增長率,也可做樂觀、悲觀和一般性的估計,同時考慮各方案的執行成本等因素,然後盡可能建立數學模型,測算各備選方案的結果。
第三步根據稅後淨回報,排列選擇方案
所有備選方案的比較都要在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中進行,按稅後淨回報進行排列。
第四步考慮各種因素,選擇最佳方案
對於每一方案,都有很多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包括:企業經營中的變化,稅收政策的變化,以及宏觀的經濟周期,政治變化等因素。在考慮各種因素後,選擇最佳方案,同時注意最佳方案的獨特性,當外界因素發生變化時,最佳方案也該調整了。尤其是在國際納稅籌劃時,影響因素則更多,這時需要考慮政策的穩定期等國際因素。
第五步協調各部門,付諸實踐
任何一個納稅籌劃方案至少涉及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辦稅人員和負責財會的總經理,大的策劃方案可能涉及供銷等更多部門,更多的人員。所以付諸實踐前要在各部門之間做更多的溝通協調工作。
第六步收集反饋信息,不斷修正,提高企業納稅籌劃能力
這一步對於納稅籌劃工作而言是最重要的一步,當企業執行了最佳方案後,要進行實際情況和模擬測算情況的對比,分析得失,總結經驗和不足,並要積極關注政策的導向,為下一次納稅籌劃做好準備。
317.如何籌劃增值稅?
我國現行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並實行稅款抵扣製度的一種流轉稅。它具有“道道課征、稅不重複”的基本特征,充分體現了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則,對於抑製企業偷稅、漏稅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然而,稅法中的多種選擇項目依然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1)納稅人身份的認定。
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大多數人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於一般納稅人,但實際上並非這樣。納稅人實施納稅籌劃的目的在於通過減少稅負支出,以降低現金流出量。納稅人為了減輕稅負,在暫時沒有辦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會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設會計賬簿、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
若小規模納稅人由於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還不足以抵扣這些成本的支出,則應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
【例7-33】某物資批發企業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320萬元,會計核算製度也比較健全,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適用17%增值稅率,但該物資批發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隻占銷項稅額的10%。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納增值稅額為48.96萬元(320×17%——320×17%×10%)。若將其分設為兩個批發企業,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一分為二後的兩個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分別為170萬元和150萬元,則兩者都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可適用6%的征收率。在這種情況下,隻要分別繳納增值稅10.2萬元(170×6%)和9萬元(150×6%)。顯然,籌劃小核算單位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較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29.76萬元。
企業選擇哪種納稅人對自己有利呢?主要方法有以下3種:
[1]增值率判斷法。在適用增值稅稅率相同的情況下,起關鍵作用的是企業法人主體進項稅額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與進項稅額成反比關係,與應納稅額成正比關係。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銷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增值率=[銷售收入(不含稅)——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不含稅)
或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售收入×17%——銷售收入×17%×(1——增值率)
=銷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收入×6%
應納稅額無差別平衡點的計算如下:
銷售收入×17%×增值率=銷售收入×6%
增值率=6%÷17%×100%=35.3%
可見,當增值率為35.3%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於35.3%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於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於35.3%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於小規模納稅人。
[2]抵扣進項物資占銷售額比重判斷法。由上述增值率的計算公式可以轉化如下:
增值率=(銷售收入——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
=1——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
=1——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
假設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為x,則:
17%×(1——x)=6%
解得平衡點為:
x=64.7%
於是,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為64.7%時,兩種納稅人稅負完全相同;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大於64.7%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於小規模納稅人;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銷售額的比重小於64.7%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於小規模納稅人。
[3]含稅銷售額與含稅購貨額比較法。假設y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x為含增值稅的購貨額(兩額均為同期),則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6%
解得平衡點如下:
x/y=61%
於是,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為同期銷售額的61%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完全相同;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大於同期銷售額的61%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於小規模納稅人;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小於同期銷售額的61%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重於小規模納稅人。
可見,企業在設立時,便可根據所經營貨物的總體增值率水平,選擇不同的納稅人身份。當然,小規模納稅人轉換成一般納稅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選擇這種方法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2)固定資產的籌劃。
[1]不得抵扣的購入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及建築物等不動產。稅法規定,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無論是國內購入的,還是進口或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貨物的銷項稅額抵扣。然而,根據增值稅條例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固定資產的範圍要比企業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範圍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
[2]固定資產能夠自製的盡量不外購。稅法規定購入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對納稅人來說無疑意味著稅負的加重。為了減輕稅負,企業如需固定資產時,能夠自製的就盡量不外購,自製固定資產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購入,可以合法地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從而可以相應地節省一部分增值稅。
[3]機器設備發生的修理費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即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製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非應稅項目。因此,發生上述內容的修理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列支。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可以區別對待。
[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遊艇、摩托車、汽車以外的固定資產暫免增值稅。但對固定資產有具體的限定條件: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物品;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實使用過的物品;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物品。若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無論會計製度規定如何核算,都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3)折扣銷售和銷售折讓的籌劃。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企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並不一定按原價銷售,而為使購貨方多買貨物,往往給予購貨方較優惠的價格。稅法規定折扣銷售可按餘額作為應稅銷售額。
對於折扣銷售,稅法有嚴格的規定,隻有滿足下麵三個條件,納稅人才能以折扣餘額作為銷售額:
[1]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若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銷售折扣不同於折扣銷售。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待遇。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而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3]折扣銷售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實物折扣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此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後,由於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價格折讓,可以按折讓後的貨款作為銷售額。
(4)采用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籌劃。
[1]兼營的籌劃。兼營是企業經營範圍多樣性的反映,企業的主營業務確定以後,其他業務項目即為兼營業務。兼營主要包括兩種:
稅種相同,稅率不同。例如供銷係統的企業,一般既經營稅率為17%的生活資料,又經營稅率為13%的農業用生產資料等。
不同稅種,不同稅率。即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既涉及增值稅項目,又涉及營業稅項目。例如,增值稅納稅人在其從事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屬於征收營業稅的各項勞務等。
從事以上兩種兼營行為的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
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後,應分別如實記賬,並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
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應分別核算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並對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收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其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
分別核算即意味著稅負的減輕,這是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如本應按17%和13%的不同稅率分別計稅,未分別核算的則一律按17%的稅率計算繳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稅率一般為3%~5%,遠遠低於增值稅稅率。因而若將營業額並入應稅銷售額中,必然會增大稅負支出。
[2]混合銷售的籌劃。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指出的是: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貨物和非應稅勞務是直接為銷售一批貨物而做出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係,它與一般既從事這種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那種稅的應稅項目,兩者之間卻沒有直接從屬關係的兼營行為是完全不同的。這就是說混合銷售行為是不可能分別核算的。
根據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與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上述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則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則隻需繳納營業稅。“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足50%。
從事兼營業務又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企業或企事業單位,若當年混合銷售行為較多,金額較大,企業有必要增加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並使之超過年總銷售額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銷售行為的稅負,不納增值稅,從而增加企業利潤。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與企業性單位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5)通過分立或分散經營進行增值稅籌劃。
分立或分散經營籌劃的依據:
[1]現行稅法規定的增值稅減免對象獨立化,主要針對某一生產環節、某一產品減免稅。如對農產品隻限於納稅人自產自銷的初級農產品,經過加工的或非自產的產品均不得減免。
[2]現行稅法規定的增值稅稅負重,營業稅稅負輕,對不同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稅務處理不一樣。對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業務以及以該類業務為主(該類業務銷售額占50%以上)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其他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營業稅。
[3]對兼營行為要求分別核算,否則稅率從高,納稅人同時兼營不同稅率項目、減免稅項目、應征增值稅勞務項目和應征營業稅項目,應分別核算,否則全部征收增值稅,且稅率從高。
分立或分散經營籌劃思路:
[1]對小而全、大而全的企業可將不同生產環節、不同產品進行分散經營,獨立核算或分立成若幹個獨立企業,使可以享受減免稅和抵扣進項稅額的生產環節或產品能夠真正享受到,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2]對混合銷售行業滿足征收增值稅的企業,應將其混合銷售行為中征收營業稅的業務單獨經營,設立獨立法人,分別核算,讓該部分業務征收營業稅,以減輕企業整體稅負。
[3]對有兼營行為的企業,其兼營項目應獨立核算,使低稅率項目、減免稅項目、營業稅項目能分別按稅法規定的稅負分別納稅而減輕稅負。
(6)合並、聯營籌劃。
[1]合並籌劃。對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產品銷售對象主要為一般納稅人,經判斷成為一般納稅人對企業稅負有利,但經營規模一時難以擴大,可聯係若幹個相類似的小規模納稅人實施合並,使其規模擴大而成為一般納稅人。
[2]聯營籌劃。增值稅納稅人可通過與營業稅納稅人聯合經營而使其也成為營業稅納稅人,減輕稅負。如營業電信器材的企業,單獨經營則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經電信管理部門批準聯合經營的則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
(7)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是除企業所得稅外優惠政策最多的一個稅種,如能很好地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可為企業大大減輕稅負。現行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按行業優惠類,針對不同行業設立減免稅或低稅率政策,如對農業、環保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多。
[2]按產品優惠類,如生態環保產品、農業產品、廢物利用產品等稅收優惠政策多。
[3]按地區優惠類,如經濟特區、西部地區等稅收優惠政策多。
[4]按生產主體性質優惠類,如校辦企業、殘疾人福利企業、高科技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多。
根據上述優惠政策類型,企業在設立、投資等經營活動中就必須充分考慮企業的投資地區、投資行業、產品類型和企業的性質,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用足用夠稅收優惠政策。
318.如何籌劃營業稅?
營業稅的納稅籌劃,要從納稅人、計稅依據及稅率三個方麵來考慮。由於營業稅的稅率是按行業設置的,不同的行業適用稅率不同,隻要行業確定,稅率的籌劃空間並不大。而納稅人和營業額的籌劃成為營業稅納稅籌劃的重點內容。
(1)納稅人的籌劃。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隻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應稅行為,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範圍,而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應稅行為就不屬於營業稅的稅收管轄範圍,也就不構成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2)提供應稅勞務的籌劃。
通常情況下,一項勞務的提供,一般由兩個環節構成,即勞務的提供環節和勞務的使用環節。所謂“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是指應稅勞務的使用環節和使用地在境內,而不論該項應稅勞務的提供環節發生地是否在境內。由此可以確定,境內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勞務,其行為屬於營業稅的管轄權範圍;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使用的,其行為屬於營業稅的管轄權範圍;而境內納稅人提供勞務在境外使用的,其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管轄權範圍。如國內某施工單位到俄羅斯提供建安勞務取得的建安收入不征營業稅,原因是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外,盡管他們是國內的施工單位,但所發生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管轄權範圍,因而不需再繳納國內營業稅。
(3)載運旅客或貨物的籌劃。
凡是將旅客或貨物由境內載運出境的,屬於營業稅的管轄權範圍;凡是將旅客或貨物由境外載運境內的,就不屬於營業稅管轄權範圍。如國內某航空公司客機從日本載運旅客入境,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因是“在境外載運旅客”。反之,日本某航空公司飛機從中國境內載運出口貨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應當在中國境內征稅,雖然該公司屬境外機構,但它屬於“在境內載運貨物出境”。
根據此原則,運輸企業將客貨從我國境外運往我國境內,或者將客貨從境外的一個地方運往境外的另一個地方,這兩種運輸業務因起運地不在我國境內,所以不繳納營業稅。運輸企業可以充分地利用這條規定,開展起運地在境外的業務,尤其是在與我國有稅收互惠協定的國家進行客貨運輸業務,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4)納稅人選擇稅種的納稅籌劃。
企業為了擴大經營,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在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中,並不僅僅局限在某單一應稅項目,往往會同時出現多項應稅項目,即兼營營業稅不同應稅項目,或者在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同時又涉及增值應稅項目,也就是稅法中所說的兼營與混合銷售。作為企業,必須準確掌握稅收政策,準確界定什麼是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才能避免從高適用稅率,以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
[1]兼營銷售行為。兼營是指企業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如某些飯店、賓館,既從事服務業,搞餐廳、客房,又從事娛樂業,搞卡拉OK歌舞廳。由於所從事的不同稅目營業額確定的標準不同,有些稅目所適用的稅率也不同,因此稅法明確規定:對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對未按不同稅目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即企業在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同時,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或增值稅的應稅勞務行為。由於增值稅和營業稅是並行的稅種,征收增值稅就不征收營業稅,反之征收營業稅就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其相關規定二者是一致的。
319.如何籌劃消費稅?
消費稅的計征,主要取決於三個因素,即納稅人的選定、稅率的高低及銷售額的大校由於納稅人和稅率籌劃的空間較小,這裏隻作簡單介紹。而銷售額的大小,直接關係到應納稅額的多少,因此,消費稅的銷售額成為納稅籌劃的主要內容。
(1)納稅人選定的籌劃。
我國現行消費稅征稅範圍比較窄,隻選擇十幾種消費品征稅,因此在納稅的選定上可以進行適當的籌劃。也就是說,企業在投資決策的時候,就避開應稅消費品,而選擇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流轉稅及所得稅方麵有優惠政策的產品進行投資。另外,有些高檔消費品也沒有列入消費稅征稅範圍,在市場前景看好的情況下,企業也可選擇這類項目投資。
(2)稅率的籌劃。
由於應稅消費品所適用的稅率是固定的,隻有在出現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情況下,納稅人才可以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和核算方式,達到適用較低消費品稅率的目的,從而降低稅負。
消費稅的兼營行為,主要是指消費稅納稅人同時經營兩種以上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行為。對於這種兼營行為,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這一規定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做到賬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在消費品銷售過程中的組合問題,看有無必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避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企業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時,能單獨核算的,最好單獨核算,沒有必要成套銷售的,最好單獨銷售,盡量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3)銷售額的籌劃。
為方便計稅,消費稅的銷售額和增值稅的銷售額相關規定是一樣的,即以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計稅基數。除此之外,消費稅在確定銷售額時,還涉及到一些特殊規定,這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當適用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同時計征消費稅時,應征消費稅的銷售額中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現實經濟生活中,有的企業沒有深刻理解增值稅價外稅的屬性,直接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這顯然不利於企業節省消費稅。
(4)包裝物的納稅籌劃。
包裝物是指產品生產企業用於包裝其產品的各種包裝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在一般產品銷售活動中,包裝物隨產品銷售是很普遍的,從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幾種類型:
第一,隨同產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第二,隨同產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第三,出租或出借給購買產品的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按其所包裝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包裝物的租金應視為價外費用,並入銷售額征稅。
包裝物的押金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項押金可以暫不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對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退還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啤酒、黃酒除外)。
因此,企業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省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應采取收勸押金”的形式,而此項押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回,則可以不並入銷售額計算繳納消費稅。
(5)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籌劃。
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主要是指以消費稅產品為原材料,繼續生產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業務,如用煙絲,繼續生產加工成卷煙,煙絲是卷煙的直接材料並最終構成卷煙的實體,這裏煙絲和卷煙都是消費稅的產品。而煙絲作為生產卷煙的原材料,其來源涉及到三種不同情況:一種是自行加工的,一種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再一種是外購的,三種不同的原材料來源,如何做好稅收處理呢?
[1]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也就是說,用企業生產出的煙絲為原材料,繼續加工生產出卷煙,煙絲不納消費稅,隻就生產出的卷煙征收消費稅,但是直接對外銷售的煙絲還是應該征收消費稅的。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所謂“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隻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於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企業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這主要是因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的,受托方隻就其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種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稱其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製應稅消費品了。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受托方人為地壓低計稅價格,虛假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現象。
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委托企業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則不再繳納消費稅。如果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則允許扣除當期投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額。
[3]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如果企業自己不能生產或委托加工同類應稅消費品,那就隻能選擇外購。由於消費稅是價內稅,即消費稅稅額包含在應稅消費品的價格之內,因此,企業在外購原材料的同時,也就支付了消費稅稅款。對於用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為原料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允許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條件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後利潤最小,其稅負最重;購買應稅消費品繼續加工方式的稅負次之;而委托加工方式中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稅負比委托加工後再自行加工銷售的稅負要低。
這主要是因為三種形式的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計稅的稅基為產品銷售價格,而委托加工方式,其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其往往要低於產品的銷售價格,而低於的這一部分,實際上未繳納消費稅。購買應稅消費品繼續加工方式,雖以產品銷售價格為稅基,但允許扣除購入原材料的已納稅額,稅負相對要輕些。
由於消費稅是價內稅,消費稅稅負的輕重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同時,不同的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又使企業的消費稅稅負有所不同,因此,企業完全可以通過納稅籌劃,選擇最佳的加工方式,以求稅負最低,利潤最多。
(6)納稅環節的納稅籌劃。
消費稅的征收不同於增值稅。增值稅是以每個流通環節的增值額作為課征對象,體現為“道道征收”,而消費稅的征收環節具有單一性,即它隻是在應稅消費品生產、流通或消費的某一環節征稅,並不是多環節多次征收。從消費品的生產流通體製表看,國內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一般要經過生產、批發、零售三個環節,進口的消費品要經過進口、批發、零售三個環節。相對於為數眾多的批發商和消費者而言,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牽涉到的生產經營者數量最少,從而有利於實行有效的源泉控製和保障稅收征管效率,因而將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確定在消費品生產流通的源頭,即產製環節最為適宜。
那麼,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環節是怎樣規定的?納稅人從事應稅消費品生產銷售的,其納稅環節一般是應稅消費品的生產銷售環節,且納稅人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以及在銷售之外另付給購貨方或中間人作為獎勵和報酬的應稅消費品,也屬於銷售範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其他方麵,應在移送使用環節納稅;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環節確定在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納稅環節確定在報關進口環節。但是,對於金銀首飾則改在零售環節課征。
由於消費稅的課征隻選擇單一環節,而消費品的流通還存在著批發、零售等若幹個流轉環節,這在客觀上為企業選擇一定的方式節稅提供了可能。企業可以采用分設獨立核算的經銷部、銷售公司的辦法,降低生產環節的銷售價格向他們供貨,經銷部、銷售公司再以正常價格對外銷售,由於消費稅主要在產製環節征收,企業的稅收負擔會因此減輕許多。
現在,這種做法在生產煙、酒、化妝品、摩托車、小汽車的行業裏得到較為普遍的應用。這裏需要企業注意的是:生產廠家向經銷部出售應稅消費品時,隻能適度壓低價格;如果壓低幅度過大,就屬於稅法所稱“價格明顯偏低”,此時,稅務機關就可以行使對價格的調整權。
(7)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籌劃。
由於列入消費稅征稅範圍的消費品一般為非生活必需品,而這些應稅消費品的購買者通常具有較高的消費水平,因此,對於消費稅不應存在減稅、免稅優惠的問題。但是,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對於出口的消費品通常都是免稅的。
增值稅和消費稅是屬於交叉征收的稅種,出口應稅消費品在出口報關時,往往既涉及增值稅的退(免)稅,同時也涉及消費稅的退(免)稅,因此,通常所說的出口退(免)稅,主要指的就是退(免)增值稅和消費稅,一些相關的退(免)稅政策也將這兩個稅種合並闡述。而消費稅和增值稅不同之處則在於退稅稅率的確定和出口應稅消費品退稅的計算上。
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消費稅的稅率或單位稅額,依據《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企業應將不同消費稅稅率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
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應退消費稅稅款,分兩種情況處理:屬於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算公式為: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稅率
屬於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算公式為: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根據規定,隻要納稅人出口的消費品,不是國家禁止或限製出口的貨物,在出口環節均可以享受退(免)稅的待遇。這就是鼓勵納稅人在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基礎上,盡量擴大出口規模。從節稅的角度出發,納稅人也應該想方設法開拓國際市場,為本企業謀求盡可能多的合理利益。
此外,在出口產品因質量等問題被退貨的情況下,依然存在著一定的節稅機會。
稅法中規定: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後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由報關出口者按規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由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消費稅。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完全可以占有資金的時間價值,充分利用退貨款和推遲納稅人的應退稅款,為企業創造新的效益。
320.如何籌劃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銷售收入額扣除成本、費用和繳納流轉稅金後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它與企業的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現有稅收優惠照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加企業收益,應該成為每一個企業經營者慎重考慮的問題。企業所得稅籌劃有以下思路:
(1)選擇投資地區。
由於國家稅收政策在不同區域內有不同的優惠規定,因此企業在擴大經營對外投資時,可根據不同的稅收政策,相應選擇低稅負地區進行投資。
例如,我國為了加快老(根據地)、少(少數民族地區)、邊(邊疆地區)、窮(窮困地區)地區的開發,稅法也相應作出規定:若在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企業可利用這一特別稅收優惠規定,選擇在上述地區進行投資,並充分利用上述地區的資源條件。
(2)選擇材料計價方法。
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又是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那麼,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因此,企業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將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並且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校
目前,按我國財務製度規定,企業材料費用計入成本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而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影響甚大。因此,采用何種計算方法既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步驟,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內容。
不過,應注意到會計製度和稅法相關規定,企業一旦選定了某一種計價方法,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隨意變更。
(3)選擇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
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核算是企業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係統的方法,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
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直線攤銷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而快速折舊法較差。這是因為直線攤銷法使折舊平均攤入成本,有效地遏製某一年內利潤過於集中,適用較高稅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後幾年,必然導致後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後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但是,在具體選擇折舊計算方法時應首先遵守稅法和財務製度的有關規定。
(4)選擇費用分攤方法。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主要費用包括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和產品銷售費用。這些費用的多少將會直接影響成本的大校同樣,不同的費用分攤方式也會擴大或縮小企業成本,從而影響企業利潤水平,因此企業可以選擇有利的方法來計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種費用攤銷方法,必須符合稅法和會計製度的有關規定,否則,稅務機關將會對企業的利潤予以調整,並按調整後的利潤計算並征收應納稅額。
(5)安置待業人員。
現行稅法中有一些鼓勵安置待業人員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在適當的崗位上安置相應的上列人員,以期達到減免征收所得稅的目的。
(6)利用資產評估增值的籌劃。
我國當前對資產評估增值並未征收企業所得稅,隻規定中外合資企業進行股份製改造時對資產評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稅。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後,可以增加折舊的提取額,減少當期利潤,相應減少應繳納的所得稅。若是企業虧損,因當年虧損可以用以後5年的稅前利潤彌補。
(7)利用虧損彌補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一條例適用於不同經濟成分、不同經營組織形式的企業。由此可見,國家允許企業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本年度虧損的政策,充分照顧了企業的利益。
本年度結算如發生虧損,則當年無須繳納所得稅,前4年之虧損額加上當年度虧損額的總額,留下年度抵減。這裏所說的年度虧損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核算出來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資、招待費、其他支出等手段虛報虧損。根據國稅發[1996]162號《關於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時,如發現企業多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報虧損的,經調整後無論企業仍是虧損還是變為盈利的,應視為查出相同數額的應納稅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此作為偷稅罰款的依據。如果企業多報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檢查調整後有盈餘的,還應就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按適用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必須正確地向稅務機關申報虧損,才能使國家允許企業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本年度虧損的政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8)利用壞賬準備的籌劃。
企業時常有發生壞賬的情況,發生了壞賬取得稅務機關認可後,可作為壞賬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額,節約所得稅的上繳。但不是所有壞賬都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因此,會計人員必須搞清楚在什麼條件下的壞賬損失可以列為壞賬損失:
[1]因債務人破產,在以其破產財產清算後,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債務人死亡,在以其遺產償還後,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義務,已超過兩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業已列為壞賬損失的應收款項,在以後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餘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餘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從事其他業務的企業,如果確有實際需要計提壞賬準備的,也可以在報請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實行。按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餘額,計提壞賬準備。應收賬款有約定期限的,應以到期的為限,未到期的債權或代銷商品的應收款,不計提壞賬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