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的兩個故意殺人法律援助案件,查閱全案卷宗、會見嫌疑人之後,我和宋銘凱都認為,兩個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並沒有什麼爭議的。再加上被告人本人對案件事實,甚至細節都沒有任何的異議,所以辯護的重點不在於事實和證據,而在於如何讓法庭對兩個被告人不判處極刑。
方文發案件還好說,這個家庭的不幸本身就能引起法官的同情心,再加上被害人方凱的父親、母親都出具了諒解書,方家所在的街道辦事處為了表示對案件的關心,也出具了書麵證明,陳述方文發對被害人一直很疼愛,同時也請求法庭對方文發從寬處理。所以方文發雖然是有預謀,並且手段殘忍地殺害自己的孫子,被害人方凱還是未成年人,但是綜合全案情況來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並不大。
讓辯護人疼的是楊誌偉這樣的案件,殺害被害人的手段殘忍是一個方麵,關鍵是被告人在殺人之後又清理現場,拋棄屍體,並且還書寫勒索信放到被害人家裏,偽造綁架的假象,可以說是情節很惡劣了。最重要的一點是,被害人家屬堅決不願意諒解,還請求法院嚴懲凶手。所以,楊誌偉被判處極刑的概率還是很大的。
在研究了楊誌偉案件的全案證據材料和案件經過之後,我們發現,還是有一些案件的細節不太明確,雖然不影響全案事實,但是我和宋銘凱商量,還是決定提一個建議公訴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辯護意見:一來這個案件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被告人楊誌偉被判處死刑,出於對生命的尊重和對案件結果的負責,還是應該排除一切他人作案或者他人參與作案的可能性;二來,這樣也可以從程序上盡可能延長楊誌偉的生命時間。
我們又反複看了兩遍案件材料,決定建議公訴機關就以下幾個細節,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第一,從屍體照片體現,被害人王老太左手上有一撮毛發,請公安機關核實是否提取該毛發送檢,並明確該毛發是否屬於被告人楊誌偉;第二,楊誌偉供述中提到,其到王老太家行竊時驚醒了被害人王老太,王老太起床叫了一聲“平剛”,請核實“平剛”是誰,王老太平時是否這樣稱呼其兒子;第三,請進一步核實楊誌偉是如何將被害人王老太的屍體從臥室轉移出去的,並建議進行偵查實驗,核實體形瘦小的楊誌偉能否通過樓梯將一百斤左右的物體從低處轉移到高處;第四,請核實楊誌偉作案後放勒索信以及被害人兒子發現勒索信的時間及地點,建議補充辨認筆錄和照片;第五,楊誌偉供述中提到,其將被害人王老太的屍體從臥室轉移出去後,其向叔叔借了一輛紅色三輪電瓶車將屍體運至垃圾場。請核實楊誌偉提到的叔叔姓名是否是證人楊衝,並建議補充辨認筆錄和照片;第六,楊誌偉供述中提到,其作案當天,村裏楊軍家老人過世,村裏人都去楊軍家幫忙,此情況有助於其將屍體轉移而未被村民發現,請核實其所述情況是否屬實;第七,楊誌偉供述中提到,其作案時所穿的衣物已經燒盡,但鑒定書記載從其家中提取的黑色運動褲、灰色運動褲、淺藍色襯衣上檢出楊誌偉的人血,請核實從其家中提取的衣物上的血跡是何時所留;第八,楊誌偉供述中提到,其作案過程中未受傷,但現場留有多處楊誌偉的血跡,請核實楊誌偉在現場留下的血跡是否為新鮮血跡,是何時所留;第九,楊誌偉供述中提到,其因為缺錢才到被害人王老太家裏行竊,據此,請核實其經濟狀況和欠款情況;第十,請進一步核實楊誌偉作案時所使用刀具的特征;第十一,建議核實並排查楊誌偉與被害人王老太家是否存在矛盾。
把辯護意見寫好,通過登錄檢察網提交之後,已經差不多快六點,想起今天和秦浩嶼約好了一起吃晚飯,我收拾好東西走出事務所,到地下停地場開車。
下午六七點鍾的市區道路,正是最擁堵的時候。我和秦浩嶼約的是虹山湖邊的藍山餐廳。那是一家很不錯的中餐廳,菜品都很有特色,味道也不錯,並且,環境也很好,靠窗邊的座位都是臨湖的,一邊吃著美食,一邊欣賞湖光山色聊著天,很是愜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