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黎明:什麼叫“為民還債”?(2)(1 / 1)

忍看一退休老頭拖家帶口替自己連本帶利還債而無動於衷,能是什麼好人?胡丙申擔保的債務,除少部分來自農村信用社貸款,其餘都是民間借債,若非胡丙申主動介紹借款,在債務發生前,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應該早有聯係與協商,這裏就有可疑之處;胡丙申開理發店和小商店,他老伴回農村當季節工,割麥、打場、摘棉花,這些都不是技術活,“經營失敗”的那些欠債農民都做得來,就這樣,擔保人還是對欠債人毫無啟發,欠債人的心是不是肉長的,值得一問。

有人稱“還債局長”是法治經濟的必然產物,說替人還債是他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看似一副懂法講法的樣子,實際上也是昏昏然之態。擔保人責任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胡丙申承當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麵對逼債,他最好的選擇就是等待債主起訴後應訴,由法庭做出裁決,而法庭斷定債務人確實不能履行債務,需要很翔實的證據,實際上,法庭不可能做出胡丙申必須為十一戶還債三十九萬元的裁決。

債務人情況是否對擔保人如實告知,債務合約要素是否完備,合約是否提供給擔保人,債務處理與協商變更以及債務人財產繼承情況是否對擔保人隱瞞,保證人真實履行能力??有利於一般保證人的因素有許多,事實上法庭連債務關係是否涉嫌詐騙都難以斷定。嚴厲判決,對擔保人現有個人財產強製執行拍賣抵押,也就頂到天了--也就是說,真正“依法”的話,也不會有“還債局長”。

受了大罪,不等於做出好事;人有德而不明智,好心也會做不好的事。胡丙申替人還債,隻是讓無德、無誠信之人不當得利。將提升誠信度的希望寄托於胡丙申式的好人,結果是坑害更多的好人,慫恿更多的人使壞。要是真的講道德、講法治,那就不要借此做假大空宣傳。當務之急:維護並落實好人胡丙申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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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凱迪網絡首席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