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澤西製憲代表威廉佩特森
在同一發言中,蘭欣還駁斥了倫道夫的說法。倫道夫說,對當前危局的憂慮,壓倒了對製憲會議是否得到足夠授權的懷疑。對此,蘭欣不以為然。他認為這種憂慮和這種懷疑至少是同等重要的。這當然無可辯駁。因為誰都知道用非法的手段來救亡,無異於飲鴆止渴,澆油救火。看來,無論威爾遜的推薦無須授權論,還是倫道夫的救亡壓倒授權論,都缺乏說服力。
真正有理有力的,是漢密爾頓、麥迪遜和梅森所做的辯護。漢密爾頓雖然也是紐約代表團代表,卻和蘭欣、雅茨完全對立。他為製憲會議辯護的理論依據,可謂目的高於手段論。6月18日,漢密爾頓在發言中說,各邦派我們到這裏來,是指望我們能把合眾國帶出困境。如果僅僅因為弄不清楚我們的權限,就死抱著不能挽救危機的方案不放,或者拒絕可以挽救危局的方案,那就是為手段而犧牲目的了。也就是說,各邦的授權固然重要,授權的目的卻更重要(即立法精神比法律條文更重要)。這當然十分在理。
麥迪遜的反擊則更為有力,而且抓住了要害。在6月19日的發言中麥迪遜說,有人(指佩特森)提出,邦聯是經過一致同意建立起來的,也隻有一致同意才能解散,他不知道這種說法在法理上有什麼依據。因此他很想請教這位先生,你是把《邦聯條例》看作契約呢,還是看作條約?如果看作契約(即國內全體公民的全民公約),那麼,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國內法原則,多數完全可以廢除舊的契約,簽訂新的契約,甚至為社會全體成員製定一部新的憲法。那樣一來,新澤西的那位先生,恐怕就會不幸落入最後被承認的人群了。如果看作條約(即國與國之間的結盟),那麼,根據自由結盟的國際法原則,任何一方如果違背任何一項條款,結盟便可視為解散,其他各方也就取得了自由,除非他們選擇使用非常手段迫使違約的一方改正。可惜,《邦聯條例》中沒有可以動用武力迫使違規之邦就範的條款,而違背《邦聯條例》的例子則不勝枚舉,且行徑惡劣。其中最聲名狼藉的例子之一,就是新澤西的一項立法。根據這項立法,新澤西代表在邦聯議會中的作用,似乎就是專門唱對台戲。麥迪遜的意思也很清楚:你們不是口口聲聲要維護邦聯嗎?你們不是說《邦聯條例》神聖不可侵犯,動都動不得嗎?然而帶頭違背和破壞條例的恰恰就是你們!
佩特森當然無言以對,隻有蘭欣在6月20日重提會議無權製憲的舊話。於是梅森(弗吉尼亞)便不客氣地說,沒想到時至今日,居然還有人拿這種觀點來胡攪蠻纏!老實說,本次會議到底是否有權製憲,認可之權,不在這裏,而在人民。事實上,在國家出現危機的時候,隻有突破授權才有出路。想當年,我們和英國談判時,正是因為談判代表大膽突破了邦聯議會目光短淺的桎梏,才為國家贏得了體麵和幸福的和平,也使自己成為比銅像還要經久的紀念碑。這意思也很清楚:製憲和獨立一樣,也是一次革命。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能那麼婆婆媽媽。什麼授權不授權,在革命時期和緊要關頭,授權也是可以突破的!
這種說法,佩特森、蘭欣他們還同意嗎?恐怕不會。
紐約製憲代表約翰蘭欣
其實,這是一場沒有結論的辯論。大會和委員會都沒有對會議的性質問題進行表決。做結論的是會議的實踐。隨著會議朝既定目標前進,一個新的條例便逐漸浮出水麵。當它最後終於成形時,誰都明白,這就是一部憲法。
至於授權問題,麥迪遜們采取了一個高明的(也可以說是狡猾的)策略──以人民的名義。《聯邦憲法》的序言這樣寫道: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帶來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製定本憲法。
而《邦聯條例》的序言則是:
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灣、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種植地、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裏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之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
這就很清楚了:《邦聯條例》是各邦授權,《聯邦憲法》卻是人民授權。或者說,製定《邦聯條例》的是13個邦,製定《聯邦憲法》的是美利堅人民。這就從根本上顛覆了邦聯和《邦聯條例》的基礎,用人民(people)這個既現實又抽象的政治群體作為新國家的奠基人和新政府的授權人,並以他們的名義實現了國家性質的轉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