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節:二 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圖)(4)(1 / 1)

二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

幾乎所有的曆史學家都認為,在美國的建國史上,有3份文件堪稱偉大,這就是《獨立宣言》、《邦聯條例》和《聯邦憲法》。《獨立宣言》提出了美國的理想,開始了她的獨立;《邦聯條例》確定了美國的國名,開始了她的聯合;《聯邦憲法》則使理想成為現實,使13個有著各自憲法和政府的政治實體(它們的英文名字是State,如何譯為中文回頭再說)變成一個完整的實實在在的國家。不過,在1787年那個悶熱的夏天之前,很少有人認為還有製定第三份文件(聯邦憲法)的必要。對於這些蠻荒大陸上的鄉巴佬,尤其是那些寧願當鄉巴佬也要自由的人來說,什麼總統,什麼政府,什麼首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獨立宣言》宣布的那個觀點: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政府的正當權力,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違背這些目標時,人民便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這個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及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這就是所謂“美國理想”。在許多美國人看來,隻要產生並說出這個理想,他們就算有了自己的國家。所以,他們就把發表《獨立宣言》的那一天(1776年7月4日)定為自己的建國日。何況在《邦聯條例》通過後,他們又有了一個國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尤其是英國的承認。這當然隻能靠拳頭來說話。

所以,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約》簽訂以後,這些勝利了的鄉巴佬,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農民,也包括他們隻有小學文化程度的總司令喬治·華盛頓,便歡天喜地地一哄而散,解甲歸田,回自己的農莊過日子去了。直到4年以後,這些傻乎乎的(或者說天真的)美國人才發現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一個名副其實的國家,可不是隻有理想就行的。

實際上那時的“美利堅合眾國”,也既不像樣子,又情況不妙。這個“國家”沒有國家元首,沒有政府首腦,也沒有一個真正的政府。許多權力(比如對外宣戰、和約締結、外交主導、貨幣製造),是由一個一院製的議會來行使的。議會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兩職,而且權力其實很小。比如組建海軍、從各州招募軍隊、解決各州爭端等,就至少需要2/3的State同意。這就難以鞏固和發展獨立戰爭的成果,無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國人在海上的騷擾,以及本國農民的起義,也實在承擔不起諸如協調金融貿易、調節市場流通、保衛國家安全之類的重任。原本鬆散脆弱的聯盟(UnitedStates),甚至麵臨動亂、內戰、無政府狀態和分崩離析的危險。沒法子,勝利之後分道揚鑣的各個State,隻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開會討論解決的辦法。這就是曆史上被稱作“製憲會議”的1787年費城會議。它的任務,是修改《邦聯條例》。因為在許多人看來,問題就出在《邦聯條例》上。

問題雖然出在《邦聯條例》上,但也是有曆史原因的。1777年通過的《邦聯條例》是美國革命時期的產物,自然存在明顯的草創性和過渡性,在許多原則問題上是含糊其辭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所謂“美利堅合眾國”(UnitedStatesofAmerica),究竟是獨立主權國家的結盟,還是高度自治地區的聯合?也就是說,它是1個主權國家,還是13個主權國家的聯合體?如果是1個主權國家,那麼,構成這個國家的13個State就是“州”,美利堅合眾國就應該叫做“州聯”(事實上也有人主張用這種方式來翻譯UnitedStates)。相反,如果是13個主權國家的聯合體,則UnitedStates就是“國聯”,State也得理解為“國家”。可惜“州聯”和“國聯”都不準確,“合眾國”(UnitedStates)既不是“州聯體”,又不是“聯合國”。為了說清楚這一點,我們隻好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再交代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