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種訓練方法,許多人為之驚歎。一日,有曾任靖國軍旅長小名高景娃的故舊前來見馮玉祥,但馮練兵時的晨會已開始,無法與馮麵談,於是想看看操練便走。不料,越看越入神,越不想回去,先是站著看,後來便蹲著看,再後來便靠牆跟坐著看,整整看了一天,直到操練結束。足見操練的情景,令人入神。
從1926年12月至1927年4月,馮玉祥在西安對其所屬部隊的大力整訓,使部隊官兵的精神麵貌和軍事技術均有了顯著變化。一些過去缺乏訓練,尤其缺乏軍事訓練的部隊,整體素質“進步飛快,氣象日見振作”。
製定和實施行政綱領
馮玉祥到達西安後,除繼續安撫和賑濟市民、祭奠陣亡將士、整訓所屬部隊外,主要從軍、政兩方麵采取各種措施,做好策應北伐的各種準備。為保證在戰亂時期,各級軍政機關能夠擔當重任,統一各方勢力,他宣布:國民軍聯軍總司令部是國民軍轄區的最高政權機關,統管轄區的黨、政、軍、民一切事宜。同時製定和頒布了《國民軍管轄區域軍政時期臨時行政大綱》,要求國民軍各部和地方黨政機關一體遵照執行。
《行政大綱》指出:
國民軍管轄區域,與國民政府因交通梗阻,未能確實聯絡。在軍政時期,為行政統一及革命軍事便利起見,根據建國大綱……並參照國民軍管轄區域內特殊情形,製定國民軍管轄區域軍政時期臨時行動大綱,一俟國民政府能直接指導時,有與國民政府法令抵觸之處,應修改之。
《行政大綱》規定國民軍聯軍總司令部的職權是:
1.國民軍聯軍總司令部,為國民軍管轄區域內軍事民政最高機關。對於本軍管轄區域內各部隊、各級職員、各機關,有統轄之權。
2.國民軍管轄區域內,所有各部隊管理、編製、訓練、指揮、軍隊中政治組織及一切軍政實施事宜,均由聯軍總司令統一之。
3.國民軍管轄區域內,對內對外,一切政務,統由國民軍聯軍總司令主持。但帶有地方性質及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地方最高行政機關,按照本臨時行政大綱,訂出計劃,呈報聯軍總司令核準施行。
4.國民軍管轄區域內,一切行政實施,力求劃一,但有特殊情形者,另定之。
5.國民軍管轄區域內,一切財政,力求統一。
6.國民軍聯軍總司令,對於國民軍管轄區域內一切職員,有任免之權。
7.國民軍聯軍總司令,代表國民政府,行使一切獎懲之權。
8.國民軍各省駐軍總司令,及省政府,承聯軍總司令之命令,分管一切軍政民政事宜。但在作戰時期,戒嚴地帶,由聯軍總司令規定。各省駐軍總司令,得指揮民政事宜。
9.凡國民軍管轄區域內,關於更訂法製事項,應由聯軍總司令部,設法製委員會擬訂,由聯軍總司令核定實施。
10.凡國民軍管轄區域內,一切興榮事宜,得由各地方機關、及各種社會團體,擬具意見,陳由聯軍總司令核定實施。
11.凡國民軍管轄區域內,一切軍政行政設施,應與各級黨部,發生密切關係。
12.本大綱由聯軍總司令部命令公布實施。
轉引自李秦棻《國民軍史稿》。
為了改革吏製,澄清政治,至1927年7月,馮玉祥先後頒布一係列政令,要求各級官員革除官場作風,振奮革命精神。
2月22日,馮通令頒布《軍政長官應遵守者十條》。《十條》強調了軍政長官以身作則的重大意義。指出:“本軍努力革命,原為掃除舊社會一切惡製度,惡劣風俗,使國人俾政,人皆良善。故革命黨人,所認為應該改革者,必從自己做起,否則不能期人之相信,而使其必從。”
轉引自李秦棻《國民軍史稿》。
馮玉祥在通令陝甘各部隊及縣長、局長以上各官吏的訓詞中指出,“照得革命期間,萬端待理,無論軍政人員,首應掃除不良習慣,方能協赴時機完成革命工作。蓋官吏乃民眾之公仆,負黨國之使命,雖有職司之不同,官階之差等,然在政治上所負之責任皆較重於一般民眾。
苟不勤慎竭力,夙夜求其進步,則其影響所及,足以顛覆黨國而有餘。年來,我軍區域內各文武官吏熱心任事者不乏其人,而仍沿往日泄泄遝遝之積習,毫無振作之精神者亦複不少。
本總司令與各文武官吏同負黨國之重任,均應各自振拔,努力向前,以免貽誤大計。茲有目前亟須注意者三事,分列告誡,務期各文武官吏一致奮發勉勵,黨國前途,於此是賴。
1.務迅速:官署事務關係甚重,無論省署、道署、縣署、以及其它機關,其所司所職,無不與民眾有密切關係,而軍事方麵尤為特要。各文武官吏無論辦理何事,進行何事,均應從速,不宜延宕。……須知官吏為人民之公仆,民眾利益之維護,皆為公仆是賴。在此革命政府之下,決不容有如此怠情之職員。嗣後,凡在我軍管轄區域以內,各文武官吏辦理事務須隨到隨辦,力求迅速。無論何事,至遲不得逾越三日,即遇繁重事件,須預定最短期間,盡可能的迅速辦理了結,不得稍延,務須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