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第節 第15章(2 / 2)

②出納賬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③接交人應核對出納賬與總賬、出納賬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注明,並負責處理。

④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和領導人名章)和其他實物。

⑤實行電算化的單位,必須將賬頁打印出來,裝訂成冊,書麵移交。

⑥接交人辦理接收後,應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接收時間,並簽名蓋章。

(3)交接結束。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必須具備:

①單位名稱。

②交接日期。

③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

④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移交清冊一般一式三份,交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4)出納交接的相關責任。

出納交接工作結束後,在交接前後各期的工作責任應由當時的經辦人負責,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①接收人應認真接管移交工作,繼續辦理未了事項。

②接收人應繼續使用移交後的賬簿等資料,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不得自行另立賬簿或擅自銷毀移交資料。

③移交後,移交人對自己經辦的已辦理移交的資料負完全責任,不得以資料已移交為借口推脫責任。

3.出納交接移交表

移交表主要包括庫存現金移交表、銀行存款移交表、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移交表、核算資料移交表和物品移交表,以及交接說明書等。

(1)庫存現金移交表。

根據現金庫存實有數,按幣種(分人民幣和各種外幣)、幣別分別填入庫存現金移交表內。

(2)存款移交表。

銀行存款,又分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有的單位還可能在不同的銀行開戶。因此,填表時應根據賬麵數、實有數、幣種、期限、開戶銀行等分別填寫。

4.出納交接應注意的事項

《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出納交接要按照會計人員交接的要求進行。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是出納人員應盡的責任,也是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責任的重大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納工作前後銜接,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

出納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續,搞好工作的移交。出納工作交接的作用主要有:

(1)可以明確工作責任。

(2)便於接辦的出納人員熟悉工作。

(3)有利於發現和處理出納工作和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預防經濟責任事故和經濟犯罪的發生。

在出納工作交接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問題的發生:

(1)出納人員進行交接時,一般應由會計主管人員監交,必要時,還可以請上級領導監交。

(2)監交的過程中,如果移交人交代不清,或者接交人故意為難,監交人員應及時處理裁決。移交人不作交代,或者交代不清的,不得離職。否則,監交人和單位領導人均應負連帶責任。

(3)移交時,交接雙方人員一定要當麵點清、點數、核對,不得由別人代替。

(4)交接後,接管的出納人員應及時向開立賬戶的銀行辦理更換出納人員印章的手續,檢查保險櫃的使用是否正常、妥善,保管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公章等的條件和周圍環境是否齊全。如不夠妥善、安全,立即采取改善措施。

(5)接管的出納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小說.跟我學當出納最新章節第15節第15章網址:html/11/11294/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