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誰來批準憲法(2 / 2)

6月20日的辯論除梅森說了句“認可之權,不在這裏,而在人民”外,並未交鋒。交鋒主要是在7月23日。在討論憲法批準方式時,康涅狄格的艾爾斯沃斯提議將新憲法交給邦議會批準。新澤西的佩特森附議,梅森和倫道夫反對。梅森說,把新憲法交給人民這個權威,是所有主張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各邦議會無權批準這部憲法。因為議會是憲法的產物,豈有反過來批準憲法之理?如果今天的議會有權批準,那麼明天的議會就有權否定。這樣一來,豈非置全國政府於脆弱動搖之基礎,不得不聽命於各邦之立法?何況不少邦的憲法本身就沒有通過人民批準,這些邦的政府也沒有得到明確的、無可置疑的授權。他們的憲法和政府,是建立在假設的授權基礎之上的。這意思等於說,邦憲法和邦政府的合法性本來就有問題,如果再由邦議會批準新憲法,豈非雙重的“不合法”?

接著,倫道夫又補充說,難怪在某些邦裏,習慣法要高於《邦聯條例》了。因為《邦聯條例》隻得到各邦議會批準,沒有得到人民這個最高權威批準麼!因此,“隻有直接訴諸人民,才能解決問題”。

這一回輪到反對派理屈詞窮了。他們也作了反駁,但顯然沒有什麼說服力。格裏(馬薩諸塞)的觀點是:如果訴諸人民,結果就會一團混亂,因為人民在任何事情上都無法達成一致。艾爾斯沃斯則說,過去,邦聯議會向誰申請權力呢?是向各邦議會,不是向人民。何況《邦聯條例》也有規定,隻要各邦議會授權,就可以修改條款,我們何必另搞一套呢?

艾爾斯沃斯的這個說法被古文諾·莫裏斯稱之為“一個沒有前提的推理”。因為今天的這個製憲會議,當年的邦聯根本就沒有料到。而且,古文諾·莫裏斯和戈漢姆(馬薩諸塞)都指出了極為關鍵的一點:按照《邦聯條例》,任何一丁點修改都必須13個邦的一致同意。此言一出,眾人緘口。因為誰都知道,羅德島至今不肯派代表參加。如果按《邦聯條例》來設計憲法批準程序,等於不批準。於是,7月23日,大會以9邦讚成1邦(特拉華)反對的票數通過了麥迪遜他們主張的憲法批準方案。

批準的問題解決了,授權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在8月6日的《詳情委員會報告》(憲法初稿)中,授權製憲的已不再是13個邦,而是我們新罕布什爾、馬薩諸塞灣、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種植地、康涅狄格、紐約、新澤西、賓夕法尼亞、特拉華、馬裏蘭、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和佐治亞的人民,即13個邦的人民。在這個表述中,既有人民,也有邦。民權與邦權之爭,表麵上看算是打了個平手。

參加製憲會議的代表簽字

但最後的勝利卻屬於民權主義者。這個工作是在會議接近尾聲時完成的。9月8日,會議經過書麵投票,選出了一個五人委員會,負責校訂已經通過的條款,形成文字風格和排列順序,所以又叫文字排列與風格委員會。當選的五位委員是:約翰遜(康涅狄格)、漢密爾頓(紐約)、古文諾莫裏斯(賓夕法尼亞)、麥迪遜(弗吉尼亞)、魯弗斯金(馬薩諸塞)。現在看來,這個委員會所做的工作,並不僅僅隻是形成文字風格和排列順序這樣一種技術性處理。他們還在非常關鍵的地方做了手腳。我們知道,在9月10日第三階段辯論小結(即《提交文字排列與風格委員會的辯論結果》)中,授權的也還是13個邦的人民。但到9月12日(即兩天以後),在文字排列與風格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憲法成稿)中,13個邦的名字不見了,授權的變成了我們合眾國人民。當然,不改是不行的。因為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種植地並沒有派代表參加會議,豈能盜用其名義?隻寫12個邦的名字更不行。羅德島本來就存有戒心。你把他的名字拿掉,他就更不肯或者更有理由不加入聯邦(事實上羅德島也是最後一個批準《聯邦憲法》的邦)。所以,將13個邦的人民改成我們合眾國人民,也可以視為一種具有政治智慧的技術性處理。

但這樣一來,就不僅是移花接木,而且是偷天換日了。因為授權的如果是13個邦的人民,則美利堅合眾國仍可視為邦聯。現在,授權的是合眾國人民了,這就意味著國家的體製,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這當然不會不引起爭議,隻不過爭論發生在他們做手腳之前。事實上,在權力基礎和國家體製這兩個問題上,雙方的爭論都十分激烈。爭論的焦點不但在於權力的基礎究竟是邦權還是民權,也在國家的體製應該是共和國聯盟還是單一共和國。或者說,是邦聯(confederation)、聯邦(union),還是單一製民族國家(nation)。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