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Colonies)變成邦(State)以後,原來的“聯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也就相應地變成了“聯合之邦”(UnitedStates)。不過UnitedStates也可以有兩種理解──邦聯或聯邦。邦聯的特點,是各邦擁有獨立主權;聯邦的特點,則是全國服從統一憲法。那麼,1776年到1787年之間的美利堅合眾國是邦聯呢,還是聯邦呢?是邦聯。因為這時並沒有全國統一的憲法,隻有條約性質的《邦聯條例》。而且,《邦聯條例》明確規定,這些聯合起來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權、自由、獨立、領域與權利”,除非他們同意將其讓出。所以,我們隻好把這時的UnitedStates稱為“邦聯”。也就是說,這個時候的“美利堅合眾國”(UnitedStatesofAmerica),還隻是“邦之聯合”(邦聯),而非“聯合之邦”(聯邦)。組成“合眾國”的那些State,也還隻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聯邦憲法》通過並生效後,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正是出於這個原因,本書開頭部分隻好先稱其為“政治實體”。在後麵的章節中,我們則將交替使用這兩個概念──在說到邦聯時,稱它為邦;在說到聯邦時,稱它為州。這一點,要提請讀者注意並予以諒解。
但這隻是我們今天的說法,當時的美國人是不清楚的。在費城會議上,代表們隨意換用邦聯(confederation)和聯邦(union)這兩個詞,而且一會兒說自己的邦(state)是一個國家(country),一會兒又用country指邦聯或聯邦。可見他們自己也弄不清楚美利堅合眾國究竟是1個主權國家,還是13個主權國家。正如馬薩諸塞代表艾爾布裏奇·格裏在7月5日的製憲會議上所說,事情難就難在“我們既不是同一個國家,又不是不同的國家”。這其實是《獨立宣言》留下的老問題。當《獨立宣言》宣布“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時,似乎沒有人想到要去說清楚,這究竟是13個殖民地組成1個主權國家宣布獨立,還是13個主權國家相邀湊齊了一起同時宣布獨立?不過當時並沒有人計較這些。那時,最重要的是從大英帝國獨立出來。至於其他,也隻能獨立以後再說。所以,對許多無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問題,隻好相互妥協,或者含糊其辭,甚至暫付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