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誰來批準憲法(1 / 2)

製定憲法的既然是人民,那麼,有權批準憲法的當然也就同樣隻能是人民。這也是麥迪遜他們早就想好了的。在他們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中,就明確規定對《邦聯條例》的修改意見(實為新的《聯邦憲法》)應由人民代表大會(convention)批準。這個人民代表大會不是咱們的人大。它是專門為批準憲法(包括批準本邦憲法和聯邦憲法)召開的,因此也可以譯為製憲會議(本次費城會議的英文名稱就是convention)。不過費城會議的代表是各邦議會任命的,將來批準憲法的convention,其代表則應由人民直接選舉。會議的方式,可以是全國的代表集中起來開會,也可以是各邦代表大會分別討論。總之,批準憲法的,是人民代表大會或各邦製憲會議,不是各邦的議會。

18、19世紀之交的美國新英格蘭地區農場

這一提案同樣遭到反對改變會議性質和反對建立全國政府的人的反對。6月5日,當會議討論到這一條款時,康涅狄格的謝爾曼立即表示:這種由全民批準的程序沒有必要。他的理由是:《邦聯條例》已經規定,更改條例隻要取得邦聯議會和各邦議會批準就行,交由人民批準是多此一舉。

這道理當然誰都明白。但問題是,麥迪遜他們的目的是製定憲法,而不是修改條例,豈能按照《條例》的規定去做?按照《條例》的規定,除非取得邦聯大會同意,並在事後得到各邦議會確認,任何時候不得對《邦聯條例》做任何修改。這其實等於說,《邦聯條例》是不可修改的,更不用說重新製憲了。所以麥迪遜回應說,《邦聯條例》在這方麵本來就有問題,弄得許多邦的議會動不動就以不批準相要挾。馬薩諸塞代表魯弗斯金更是一語道破天機:各邦議會在批準過程中是權力的失去者,他們怎麼會讚成?也就隻好另想辦法。

所謂另外的辦法在後來的討論中成熟了,這就是:將新憲法交給各邦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邦議會推薦,人民選舉。那麼,這和各邦議會批準又有什麼不同呢?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人民選舉的,難道各邦議會的議員不是?當然也是。不過,邦議員雖然也由人民選舉,邦議會卻隻代表各邦的利益,並不代表整個美利堅合眾國,也不代表全體美國人民。換句話說,製憲會議代表和參眾兩院議員,他的代表性是不一樣的。各邦議員和各邦議會代表的是邦權,各邦代表和代表大會代表的是民權。所以,哪怕最後各邦選出的製憲會議代表就是他們參眾兩院的那些人,這會議也得叫製憲會議或代表大會,不能叫各邦議會。

看來,不但我們中國人重視“正名”,美國人也不馬虎。不敢馬虎的原因,是他們特別看重授權,尤其是立法的授權。在他們那裏,授權人的地位,是要高於接受授權者的。在所有的授權人當中,又以人民的地位為最高。如果新憲法由各邦議會批準,就意味著各邦議會是授權人。這樣一來,聯邦憲法就無法高於各邦憲法,全國政府也無法高於各邦政府。因為各邦憲法和各邦政府都是人民授權的。人民授權各邦,各邦授權全國,如此說來,聯邦憲法和全國政府豈不是變成“孫子”了?這當然和製憲的初衷相去甚遠(關於這一點,麥迪遜在6月19日的發言中有所闡述)。顯然,唯一的辦法,就是新憲法和新政府都直接由人民授權,而且必須用“合眾國人民”這樣一個集體的名義。也就是說,未來的新憲法和新政府,隻有當其授權人不但是人民而且是合眾國人民時,才能高於各邦人民授權的邦憲法和邦政府。

這就必然要遭到極力維護各邦主權的那些“邦權主義者”的抵製。如果說,6月5日謝爾曼的話說得還算比較委婉(沒有必要),那麼,6月20日蘭欣發言時就不很客氣。蘭欣先生的發言乃是基於這樣一個前提,即各邦的存在是一個無法更改的事實。每個人都是生活在自己邦裏,和自己的邦息息相關的。因此他認為,議員也好,代表也好,由各邦議會選舉也好,由各邦人民選舉也好,他們代表的東西不會有什麼兩樣,這就是“一個由人民結合而成的擁有主權的邦”,而不是“散沙似的為數眾多的個人”。也就是說,不要指望參加製憲會議的“人民代表”隻代表民權,不代表邦權。他們同樣是會維護邦權的。至於指望各邦“自願放棄主權”,蘭欣認為想都不要想!他不無譏諷地說(我相信他說這話時嘴角一定掛著冷笑):“連指望1個邦放棄主權都不可能,何況13個!”

馬裏蘭的路德·馬丁也態度強硬旗幟鮮明。他說他寧可犧牲全國政府,也要保全各邦政府。馬丁說,當年脫離英國時,美利堅人民原本是可以統一為一個國家的。但他們寧願把自己建立為13個分開的主權,也不想融合為1個主權。因為他們把自己的生命、權利和安全,都寄托給這些分開的主權了。他們理所當然地要依靠這些主權。這意思也很清楚:你們不是講民權嗎?那我告訴你們──邦權即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