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準則塑造新的企業運營戰略 6.運用創新的運營之道(2 / 2)

但是,這些公司也明白,大多數的創新性思想,不論它們如何“才氣煥發”,也不可能帶來“成果”。因此,它們在計劃、預算、期望及控製等方麵,對待創新性工作大大有別於對待現有的、經營中企業的方式。

創新型公司通常有兩個獨立的預算:一個是經營的預算,一個是創新的預算。經營的預算包括已經在做的所有事情。創新預算包括要用不同的方式來做的事情以及準備要做的新的事情。經營預算常常多達幾百頁,即使一個中型公司也是如此;而創新預算即使在大型企業中也很少超過四五十頁。但高層管理者在這50頁的創新預算上所花的時間與花在500頁的經營預算上的時間相比,通常還要更多一些。

對創新預算提出的問題往往是:“這是恰當的機會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高層管理者會接著問,“在現有的資源條件下,該機會所能提供的最大限度是什麼?”

還要看到,創新工作的收益與經營中企業的收益大不相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有時長達好多年——創新工作隻有成本而無“收益”。但當它產生收益時,那就應該是成本的好多倍。如果一項創新工作的收益達不到投資的幾百倍,就不能說這項創新是成功的。因為它所冒的風險太大了,所以收益絕不可以過低。

“健全的財務經理”的標準是穩定的10%的投資回報率和10%的增長率。不過如果以此來要求創新性工作,則是愚蠢的。這種要求對於創新初期顯然是過高了,但對於長期又過低了。所以,不要把經營中企業的投資回報率指標應用於創新性工作。最早的一條創新性規則是杜邦公司在20世紀20年代提出的,即:“除非新產品或者新業務已經投入市場二三年並度過了嬰兒期,否則,就不要把它們列入企業的經營指標當中。”

其次,對創新工作必須進行嚴密的控製。在進行創新經營的公司中,人們聽不到關於“創造性”的談論,因為,“創造性”是那些並不進行創新工作的人的流行語。他們所談論的是工作與自我約束。他們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我們對這項方案進行檢查的下一個控製點在何處?那時我們應該有哪些預期成果?並且我們應該在何時進行檢查?”當一項創新思想接二連三未能實現目標時,創新型公司並不說“讓我們加倍努力”,而說“我們是否應該轉而幹其他的事了?”

尤為重要的是,創新經營的公司會主動地放棄自己過多的、陳舊的、不再具有生產力的事物。它從來不認為“做工精良的馬車鞭子總會有市場的”。它知道,凡是人所創造的東西早晚都會陳舊的,而且往往是很快就會陳舊。它寧願自己放棄已經陳舊的產品,也不願意讓競爭者把它淘汰掉。

因此,創新經營的公司要經常對它的產品、生產程序、工藝技術、業務及市場是否應該繼續存在進行檢驗。“從我們目前所知道的來看,我們現在還生產這種產品或提供這種業務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公司不會說“讓我們再研究一下”,而會說“我們怎樣才能讓它退下來?”

當將要被淘汰的產品或業務還能為公司創收時,公司要做的不是為它注入新的資源,而是僅僅維持現狀即可;或者移動眼珠,將舊的產品投入到需要它的市場或用途中去。如若不能,就將它徹底放棄,對一個企業而言,放棄舊的事物是使員工能將全部的精力集中到創新中來。

所以,青年管理者必須知道,製訂創新的運營戰略,是使公司永遠走在時代的前列必不可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