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宋英輝、吳宏耀:“任何人不受自證其罪原則及其程序保障”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
,〔1〕郎勝主編:《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釋義》中國法製出版社1996年版,第25~26頁。
12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沉默權製度的價值是體現程序正義,實現人權保障和懲治犯罪的統一。〔〕有學者分析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沉默權的必要性,並提出了設立有限沉默權的原則。〔〕但也有學者持不同觀點,認為應當從我國司法實踐的現狀和需要。慎重對待,從長計議”〔〕出發,對沉默權“()證明責任。李浩的《5
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哲學思考》一文,對舉證責任分配提出四個價值標準:實現實體法的宗旨、概率分析方法、程序公正、訴訟經濟。有學者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進行了研究。〔〕關於當事人“”資料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在庭審中質證,學者們的觀點頗有分歧。〔〕私錄在法院是否應當調查收集證據的問題上仍存在分歧;〔〕比較一致的觀點是,如果法院保留收集、調查證據的權限和職責,就理所當然地應成為質證和被質證的主體。〔〕()證明標準。有學者認為,我國現存的一元製訴訟證明標準不僅在理6
論上值得質疑,亦不利於司法實踐。〔〕有學者提出將“法律真實”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明任務和要求,而把排他性作為證明標準。〔〕也有學者提出,確立刑事證明標準的原則應當是:①證明標準應堅持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原則;②證明標準應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實際價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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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2〕劉根菊:“在我國確定沉默權原則幾個問題之研討(上、下),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2~3期。
,〔3〕崔敏:“‘’問題的理性思考”2000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關於沉默權,法學評論》1996年第1期。〔4〕但昭文、蘇民益:“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探討”載《,〔5〕參見金友成、傅雪峰:“視聽資料證據合法性界定理論研討綜述”載《法學》1998年第4,期;齊樹潔、鍾勝榮:“論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對我國證據製度的影響”載《法學評論》1998年第4,期;齊樹潔、吳旭莉:“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與證據製度的完善”載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法學〔6〕黃進才:“對我國民事舉證責任分擔規則的再認識”載《》1997年第11期;翁曉斌:“,法學民事訴訟中庭審形式化現象探析”載《》1998年第1期。
,現代法學》1998年第1期;景漢朝、盧子〔7〕參見林義全:“民事訴訟證據質證的探討”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4期;翁曉斌:“民事訴訟中庭審娟:“經濟審判方式改革若幹問題研究”載《,法學形式化現象探析”載《》1998年第1期。
,中國法學》1999年第3期。〔8〕王聖揚:“論訴訟證明標準的二元製”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1期。〔9〕樊崇義:“客觀真實管見——兼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載《,〔〕陳衛東、劉計劃:“10關於完善我國刑事證明標準體係的若幹思考”2000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1〕金澤剛:“沉默權的限製和限製的沉默權——刑事訴訟法規定沉默權的理性思考”1999年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13()證據規則。有學者認為,同一層次的刑事證據規則應有四個,即相7
關性規則、非法人證排除規則、口供補強規則和質證規則。〔〕有學者認為,證據規則應著重考慮:證據標準、證人出庭製度、證據開示製度、鑒定的管理和審查規則、法庭認證規則。〔〕有學者則認為,當務之急是完善交叉詢問、舉證責任等有關證據運用的程序規則,應主要增補排除傳聞證據規則。〔〕2000年8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單位的專家學者47人在北京聚會,對中國人民大學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草》案·專家建議稿)進行了深入討論。〔〕()認識論與證據法的關係。有學者從三個方麵討論刑事證據與認識論8
的關係:認識論是刑事證據製度的理論基礎;訴訟客觀真實與認識論;證明標準與認識論。〔〕對此持反對意見的學者提出確立我國證據法的兩個理論基礎:一為形式理性觀念;二為程序正義理論。〔〕9
()證據開示。1999年訴訟法年會對“證據開示的必要性、證據開示的原則、證據開示的程序”進行了熱烈討論。〔〕()測謊。有學者提出,在刑事訴訟中應確立測謊的法律地位,規定使10用主體與適用對象,明確測試結果是偵查的輔助手段,不應作為獨立的訴訟證據。〔〕有學者則認為,測謊結果具有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具有證據能力;並提出對測試主體、測試方法以及測試結果與其他證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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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論文。
2000,〔1〕楊健廣:“中國刑事證據規則中的質證規則”1999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2〕宋世傑:“刑事證據規則的理論基礎與立法觀點之我見”2000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3〕馬貴翔、倪澤仁:“訴訟結構與證據規則”2000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4〕楊立新:“中國民事證據法研討會討論意見綜述”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年第6期。
,〔5〕陳光中:“刑事證據製度與認識論”2000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6〕陳瑞華、蔣炳仁:“走出認識論的誤區——為證據立法重新確立理論基礎”2000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7〕參見張品澤:“關於我國刑事訴訟證據展示的法律思考”夏有柱:“證據開示與司法實;;踐”胡錫慶等:“刑事訴訟證據展示製度探析”等等論文(以上皆選自1999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8〕樊鳳林:“論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和測謊儀介入刑事訴訟立法的再完善”2000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14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間的矛盾來審查判斷測謊結果。〔〕盡管此階段我國證據法學取得大量研究成果,但也有學者一針見血地指出其中的不足:“在理論研究上,我國證據法學還未擺脫作為訴訟法學、程序法學附庸的尷尬境地……證據理論的匱乏、滯後不僅致使對證據製度理論認識的膚淺和司法操作中的漠視,而且,由於理論研究對證據問題的忽視,現行證據製度運作中存在的問題也往往需要間接地表現為程序問題時才能夠引”起人們的注意,致使證據製度缺少發展的必要契機和內在動力。〔〕1
2進入21世紀後,證據法在中國逐漸成為顯學。這有四個標誌:一是近年來有大量證據理論研究著作和論文出版發表〔〕;二是研究機構和學科建設取得重要進展〔〕;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頒行了兩個證據規定〔〕,一些省市高院也頒行了地方性證據法規;四是一批推動證據立法的學者建議稿問世〔〕。證據法在中國迅速發展有兩個主要動力:一是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建設的需要,二是本土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證據是法治的基石。證據對於任何創造了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製度來說都是基礎性的。〔〕證據製度是法治國的一項基本製度,它處於訴訟製度中的核心地位。〔〕1證據立法及立法研究一波三折早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期間,陳華姣等32名代表就聯名提出建議製定證據法的議案。其後,在九屆人大第二、三、四次會議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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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三)司法公正呼喚證據法治快速發展(2001~2008年)學)2005年底被批準立項建設;中國政法大學證據法學研究院於2006年5月成立,7月全國第一個證據法學博士學位點在國務院學位辦新增備案,該博士點下設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兩個研究方向。
200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年4月1日起施行)和《關於行政。2002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年10月1日起施行);〔6〕例如,畢玉謙、鄭旭、劉善春:《中國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論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陳光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專家擬製稿(、釋義與論證)中國法製出版社2004條文;。年版)江偉主編:《中國證據法草案()及立法理由書》(建議稿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7〕[]羅納德·J艾倫:“美刑事訴訟的法理和政治基礎”2005年在中國政法大學的演講。
,〔8〕參見江偉、吳澤勇:“證據法若幹基本問題的法哲學分析”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1〕葉青、王戩:“論測謊技術與測謊證據價值”2000年全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年會論文。
,人民法院報》2002年12月11日,第3版。〔2〕吳宏耀:“我國證據立法勢在必行”載《〔3〕2000年以來,有關證據的各類著作已達幾十種,論文每年數百篇。
〔4〕中國人民大學證據學研究所於2005年4月成立;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中國政法大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15仍有製定證據法或盡快製定證據法的議案提出。〔〕但是,證據法始終沒有列入國家立法計劃。
為滿足司法實踐急需,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分門別類地製定有關證》據規定。2001年8月,司法部頒布《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頒布。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規定》頒布。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電子取證、電子證據的審查判斷有著重要影響。
2001年以來,學術界圍繞證據立法模式,即三大訴訟統一立法,還是各自立法;是建立一個從原則到收集證據、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等係統的證據法,還是在現有條件下補充完善、解決急需的問題進行了熱烈討論,學者們提》出了諸多證據法建議稿,如肖建國、章武生的《民事證據法(建議稿),湯,維建等的《民事證據法學者建議稿》畢玉謙等的《中國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論證》陳界融的《統一證據法》陳光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專》家擬製稿(、釋義與論證),江偉的《條文中國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2005年以後,曾經一度此起彼伏的立法呼聲不知何時趨於沉寂”了,證據立法的呼聲也不知何時從高峰跌到了穀底。〔〕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入,“,就是打人情”的陳腐觀念正逐漸為打官司人們所擯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司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從佘祥林案、杜培武案、黃靜案、邱興華案、馬加爵案到高鶯鶯案,司法審判中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全都指向證據,因此,司法公正呼喚著我國證據法的發展。
證據立法缺失造成司法實踐中無法可依的現實,促使證據立法研究在短暫的停頓之後又重新活躍起來,而且更加趨於深入和理性,例如,陳瑞華的《從“”走向“—證據學證據法學”——兼論刑事證據法的體係和功能》〔〕,房保—國的《現實已經發生——論我國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張保生的《證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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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究》2006年第3期。
—,〔4〕房保國:“現實已經發生——論我國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載《政法論壇》2007年第3期。
,法學研究》2001年第5期。〔1〕參見李浩:“民事證據立法與證據製度的選擇”載《,檢察日報》2006年2月13日,第3版。〔2〕吳丹紅:“證據立法呼聲緣何歸於沉寂”載《—,〔3〕陳瑞華:“‘’走向‘從證據學證據法學’——兼論刑事證據法的體係和功能”載《法商16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規則的價值基礎和理論體係》〔〕、張保生主編的《〈人民法院統一證據規定〉司法解釋建議稿及論證》等。關於證據立法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沈德詠認為:“眾多法律法規中的條文以及司法解釋條文之間存在不夠協調、不夠有序等問題,這種狀況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實踐中運用訴訟證據規則的混亂,比如證人不出庭現象比較普遍,重複鑒定問題突出,電子證據的運用無法可依等,訴訟證據製度的改革與完善已成為當前中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而迫切的任務。他認為,在加強證據立法方麵有兩條路可以選擇:一是在三大訴訟法中修改有關訴訟證據製度的規定;二是製定一部獨立的、綜合的訴訟證據法典。〔〕與司法實踐的需要相比,我國現行證據製度存在兩大問題:一是規則少,二是無體係。前者表現在,三大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條文太少,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後者表現在,證據立法缺乏價值基礎和理論體係方麵的設計,數量有限的證據規則處於一種彼此缺乏邏輯聯係的離散狀態,這不僅不利於司法人員從整體上掌握證據法的宗旨和基本要求,而且也影響了證據法的學科建設和理論發展。目前我國有接近四分之一的省高級人民法院製定了地方性證據規則,〔〕這一方麵促使司法機關和訴訟各方證據意識的提高,同時也激勵證據法學者深刻反思中國證據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地方性證據規則紛紛出台,雖然回應了司法實踐的急需,但又存在邏輯混亂、用語不準確、科學性較差的問題,造成了不同地方分別“立法”的局麵,影響了證據法在我國的統一適用。因此,有必要站在全國統一證據再解釋立法的高度,消除這種各地省市對司法解釋的“”現象。〔〕針對我國證據法分散在三大訴訟法中的弊端,一些學者論證了製定統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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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訪問日期:2006年5月30日。
—,〔3〕參見房保國:“現實已經發生——論我國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載《政法論壇》2007年第3期。文中在談到北京、江蘇、湖北、四川、山東、廣東等省市高級人民法院頒行地方性證據規則的情況時,認為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歸根結底還是與全國性證據立法的不完善有關。另據統計,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兩個證據規定之前有9個省市頒布了自己的證據規定,之後有5個省市頒布了自己的證據規定,其中主要為刑事證據規定。
—,〔4〕房保國:“現實已經發生——論我國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載《政法論壇》2007年第3期。
cn/gate/big5/wwwgovcn/jrzg/2006-05/30/content_295901htm,法學研究》2008年第2期。〔1〕張保生:“證據規則的價值基礎和理論體係”載《,〔2〕參見“首席大法官肖揚:中國不斷加大證據製度改革力度”載新華網,http://big5gov.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17證據法的理由。有學者認為,三大訴訟法的證據問題盡管有一些差異,但總體上看還是共性大於個性。證據法應當是統一的,規定的內容應當是三大訴訟中共有的證據製度和問題。至於因訴訟性質不同而產生的具體問題,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相應的訴訟法中予以規定,或者在證據法典分則部分予以規定。〔〕有學者分析了訴訟法和證據法的區別,區別之一就是訴訟具有不可回轉性,而證據卻不具有這一特性,可以隨時進行證據調查與收集。閉合、性(非公開性)不可回轉性這一特質可以區分訴訟法和證據法,成為製定獨立證據法的理論基礎。〔〕有學者通過質疑統一證據立法的兩大理論障礙來論證製定統一證據法的可行性。障礙之一是所謂大陸法係傳統,但傳統隻能說明以往的狀態,對以後的實踐並沒有強製約束力。案件事實認定的一般法則或證據規則在兩大法係之間沒有本質差別,兩大法係證據規則不僅在主要內容上具有共性,而且其首要目的都是為了準確認定事實。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美國艾倫教授強調了證據法具有跨法係、跨國家的普適性一麵。障礙之二是三大訴訟法的特殊性,但司法實踐證明按三大訴訟領域分別製定刑事、民事和行政證據規則有內容重複和不利於法官把握證據規則的一般原理的弊端,這些弊端也反證了製定統一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重大錯案證據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一些重大錯案折射出我國證據製度的不健全。2000年7月,蒙冤26個月的杜培武被無罪釋放,該案反映出刑訊逼供的嚴重問題。〔〕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測謊結論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刑事證明標準、警察出庭作證等證據問題都引起了學界的反思。隨後,2002年遼寧李化偉殺妻案,2003年海南黃亞全、黃聖育搶劫案,2004年河北李久明殺人案、雲南孫萬剛“殺女友”等錯案的逐個平反,刑事證據問題以這種特殊的方式更加現實地呈現在整個社會麵前,而2005年披露的佘祥林殺妻錯案則使人們對刑訊逼供問題的關注達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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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法論壇》2007年第3期。地方性刑事證據規則”載《,〔2〕轉引自宋英輝、湯維建主編:《證據法學研究述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頁。
,〔3〕張保生:“製定統一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載《人民法院報》2007年11月20日,第5版。
,〔4〕張桂勇、李新天:“對杜培武一案的分析”載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此種模式已經為某些地方性證據規則所采用,具體參見房保國:“現實已經發生——論我國18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一個峰值。有學者總結到,該冤案是刑事訴訟程序被破壞乃至踐踏而必然結出的“”〔〕為了避免冤案的發生,必須正確對待口供、嚴格依照法定孽果。
程序收集證據、全麵收集證據。〔〕佘祥林案在中國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具有標本意義。〔〕2006年披露的黃靜案、高鶯鶯案、邱興華案則直接指向司法鑒定製度,反映出我國司法鑒定製度中存在重複鑒定、多次鑒定以及鑒定人回避、鑒定結論的明確性、鑒定過程的公正性等一係列問題,〔〕也涉及司法鑒定機構的中立性、鑒定程序的完備、勘驗檢查筆錄的完整、證人證言的可信性等問題。〔〕一些法學家針對邱興華案,以公開信的形式,籲請司法機關對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並對我國法律將司法鑒定啟動權絕對地賦予檢察官、法官提出質疑,對控辯雙方的鑒定專家在我國法庭上對抗性地辯論起來提出建議,並呼籲對司法精神病的鑒定標準等加以規定和完善。〔〕通過對佘祥林等錯案的反思,法學界對於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給予更多關注,連續成為訴訟法學會2005年、2006年年會的熱點問題。學者們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基本理論、我國應該規定怎樣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討論。其中,陳光中等的《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適用》〔〕、陳瑞華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反思》〔〕、汪建成的《中國需要什麼樣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秦策的《刑事非法證據排除的—憲政之維——以中國憲法文本為基點的思考》〔〕等文,對刑事訴訟非法證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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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第6期。
,中國審判》2006年第9期。〔4〕參見吳少軍、李永良:“黃靜裸死案鑒定之謎”載《,〔5〕參見黎偉華:“法學專家質疑高鶯鶯之死”載《民主與法製》2006年第15期;晏向華:“,檢察日報》2006年9月19日,第3版。從高鶯鶯案看勘驗檢查筆錄的困惑”載《—,〔6〕陳學權:“刑事司法鑒定中的程序正義——邱興華案對中國刑事司法鑒定製度的啟示”載《中國司法鑒定》2007年第4期。
,〔7〕陳光中、張小玲:“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適用”載《政治與法律》2005年第1期。
,法律適用》2006年第6期。〔8〕陳瑞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反思”載《,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5期。〔9〕汪建成:“中國需要什麼樣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載《—,〔〕秦策:“10刑事非法證據排除的憲政之維——以中國憲法文本為基點的思考”載《法學》2007年第8期。
2006,法學〔1〕謝佑平:“防止冤假錯案,有賴於健全的刑事程序法”載《》2005年第5期。
,法學〔2〕參見陳衛東:“強化證據意識是避免錯案的關鍵”載《》2005年第5期。
,〔3〕陳興良:“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考察:以劉湧案和佘祥林案為標本”載《浙江社會科學》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19排除規則作了係統論述;在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方麵,李浩的《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李祖軍的《論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文具有一定代表性。
3證據法學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迅速發展在證據法學教育方麵,2001年以後,各法學院校大都把證據法學作為獨立課程開設。在本科教學中,中國人民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將其列為必修課,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則將其列為單獨選修課。中國政法大學開設有證據法學、刑事證據法學、民事證據法學等選修課,36學時的證據法學為全校通選課。2007年4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羅納德·J艾倫(RonaldJAllen)教授在中國政法大學為本科生講授36學美國證據法》課程,采用全英文講授、案例研討的教學模式。時的《在研究生教學中,一些學校將證據法學列為訴訟法專業研究生必修課,如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中國政法大學將證據法學列為訴訟法學研究生54個課時學位課程,自2008年起開設“外國證據法專題”為證據法學研究生限選課,其他方向研究生通選課,共36學時。
自2003年12月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與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作舉辦“,德恒證據學論壇”至今已成功舉辦了48期。自2006年起,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每年春秋舉辦“證據科學論壇月”至2007年已成功舉辦了16講。
在學科建設方麵,中國政法大學起初將證據法學作為訴訟法學的一個研究方向招生,2006年7月在國務院學位辦備案增設證據法學為與訴訟法學並列的二級學科碩士和博士點,其中,碩士點下設證據法學、物證技術學、法醫學三個研究方向,博士點下設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兩個研究方向;2007年招收第一屆證據法學碩士、博士研究生;經全國法律碩士教學指導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辦批準,自2009年起開始從理工農醫專業本科畢業生中招收法律碩士(法庭科學方向)研究生。
在科研機構建設方麵,2005年成立的中國人民大學證據學研究所,是專門從事證據學(含證據法學、證據調查學、物證技術學)研究的學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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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2006年第3期。〔1〕李浩:“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3期。〔2〕李祖軍:“論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載《20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年國內唯一的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中國政法大學)被批準立項建設;2006年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正式成立,下設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兩個研究所,在證據科學交叉研究方麵形成一定特色。
、在教材建設方麵,有何家弘主編的《新編證據法學》樊崇義主編的《證、據法學》卞建林主編的《證據法學》等教材,不僅體係完整,而且對證據法學前沿問題有獨到見解。證據法學係列叢書相繼出版,有2002年王利明主編)訴訟證據叢書》(後改名為:《證據運用指導叢書》,2003年江偉等的的《《,中國證據立法前瞻性問題研究叢書》2005年崔敏主編的《刑事訴訟與證據運用》係列叢書,萬鄂湘總主編的《用證據說話》叢書,2007年何家弘主編,,的《證據學文庫》卞建林主編的《訴訟與證據前沿叢書》2008年中國政法大、《。證據科學文庫》證據科學資料案例叢書》學證據科學研究院開始編輯的《證據法學術會議頻繁召開,繼2000年中國政法大學舉辦中美證據法研討會後,2002年該校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和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共同主辦刑事證據法國際研討會;2004年首屆DNA證據國際研討會在北京人民警察學院舉行;2006年召開了中國—加拿大訴訟證據問題研討會暨中加最高法院第一次高層圓桌會議,司法部中國司法鑒定雜誌社主辦中國首屆司法鑒定高峰論壇,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聯合主辦第二屆國際DNA證據研討會;2007年中國政法大學與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主辦首屆全國言詞證據的分析認證與司法應用研討會,2007年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主辦了首屆證據理論與科學國際研討會。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主辦的《證據科學》雜誌於2007年創刊,2004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的“中國證據法網”開通,2006年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主辦的“中國證據科學網”開通,2005年司法部主辦的“中國司法鑒定網”正式開通,2006年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主辦的“中國物證技術學網”開通,2006年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院主辦的“中國司法鑒定信息中心網”開通。這些網站的開通和運行都對廣義的證據法的知識的傳播和證據法研究的深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證據法譯著方麵,自2001年以來,美國學者波斯納著的《證據法的經,濟分析》(徐昕、徐昀譯,中國法製出版社2004年版)米爾建·R達馬斯、卡著的《漂移的證據法》(李學軍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比較法視野中的證據製度》(吳宏耀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2005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21,版)約翰·W斯特龍主編的《麥考密克論證據》(湯維建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羅納德·J艾倫等著的《證據法:文本、問題與案;例》(張保生等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德國學者羅森貝克著的《證;明責任論》(莊敬華譯,中國法製出版社2002年版)英國學者詹妮·麥克埃,文著的《現代證據法與對抗式程序》(,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理查蔡巍譯,《德·梅著的《刑事證據》(王麗等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英國成文證據法》(熊誌海等編譯,中國法製出版社2007年版)等著作相繼在國內翻譯出版。
4證據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取得進展除了對證據立法的關注外,關於證據概念、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也是這一時期學界討論的熱點。
()證據概念。自1999年何家弘教授的《—1
讓證據走下人造的神壇——試析證據概念的誤區》一文發表後,學界對證據概念展開了熱烈討論,在普遍、、、否定“”的同時,“根據說”“材料說”“內容與形式的統一說”事實說“”載體說”等學說紛紛出現。〔〕信息說、“2
()證據法的理論基礎。一種觀點讚同繼續堅持“我國刑事證據製度的理論基礎主要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和司法公正論”〔〕;否定者則主張,以程序正義和形式理性作為證據法的理論基礎,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又有一元論、二元論、三元論、多元論等不同的主張。〔〕陳瑞華的《證據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問題》宋英輝等的《證據法學基本問題之反思》張保生的《證據規則的價值基礎和理論體係》等論文都對證據法的理論基礎作了探討。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自2000年樊崇義教授的《—3
客觀真實管見——兼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一文發表後,學界對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問題展開了論戰,內容涉及證明標準的語詞之爭、“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之爭、具體應用與司法實踐的證明標準之爭等問題。其中,“客觀真實”與“法律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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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2〕陳光中、陳海光、魏曉娜:“刑事證據製度與認識論——兼與誤區論、法律真實論、相對真,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實論商榷”載《,〔3〕參見宋英輝、湯維建主編:《證據法學研究述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頁以下。
,〔1〕李忠誠等:“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綜述”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622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實”之爭影響較大,雙方彼此進行了批駁,各自捍衛了自己的主張。〔〕盡管有學者對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之爭的意義提出質疑,但從學術繁榮的角度來”說,“這一時期論戰的參與學者之多,觀點分歧之大,均屬前所未有。〔〕5證據科學研究的跨學科發展趨勢隨著司法實踐中科學證據的大量使用,越來越多的科技手段特別是高科技手段運用到事實認定過程中,對傳統的事實認定方法提出了挑戰。按照拉德布魯赫的觀點,法定證據理論已被科學證據理論取代。科學證據理論的現狀是:一方麵從心理學上對各式各樣輕信誤解進行深入分析,從而降低了人證的證明價值;另一方麵對例如指紋、血跡等勘查對象用改進的技術進行分析,相應提高了物證的證明價值。〔〕達馬斯卡則提出,證據法的未來就是探討事實認定的科學化問題。〔〕在上述思想基礎上,何家弘教授提出了“神證—人證—物證”的發展進路,認為這預示了證明方法和手段從以“人證”為主的證明向以“”或“物證科學證據”為主的證明的轉變。〔〕2006年前後,我國法學界圍繞“證據”學科的性質和範圍展開了證據法學與證據學的爭論。陳瑞華教授認為:“未來以證據作為研究對象的學科,應當逐漸走向多元化並具有相當程度的開放性和包容性。研究證據問題的學者應當從哲學、心理學、邏輯學、概率統計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物證技術學、偵查學等多門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中尋找靈感和資源,將其逐漸培學科群。大證據學”的育成一種由多個學科組成的‘’”〔〕龍宗智教授在《“建構及其學理》一文中提出,法證據學是證據學在法學領域的分支,是在一般證據學的基礎上,在法的空間中通過法律規製來運行的,實現特定的法的任務的證據學。而一般意義上的證據學,即研究關於證據與證明的係統性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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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頁。
,〔2〕宋英輝、湯維建主編:《證據法學研究述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50頁。
,〔3〕[]拉德布魯赫:《德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4頁。
,〔4〕[]米爾建·R達馬斯卡:《美漂移的證據法》李學軍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頁。
—,中國刑事法雜誌》〔5〕參見何家弘:“·人證·物證——試論司法證明方法的進化”載《神證1999年第4期。另參見何家弘:“,檢察日報》1999年9月2日。中國證據法學前瞻”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6〕陳瑞華:“‘’走向‘從證據學證據法學’,載《359~376,〔1〕參見宋英輝、湯維建主編:《證據法學研究述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23識,對於證據法學具有基礎性意義。〔〕在對證據學的性質、學科特征、內容與方法等基本內容和結構分析的基礎上,他把適用於法證據學以及其他任何使。用證據判定事實的學科領域的一種新的學科及知識體係稱作“大證據學”〔〕“證據學作為對事實進行證明的學科,其基本原理屬於哲學以及科學哲學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範疇,而這些學理具有廣泛的適用領域。因為在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各個分支以及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為了作出一定的結論並采取一定的行動,常常需要對已發生的事實進行判定,都麵臨著對事實進行證明的任”“務。大證據學”包括:在科學技術領域探求已發生的事實狀況的科技證據學;在軍事領域根據證據(情報)判斷敵方行動的軍事證據學;在曆史與考古領域,根據遺留文字乃至殘垣斷簡等曆史文物考究史實的曆史證據學;在日常生活中,根據人的行為舉止以及其他各種征候判斷與人相關的事實和各種社會事實的社會證據學及生活證據學;以及在法律活動中,為適用法律而依靠證據判定案件事實的法證據學;等等。〔〕在證據法學還是證據學的爭論中,張保生、常林和王進喜教授等提出了“EvidenceScience)的概念。2005年6月,中國政法大學在向教證據科學”(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申請書》中,為“證據科學”下了育部提交的《一個定義:“證據科學是綜合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方法,研究證據采集、”鑒定技術以及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之一般規律的科學理論和方法體係。
該申請報告棄用“”概念的原因在於,它已不能完整地表達證據法跨證據學學科發展的趨勢是自然科學的成分越來越多。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艾倫教授、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庭科學家伊姆溫克裏德教授和美國麥肯思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滿運龍博士等,均對這個概念及定義予以了充分肯定。2006年5月20日,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正式成立,鑒於該研究院設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兩個研究所,又采納了艾倫教授關於證據科學研究院英文名稱使用“InstituteofEvidenceLawandForensicScience”的建議,這進一步強調了證據科學的“”是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及其交叉研究,而且也成為“證據科內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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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2006年第5期。〔1〕參見龍宗智:“‘大證據學’的建構及其學理”載《,法學研究》2006年第5期。〔2〕參見龍宗智:“‘大證據學’的建構及其學理”載《,法學研究》2006年第5期。〔3〕參見龍宗智:“‘大證據學’的建構及其學理”載《24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學”這一中文概念的另一英文規範表述。〔〕從證據法學邁向證據科學,這是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跨學科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以張保生、常林和王進喜教授為代表的研究團隊,順應了這一發展趨勢,對證據科學的交叉學科研究進行了深入探索。他們認為,證據科學之所以應運而生,有兩個深刻原因,一是傳統的事實認定方法,即以人證為中心的證明方法不能完全適應當代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二是當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為事實認定提供了新的技術手段。
張保生教授認為,盡管世界上存在著比較完善和不夠完善的證據製度,然而,即使在比較完善的證據製度下,冤假錯案依然層出不窮。〔〕這說明,司法公正不僅需要完善的證據製度,還需要新的科技手段。這種轉變喻示了一種可能性,即科技手段的運用與證據製度的不斷完善,二者結合起來,可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促進司法公正,這正是證據科學的使命。〔〕關於證據科學的研究範圍,張保生教授認為,它不僅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也涉及法律即證據規則的適用問題。證據科學的研究領域盡管十分寬泛,但卻可以將其劃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領域。廣義的證據科學研究領域,可以包括概率論和統計學、法學、醫學、地理學、教育學、哲學、古代史學、經濟學、心理學和計算機科學等學科領域;也可涉及如運動員興奮劑檢測、文物鑒定、恐怖事件調查、武器核查、新科技手段對考古學、藝術史、天文學等領域證據方法的影響;等等。在這個範圍內,一切指向證據問題的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都屬於證據科學的範圍。因此,這個領域至少包括四個方麵的研究內容:①證據本體論或事實論的研究,例如,自然事實與社會事實,事實的共時性與曆時性,事實的信息屬性,事實與證據等問題;②證據認識論或證明論的研究,例如,經驗推理,事實認定的性質、過程和規律,事實認定的主體與主體際,事實認定的準確性、客觀性、可靠性、可信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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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4日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論壇月”第一講。
,〔2〕參見孫玲玲:“《從美國錯案報告》論司法實踐中證據觀念的強化”載美國政治與法律OSI網,http://wwwciaplcom,訪問日期:2004年4月19日。文中談到,由美國開放社會協會()的GIDEON項目資助,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學和死刑研究專家塞繆爾·R格羅斯(SamuelRGross)教授及該校四個博士生共同發表了《,美國自1989年至2003年間的錯案報告》披露了從1989年至2003年間美國的328例錯案。
,證據科學》2007年第1、2期。〔3〕張保生:“:研究證據科學促進司法公正”載《發刊詞2006—,〔1〕參見張保生、王進喜、常林:“證據科學及其理論體係——證據法的跨學科發展趨勢”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25真實性等問題;③證據科學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研究,如心理學、邏輯學、概率論、決策理論等;④證據科學的應用研究,如第17屆國際法庭科學大會(年)涉及的議題:法庭電腦學、DNA統計學、藥後駕駛、濫用藥物、2005災難受害人識別、犯罪現場模式分析等,以及涉及運動員興奮劑檢測、文物鑒定、恐怖事件調查等。〔〕關於狹義證據科學的研究領域,張保生教授認為,主要是指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的分別研究與交叉研究。在這個範圍內,證據科學不是一個對任何事實或證據問題都進行研究的包羅萬象的學科群,而是一個研究證據采集、鑒定技術以及案件事實認定一般規律的科學理論和方法體係。因此,這個領域大致包括三個方麵的研究內容:①證據法學研究,包括:證據製度研究,如證據法與訴訟法或證據製度與訴訟製度的關係研究,大陸法係、普通法係和混合法係證據製度的比較研究,國別證據製度及其比較研究;證據法學的基本概念和範疇研究;證據規則研究,如各種排除規則、特免權規則、證據開示規則、舉證規則、質證規則、認證規則、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法庭運用證據問題、科學證據等。②法庭科學研究,例如,法庭科學基本理論、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法庭科學技術標準化、證人證言的心理學實驗等。③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的交叉研究,這也可以稱為證據科學的狹義研究。〔〕從狹義角度看,證據科學是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的統一。在這一領域,古今中外許多學者已經就這兩個學科的分別研究積累了許多成果,甚至形成了一些學說和流派,但目前還沒有把二者緊密結合起來專門研究證據科學的理論著作。在法庭科學領域,尚無具有重大統攝性意義的理論著作。
證據科學作為一門正在成長的新興學科,其研究工作得到了教育部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積極資助。2006年教育部批準了由張保生教授為首席專家的“證據科學的理論體係與應用研究”作為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正式立項。該項目的總體框架蘊含了以下幾點考慮:①證據科學是法學和自然科學的交叉學科,它包括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兩大研究領域,二者之間具有內在邏輯聯係,構成一個完整的理論體係。②證據科學的理論體係和實踐應用,在邏輯上的依次展開,構成四組層次分明的研究內容:一是證據1
2,證據科學》2007年第1、2期。〔1〕張保生:“:研究證據科學促進司法公正”載《發刊詞,證據科學》2007年第1、2期。〔2〕張保生:“:研究證據科學促進司法公正”載《發刊詞26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科學的基礎理論與應用研究;二是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的基礎理論研究;三是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的應用研究;四是證據法學的谘詢服務和法庭科學的技術開發研究。③證據科學研究領域的交叉學科性質,決定了其研究內容的複雜性和研究方法的多樣性。④證據科學研究對象的層次性,決定了其研究成果具有多種形式和不同用途:包括理論性論著、立法建議和規則規範、對策建議、專利與新產品開發等。該課題研究的基本內容包括四組15個子課題。這些課題的研究在國內外都具有創新性。
2006年5月20日正式成立的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是我國第一所專門的證據科學研究機構。它的成立是天時、地利與人和的集中反映。所謂天時,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於2005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決定確定了我國司法鑒定的統一管理體製,指明了我國司法鑒定工作改革發展的方向,給建設證據科學研究院帶來了千載難逢的機遇。所謂地利,是教育部首次在文科高校試點進行跨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
2005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準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立項建設,這對推動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技術的交叉融合與跨學科研究,具有重要意義。所謂人和,是中國政法大學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乘司法鑒定體製改革的東風,抓住機遇進行了一次成功合作。合作雙方本著真誠的願望實現了強強聯合、優勢互補。這種合作是一個多贏之舉:對中國政法大學而言,這種合作有助於提升學校的整體科研水平特別是實證研究能力,彌補法學教育試驗環節的不足,促進科研成果的社會轉化,拓展大學的社會服務功能。對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而言,這種合作有助於把法庭科學技術研究置於高水平大學的法學教育科研平台之上,可以獲得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也解決了原來鑒定工作與教學、科研相脫節的問題。對北京市法院而言,這種合作既保存了研究所繼續為北京市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原有功能,又創造性地貫徹了司法鑒定體製改革的精神,減少了改革帶來的陣痛和損耗。〔〕2006年5月由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主辦的中國證據科學網(http://wwwevidencesciencecom/)正式開通。2007年底,《證據科學》雜誌。創刊()該雜誌更名於《雙月刊,法律與醫學雜誌》2007年9月15~16日,1
《中國司法》雜誌社主辦的“中國首屆司法鑒定高峰論壇”上的發言。
,〔1〕參見張保生:“、科研和鑒定一體化創新發展道路的探索”2006年7月22~23日在教學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27由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主辦的“首屆證據理論與科學國際研討會”在北京舉行。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的肖揚給會議發來的賀信說,證據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建立完善的證據製度,對於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深入開展證據科學研究,促進證據法學和法庭科學的緊密結合,將對證據理論的發展和證據製度的改革做出貢獻。來自美國、澳大利亞、英國以及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等十餘所高校的學者和來自司法部、公安部、教育部的專家共一百餘名代表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二、30年證據立法進展綜述改革開放30年,中國證據立法從無到有、從簡單粗疏到不斷完善,並逐漸呈現出蓬勃發展的局麵。
刑事證據立法30年刑事證據立法,以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為分界點,大致可分為起步階段和修改完善兩個階段。
()刑事證據立法的起步階段(~1995年)1979年《刑事訴訟。
11978,法》作為新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其曆史地位不言而喻,它不僅結束了中國長期處於“無法司法”的局麵,同時也開啟了中國刑事訴訟法治現代化的進程。在這部法律中,不僅第一次較為係統地規定了刑事訴訟的基本製度和、“程序,也確立了我國“實事求是”依法求實”或者“以證求實”的刑事證據製度的基本內容;〔〕確立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同時,設專章對證據作出規定,並在程序部分規定了證據的收集、出示、審查和判斷等規則和要求。盡管條文不多,內容也略顯粗疏,卻奠定了我國刑事證據製度的基本框架。
,1979年《刑事訴訟法》分4編,共164條,其中第一編第五章證據共7條。該法確立的證據原則、製度和規則,包括:第一,依法求實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①以事實為根據,以11
(一)法律,〔1〕崔敏主編:《刑事證據理論研究綜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52~68頁。
28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法律為準繩。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33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忠於案件事實真相,查明案件真實,以案件事實作為處理問題的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處理。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第3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一方麵,刑事訴訟程序包括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應當由法律事先明確規定。這裏的法律是廣義的,既包括刑事訴訟法,也包括其他規範訴訟程序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另一方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收集、審查和判斷證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③客觀全麵收集證據。第3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根據這一規定,在堅持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礎上,要求辦案人員注意收集正反兩方麵的證據。
第二,證據定義。第31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這一規定通常被認為是證據的立法定義,它反映了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要求:一是證據必須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作用,這是對證據相關性的要求;二是證據必須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情況,這是對證據證明力的要求。
第三,證據形式。第31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六種:①物證、書證;②證人證言;③被害人陳述;④被告人供述和辯解;⑤鑒定結論;⑥勘驗、”檢查筆錄。一般來說,隻有符合這六種形式的證據材料才允許作為證據使用,才允許向法庭提供,才有可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個規定的局限性在於,首先是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的規定相互矛盾;其次,也不適應社會生活日益複雜和科學技術飛速發展而出現眾多新型證據的實際。因此法定證據形式具有封閉性的固有缺陷。
第四,口供規則。①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第32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方法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也有違法治原則。②被告人如實供述義務。第64條規定:“被告人對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29”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是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和原則提出來的,要求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時,實事求是地回答問題,有罪就是有罪。這條規定與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的原則不符。③不輕信口供。第3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被告人對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具體情況最清楚,因此,口供曾被譽為“證據之王”但被告人的地位決定了口供虛假的可能性很大,這就要求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輕信口供,而是要注意調查收集案內其他證據。④口供補強規則。第35條規定:“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僅憑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即當供述是被告人不利的唯一證據時,不得判定被告人有罪。其法理根據是防止誤判和偏重口供。
第五,公安司法機關收集調取證據。第3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公社、人民”團體和公民收集、調取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追訴機關,要證明被告人有罪,當然享有取證權,但對於作為中立第三方的人民法院,我國刑事訴訟法仍然賦予其調查取證權,這是由傳統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決定的。
第六,證人作證。①證人作證義務。第37條第1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一般來說,所有了解案件情況即對案件事實具有親身感知的人,都有作證義務。②證人作證資格。
第37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首先,,證人應當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這裏的“知道案件情況”應當是直接感知的案件情況。這裏的“”指的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而且是指除當事人、人,辯護人、鑒定人和公安司法人員以外的人。其次,證人是應當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本條規定的“、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並不是生理上不能作為證人的必要條件,隻有當這種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足以導致其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時,才不能作為證人。③證人出庭作證。
第36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一條通常被認為是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法律依據,因為證人隻有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並查證屬實之後,其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0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第117條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第115條則規定了證人如實作證的告知義務,即“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④交叉詢問規則。第36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按照第115條的規定,對證人的詢問,應堅持相關性原則,即“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製止”在明確了控辯雙方對證人的交叉詢問後,第115條保留了審判人員對證人進行詢問的職權,即“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者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第七,證據出示。第116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第八,證明標準。第35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第10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這與英充偵查。據此,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美法係“確信無疑”的刑事證明標準基本上是一致的。
()刑事證據立法的修改完善階段(~2008年)刑事證據立法自。
219961996年後的修改、完善,既體現在程序法即刑事訴訟法中,也體現在實體法,如刑法中。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沿襲1979年《刑事訴訟法》立法架構的基礎上,在訴訟理念上有了很大進步,明確了保障人權的宗旨;在訴訟結構上,增強了對抗製因素,強化了控辯雙方的舉證和辯論,規定公訴人在宣讀起訴書後要直接訊問被告人,並在法庭上出示物證,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對未到庭的各種證據筆錄、文書進行質證;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經控辯雙方詢問查證屬實後其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還規定被告人、辯護人可以出示各種證據,提出新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等等。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對此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這次修訂是我國刑事訴訟立法新的裏程碑。但就證據製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31度而言,則基本沿襲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全部內容,仍在第一編第五章對證據作出專章規定,變化不大,隻是增加了對證人保護的規定。不過,以《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為契機,相關司法解釋的相繼出台,大大豐富和推動了我國刑事證據立法的發展。
1996年《刑事訴訟法》由4編和附則構成,共225條,其中第一編第五章證據共8條。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相比,增加了對證人保護的規定,同時,在其他章節中加強控方的舉證責任,規範了證人詢問規則。其變動的內容主要有:第一,在證據形式上,第42條在原來六種證據種類的基礎上新增了第七。種即“視聽資料”原《刑事訴訟法》未將其單列為一種證據,而將其視為物證或書證。鑒於視聽資料的性質以及對它的收集、審查判斷均有不同於其他證據的特點,而且《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將其單列為一種證據。隨著高新技術的迅速發展,視聽資料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地使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也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予以規定。〔〕第二,證人保護。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作證尤其是不出庭作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害怕遭受打擊報複。為保障證人正常履行作證義務,幫助法院準確查明案件事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本條,加強了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護。
第三,在吸收對抗製因素的同時,仍賦予了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權。第158條進一步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強化了庭審控辯雙方的對抗性,加強了控方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但仍保留了法院取證的職權,包括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以及對各種證據的審查核實和證據調查;如有必要,還可以宣布休庭,進行庭外調查核實。
1版,第67頁。
,〔1〕陳光中、嚴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與應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32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第四,證明責任。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公訴人承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①主張責任。按照第150條的規定,公訴,人在起訴書中,必須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即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事實。②提出證據的責任。按照第150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除。了起訴書外,還需提交“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按照第157條的規定,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③闡明責任。一方麵,公訴人要在起訴書中論證被告人行為構成什麼罪,需要追究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麵,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公訴人通過對證據的質證和辯論,來闡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為此,第157條規定,對於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的意見。
第160條則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公訴人。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④結果責任。《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⑤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承擔證明責任。按照第171條的規定,自訴人起訴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標準。否則,“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第五,證明標準。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第162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據此,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仍然堅持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在刑事實體法中,有關證據規定也逐步建立、完善。1997年修訂的《刑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33法》〔〕第39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對於本條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學界通常把它當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的例外,〔〕在證據法理論上被視為舉證責任的轉移。按照上述規定,在這類案件中,首先承擔舉證責任的是公訴人,即公訴人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證明到這種程度後,證明責任就轉移到了被告人身上,此時他必須“”其巨額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如果他不能、不願或者不敢說明說明,差額部分就按非法所得論。這一規定實質上減輕了公訴人在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腐案件中的證明責任,目的在於加強打擊這類案件的力度。
《》第282條第2款規定:“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刑法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對於本罪的證明責任,仍然是由公訴人先承擔舉證責任,即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持有了不該持有的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當公訴人完成這一證明責任後,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被告人身上,由其來承擔說明其來源與用途合法的舉證責任。如果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持有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來源與用途是合法的,就被認定構成本罪。
,此外,《》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具有舉證責任轉刑法移的性質。按照通常的理解,如果在被告人身上、住處或者其他寄存處查獲了毒品,但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犯罪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非法持有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犯罪的,則應當定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罪。〔〕這一罪名的確立主要出於打擊毒品犯罪的需要。之所以認定構成本罪,是因為控方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的來源、用途或者去處,而僅僅是根據其“持有”毒品的這一狀態。如果被告人有證據證明其持有毒品是合法的,也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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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頁。
〔1〕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陳光中、徐靜村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參見何秉鬆主編:《刑法教科書》中國法製出版社1997年版,第982頁。
34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民事證據立法改革開放30年,我國民事證據立法大致經曆了起步和修改完善兩個階段:。()民事證據立法的起步階段(~1990年)改革開放初期,由於11978我國法製不健全,民事證據立法經曆了一個首先從法院恢複、推動的過程。
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程序製度的規定(試》行),秉承我國民事訴訟中“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的曆史經驗,規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全麵主導訴訟程序的職權,反映了當時人民法院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強烈職權因素,以及當事人訴訟權利極為弱化的現實。〔〕該規定第三部分對“調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1979年,全國人大法製委員會籌建了《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1982年3月8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法重申了我國訴訟法“以試行》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尤其是設專章對證據作出規定,明確了民事證據的種類,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同時還規定了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證人作證、鑒定、現場勘驗、證據保全等。盡管這部法律中關於證據的規定隻有11條,卻具有重要的裏程碑意義,它標誌著我國民事證據製度的初步建立。
1982年《民事訴訟法(),分5編,23章,共205條,其中第一編試行》第六章證據共有11條。其所確立的證據原則、製度和規則主要包括:第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二,證據形式。第55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證人證言;⑤當事人的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
第三,舉證責任。第56條規定了“,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誰主張。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據此,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均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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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8》中國法治30年回顧與展望(-2008),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題組編:《〔2〕自1982年10月1日起試行。
—,〔1〕參見宋朝武:“中國法治30年——民事訴訟法篇”載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治30年”課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35第四,法院調查取證。①法院調查取證須堅持兩項原則,即程序法定原則和客觀全麵原則。第5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麵地、”客觀地收集和調查證據。②公民協助司法義務。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第61條第1款”規定:“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③法院調取證據的方式。第64條規定:“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勘驗人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人民法院對於涉及國家簽名或者蓋章。④證據的保密問題。第58條規定:“機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向當事人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進行。
第五,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六,最佳證據規則,又稱原始證據優先規則。第60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按照這一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時,應當提供原始證據,但如果提供原始證據存在困難,如非因該當事人的不良動機而遺失或者毀滅,原始證據體積較大或者過於笨重而不便向法庭出示,原始證據被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占有而拒不提供,也可以提交複製件、照片等第二手證據。
第七,證人出庭作證。一是證人作證資格。證人應當知道案件情況,並能正確表達意誌。第61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二是證人出庭作證義務及其例外。如上述第61條規定的,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同時該條還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麵證言。
第八,鑒定。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需要解決專門性問題時,有關部門有義務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指派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有權36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麵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並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公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第九,證據保全。第65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據此,證據保全有兩種形式:一是根據訴訟參加人申請的證據保全;二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證據保全。
第十,新證據的效力。第108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進行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1991()民事證據立法的修改完善階段(~2008年)為適應改革開放。
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適應新頒布的民事實體法的需要,在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沿用通過了《原有證據規定的基礎上,加重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把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限製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弱化了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權,人民法院的證據職能主要在於“審查。核實證據”1991年《,民事訴訟法》分為4編,29章,共270條,其中第一編第六章證據共有12條。與1982年《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原則、製度試行》和規則相比,總體上變化不大,但在法院取證、證據出示、證人資格、鑒定主體等問題上作了修改和完善,其內容主要變動之處有:第一,限製了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種類。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據此,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有兩類,其一是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主要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其二是依職權主動進行,主要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1〔1〕1991年4月9日公布並施行。
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37第二,強調了證據的質證。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按照這一規定,並結合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即“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有的證據都必須向法庭出示,並經過質證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規範了視聽資料的使用。視聽資料具有主觀性和動態連續性,可以形象地展示案件事實,因而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但由於容易被刪改或者偽造,從而容易失真。對此,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四,證人出庭作證。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根據這一規定,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換句話說,單位具有證人資格。
第五,進一步明確了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職能。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第六,對新證據的調查作出了規定。根據第132條的規定,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期審理。根據第179條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七,證明標準。第138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由此通常認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007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就證據而言,這次修改對原來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證據原則、製度和規則沒有作任何變動,隻是1
〔1〕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38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在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中把原來的第179條第1款改為第179條,該條第1款規定了13種再審的情形,其中涉及證據問題的是前五項,即“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③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④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⑤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麵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3行政訴訟證據立法相對於刑事和民事證據立法而言,我國行政訴訟證據立法起步較晚,主要原因在於行政訴訟立法起步較晚。作為一項“民告官”的訴訟製度,我國》行政訴訟最初是由《民事訴訟法》規範的。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據此,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可被認為是我國早期行政訴訟製度的直接法律淵源;從而也可以認為,我國的行政訴訟證據立法始於1982年。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行政訴訟證據作了一些簡過的《單規定,如第34條中關於“”的規定:“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對行政訴訟證據立法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是1989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雖然本法直接規定證據的條文並不多,卻奠定了我國行政訴訟證據製度的基礎。1989年《,行政訴訟法》分為11章,共75條,其中第五章證據共有6條。該法重申》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和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所確立的證據原則、製度和規則,例如,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31條規定了證據的七種形式等,同時,對行政訴訟中的證據規則作了如下規定:第一,舉證責任。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據此,1
2〔1〕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1989年4月4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39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並且舉證的範圍不但包括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還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範性文件。此外,被告提交的證據必須是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以前收集到的證據。對此,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二,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第34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第三,證明標準。第54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第61條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據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證明標準。
1999年4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複議法》〔〕,對證據問題作了如下規定:第一,行政複議機關調查取證。第22條規定:“行政複議原則上采取書麵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製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據此,行政複議機關調查取證有兩種情形:一是依申請人的要求,二是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取證的內容包括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以及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第23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麵答複,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本條規定了被人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時限,一方麵,被申請人須向複議機關提交證明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另一方麵,被申請人需在法定期限內即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舉證。根據第28條第1款第4項規定,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期限提交證據、依據1
1999〔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頒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0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和其他有關材料,就被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從而將被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被申請人收集證據的禁止。第24條規定:“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四,證明標準。第28條第1款第1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這一規定確立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行政複議標準。如果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不足以證明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如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第28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複議機關就要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若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刑事訴訟證據1979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對各地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處理辦法。從內容上看,主要是案件移送、辦案期限的延長以及強製措施的實施等問題,在有關證據的條文中,涉及的問題主要有:①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第1條規定:“對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1、3兩項案件,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區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認定性質正確,應報地區檢察分()院,由地區檢察分(市)院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支持公市訴;對於2項案件,縣(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並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時,應報地區檢察分(市)院,”由地區檢察分()院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支持公訴。“對高級人市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凡經公安機關偵破的,應由負責偵破的公安機關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經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支持公訴,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據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11
(二)司法解釋797979〔1〕[]法研字第29號、[]高檢一文字66號、公發[]179號。
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41。分”②扭送人犯的證據處理。按照第5條的規定,凡公民扭送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人犯,都應收留並進行訊問,然後依照公、檢、法分工,移送主管機關處理。需要拘留的,應將人犯連同訊問筆錄、物證等,送公安機關辦理。
1983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自行偵查刑事案件》暫行規定)〔〕,對人民檢察院辦理自偵案件涉及證據的內容的辦案程序(作了一些具體規定:①人民檢察院的調查取證權。第1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偵查取證外,必要時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調查,”然後由檢察人員對有關證據材料加以審核並簽注意見。按照這一規定,人民檢察院調查取證有兩種:一是自行調查取證,二是委托其他單位調取證據。
另外,第13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調查取證的程序要求和取證方法,即“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②被告人供詞的收集和要求。按照第17條的規定,被告人供詞的收集主要是通過訊問被告人獲得。在訊問時要作好訊問筆錄,必要的時候,可以錄音。訊問筆錄應交被告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筆錄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被告人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被告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如果被告人拒絕簽名()或捺指印的,應在筆錄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書寫蓋章供詞,檢察人員也可以讓被告人書寫供詞。③詢問證人規則。第18條規定:“詢問證人,應個別進行。詢問前應告知證人要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指出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詢問時,辦案人員不得少於2”人。④勘驗、檢查筆錄和辨認筆錄。為了發現和搜集犯罪證據,第20條規定,可以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等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應當在檢察人員主持下進行,檢察院可以代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也可以請公安機關協助,共同進行。被告人如拒絕檢查,檢察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強製檢查。第21條進一步規定,在偵查中,如有必要由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對某些物品、文件、屍體或參與犯罪的人等進行辨認的時候,可以進行辨認,但辨認應當分別進行。對於勘驗、檢查、辨認的情況,第22條要求寫成筆錄,並由參加勘驗、檢查、辨認的人和見證人、檢1
83〔1〕[]高檢二函字第3號,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42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⑤鑒定結論。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第23條規定,需要進行鑒定時,應當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第24條要求鑒,定應先由檢察院向鑒定人發出《聘請書》並書麵或口頭向鑒定人介紹案情,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鑒定後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對鑒定結論,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⑥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第43條規定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即“提出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部分“”對《刑事訴訟法》第五章試行》證據證據的部分內容以及其他章節涉及證據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同時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包括證明對象的範圍、原始證據優先規則、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則對各類證據的出示、審查判斷作出等;第九部分“規定,尤其是對證人出庭作證以及交叉詢問規則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1997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分12章,共414條,雖未設專章規定證據問題,但對收集運用各類證據的程序作了比較詳細具體的規定,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鑒定、辨認等,同時也確立了對部分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刑訴法規定》,第五部分“證據”共3條,它們並非對《刑事訴訟法》第五章證據內容的解釋,而是對涉及證據的程序作出的限定性解釋。其最後一條特別強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製訂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執行問題的解釋或者規定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其主要內容是:①詢問證人的地點。《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對此,1
21996〔1〕法發[]33號。
1997〔2〕高檢發釋字[]1號。
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43《。刑訴法規定》第17條強調,除了上述地點外,“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刑訴法規定》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②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機構。《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本條特別強調“不能另行聘請其他鑒定機構進。刑訴法規定》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③犯罪嫌疑人存款、彙款的處理。《第1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彙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彙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此外,六機關《刑訴法規定》第36條第1款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的複印件或者照片”中的“①主要證據”範圍,即“起訴書中涉及的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②多個主要證據’的;③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不過,本條第2款又規定“主要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以上規定確定。第41條還規定了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證據的情況。一方麵,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另一方麵,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無論上述哪一種情形,人民檢察院都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後3日內移交有關證據材料。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對1996年《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作了相應的修改,其中證據部分也做了細微調整,試行》但總體上變化不大。其規定的主要證據規則包括:第一,證明對象。第52條規定:“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①被告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④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⑤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⑥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1
1998〔1〕法釋[]23號,1998年9月2日發布,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44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⑧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第二,最佳證據規則。按照第53條的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隻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複製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隻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如果提供證據的副本、複製件及照片、音像製品,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至於第二手證據的效力,按照本條規定,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隻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
第三,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方式和方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調查、核實證據,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麵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麵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第5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依法調查、核實證據時,發現對認定案件事實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證據材料,應當告知檢察人員和辯護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提取,複製後移送”檢察人員和辯護人。第153條規定:“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對於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該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第154條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四,證人作證。一是證人資格的審查。第57條規定:“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二是證人出庭作證及不出庭的情形。第141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①未成年人;②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③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證人到庭後,④有其他原因的。三是證人如實作證義務。第142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係,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第58條第3款規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為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四是詢問證人規則。第146條第1款規定:“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①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⑦
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45關;②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③不得威脅證人;④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此外,根據第149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詢問應當分別進行。五是詢問證人的順序。第143條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根據第148條的規定,雙方詢問完畢後,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詢問證人。六是證人證言的使用。第58條第2款規定:“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後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鑒定問題。①鑒定人出庭。第144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鑒定結論,但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出庭的除外。鑒定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鑒定人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係,告知鑒定人應當如實地提供鑒定意見和有意作虛假鑒定要負的法律責任。鑒定人說明鑒定結論前,應當”在如實說明鑒定結論的保證書上簽名。②對鑒定人的詢問。第145條規定:“向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要求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根據第148條的規定,在控辯雙方詢問後,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詢問鑒定人。按照第147條的規定,對鑒定人的詢問應當堅持相關性和適當性原則,如果對鑒定人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的,審判長應當製止。對於控辯雙方認為對方發問證人、鑒定人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並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另外,根據第146條第2款和第149條的規定,上述有關詢問證人的規則也均適用於對鑒定人的詢問。③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第59條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六,證據的出示和質證。按照第140條的規定,控辯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的,應向審判長說明擬證明的事實,經審判長同意後方可出示。審判長對於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不必要的證據,可以不予準許。第150條規定了出示證據的規則,即“當庭出示的物證、書46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應當先由出示證據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證據的來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說明,然後由另一方進行辨認並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第七,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凡經查證確實屬於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條確立了有限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排除的範圍限於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
第八,證明標準。第17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①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②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③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④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⑤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按照以上規定,認定有罪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同時,疑義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或者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予認定。
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1997年《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進試行》行了修訂,保留了原來的章節結構,並將條文增加到468條;隨後又根據1999年9月21日發布的文本進行了修正,〔〕但僅限於對規則第405、407條作了變動。就證據部分而言,修訂和修正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變化不大,內容仍限於各類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其主要證據規則有:第一,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140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1
21999〔1〕高檢發釋字[]1號,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
1999〔2〕高檢發研字[]9號。
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47”供述。第265條第1款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第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收集和固定保全。第142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字跡清楚,詳細具體,忠實原話,並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檢察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按照第14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書寫供述,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關於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方式,第144條規定,在筆錄口供的同時,還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的記錄方式。
第三,證人作證與證人保護。第160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問明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並且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但是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羈押、刑訊、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此外,按照第162條的規定,固定保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方式和要求也適用於證人證言。第16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詢問中涉及證人隱私的,應當保守秘密。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構成犯罪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訓誡。
第四,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根據第186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關於調取證據材料的方式,可以根據需要采用拍照、錄像、複印和複製等方法。
第五,最佳證據規則。第188條規定,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複製件。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拍照、錄像。對原物拍照或者錄像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內容。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複製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附有不能調取原件、原物的原因、48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製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的說明,並由製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證據材料的扣押與保管。按照第190、191條的規定,對於扣押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偵查人員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一式二份,寫明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顏色、新舊程度和缺損特征等,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如果持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扣押物品清單上記明。對於扣押的金銀珠寶、文物、名貴字畫、違禁品以及其他不易辨別真偽的貴重物品,應當當場密封,並由扣押人員、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對於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並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二份,在清單上注明該物品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物品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附卷備查。
第七,鑒定。為了查明案情,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進行鑒定。按照第201條的規定,在進行鑒定時,人民檢察院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第202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結論、檢驗報告,並且簽名或者蓋章。幾個鑒定人意見有分歧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上寫明分歧的內容和理由,並且分別簽名或者蓋章。第205條規定,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對於重新鑒定的,按照第207、208條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人民檢察院認為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應當另行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第八,偵查終結和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第234條第1款規定:“經過偵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49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且製作起訴意見書。第26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麵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並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第26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麵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並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根據上。述規定,偵查終結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第27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第28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根據這兩個條文的規定,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與偵查終結證明標準是相同的,。也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過,第279條對於什麼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了明確規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①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②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③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④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隻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第九,證明對象。第333條規定:“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書證、未出庭證人的證言筆錄等應當圍繞下列事實進行:①被告人的身份;②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③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結果,被告人犯罪後的表現等;④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參與犯罪人員的各自地位和應負的責任;⑤被告人有無責任能力,有無故意或者過失,行為的動機、目的;⑥有無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有無法定的從重或者從輕、減輕以50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及免除處罰的情節;⑦犯罪對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的來源、數量以及去向;⑧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否認的根據和理由能否成立;⑨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十,免證事實。第334條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①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並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③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於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④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⑤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專門就實務中的部分證據問題作出了一些批複,發布了一些通知。例如,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問題作出了《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複》明確指出CPS多道心理測試(俗稱測謊)鑒定結論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結論不同,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
200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問題作出了《關於“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複》認為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托進行骨齡鑒定或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將刑訊逼供獲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定案依據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把好審查事實關、判斷證據關,既重視案件實體內容的真實,又注意辦案過程的合法,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方麵進行全麵的審查、把關。要嚴格貫徹執行有關法律關於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明確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發現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是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的,應當堅決予以排除,不能給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留下任何餘地。
2民事訴訟證據()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1
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程序製度的規1
2001〔1〕高檢發訴字[]2號。
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51定(),其中,證據規定主要體現在第三部分“調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試行》施”中,主要內容包括:①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成員接辦案件後,要在認真審閱訴訟材料的基礎上,深入基層,依靠群眾和基層組織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調查研究必須堅持群眾路線,堅持實事求是,堅持階級分析的方法,傾聽正、反兩方麵的意見,切忌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偏聽偏信。要查清案件的事實真相和問題的性質,明辨是非責任。調查要弄清原、被告的基本情況,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結果、雙方爭執的焦點,搜集有關的證據材料、群眾和基層單位領導的意見等。對同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和互有矛盾的證明材料,要仔細分析、查對、核實。②證據調查和調查筆錄。對當事人、證人、關係人、知情群眾、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的調查,可以個別訪問,也可以開座談會。對被調查人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們如實反映情況。調查的情況,應由調查人作出筆錄。必要時,可由被調查人寫出書麵證明材料。調查筆錄應經被調查人核對、簽名或蓋章,如果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蓋章,應予筆錄注明。調查人也應在調查筆錄上簽名,並注明調查的時間和地點。③現場勘驗和技術鑒定。
勘查現場時,應通知有關人員到場,需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協助。勘查現場的筆錄應注明時間、地點、勘查的情況、參加勘查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並請他們簽名或蓋章。鑒定意見書應由鑒定的技術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所在單位的公章。
()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2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幹問題的意見》〔〕,強調了“證據是查明和確定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掌握充分、確鑿的證據,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基礎。全麵、客觀地收集和調查證據,認真地審查證據,準確地判斷證據,對於提高辦案質量,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該意見第四部分“證據問題”對《民事訴訟法(試行)中證據規定的解釋隻有4條,主要是關於對證據收集和調查以及在法庭上出示證據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①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按照第27~2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集和調查證據,應當深入群眾,依靠有關組織,認真查清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不受當事人提供證據範圍的限製。收集和調查證據,應由審判人員主持,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寫明調查人、1
〔1〕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03次會議通過,1984年8月30日起施行。
52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被調查人、記錄人、調查的時間、地點,並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從有關單位摘抄的證明材料,應說明摘抄材料的名稱、出處,並由有關單位蓋章。②證據的出示和質證。第30條規定:“作為定案依據的主”要證據,應當庭出示或宣讀,允許雙方當事人辯論和質證。
3()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程序性要求作了規定,並明確了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範圍;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製度,規定了被告負舉證責任的情況;確立了司法認知製度,規定了免證事實的範圍等。其中第三部分“”的主要內容有:證據第一,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一是程序和要求。第70~71條規定了程序和要求,即“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份數和頁數,由審判員或書”記員簽名或蓋章。二是調查取證範圍。第73條規定的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②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③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④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二,證據的出示和質證。第72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過庭審辯論、質證。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人民法院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開庭時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三,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第74條重申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本條規定了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即“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①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③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④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⑤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⑥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1
施行。
1992〔1〕法發[]22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1992年7月14日起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53第四,限期舉證。第7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五,免證事實。第75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①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②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③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④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⑤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第六,二手證據的效力。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法庭調查”規定了書證、物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幹規定》〔〕,第三部分“證、視聽資料的出示、辨認、質證,證人出庭作證規則,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的宣讀以及對勘驗人、鑒定人的發問等。主要內容包括:①舉證責任及其免除。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也應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但按照第21條的規定,被告針對原告起訴中的請求和理由作出承認或者否定的答辯,對雙方確認的事實,應當記入筆錄,法院無須再作調查。②證據出示與質證。第24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所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應經對方辨認,互相質證。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證據,當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開出示,但可以適當提示。③證人出庭作證與書麵證言。第25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作證,法庭應查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後,應征詢雙方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的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書麵證言應當當庭宣讀。當事人自己調查取得的證人證言,由當事人宣讀後提交法庭,對方當事人可以質詢;人民法院調查取得的證人證言,由書記員宣讀,雙方當事人可以質詢。
11993〔1〕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2次會議討論通過,法發[]34號。
54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勘驗筆錄和鑒定結論。第26條規定,勘驗人、鑒定人宣讀勘驗筆錄、鑒定結論後,由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勘驗人、鑒定人發問。⑤新證據的問題。第29條規定,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或者合議庭認為事實尚未查清,確需人民法院補充調查、收集證據或通知新的證人到庭、重新鑒定、勘驗,因而需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的,應告知其在限定期間內提供。
()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就人民法院對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包括采取保全措施的條件、保全範圍、保全措施及其解除等。
6()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幹規定》〔〕,有80%是關於證據製度改革的內容,〔〕包括“關於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關於改進庭審方式問題”關於對證據的審核和認定問題”等,對證據的收集運用作了比較全麵的規定。在有關條文中,規定證據問題的主要有:第一,當事人舉證。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按照第3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屬於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範圍的證據,如果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第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範圍。第3條規定,下列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二是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三是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四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三,舉證、質證與認證:一是舉證。第11條規定,案件的同一事實,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行舉證,然後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④
12
31994〔1〕法發[]29號。
1998〔2〕1998年7月6日法釋[]14號發布,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3〕參見張衛平:“民事證據製度改革走向探知”載《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55以認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第10條規定,當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宣讀的證據,可以由審判人員代為宣讀。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宣讀。二是質證。
按照第8條的規定,質證的順序是:①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②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③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三是認證。第12條規定,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當事人承認。第9條規定,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無需舉證、質證。按照第2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隻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如果對方當事人認可,可以支持其主張。第2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第25條規定,當事人在庭審質證時對證據表示認可,庭審後又反悔,但提不出相應證據的,不能推翻已認定的證據。
第五,證據的審查判斷:①一般規則,對於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如果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按照第23條的規定,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第24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並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②對單一證據的審查。第26條規定,對單一證據,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審查,包括:證據取得的方式;證據形成的原因;證據的形式;證據提供者的情況及其與本案的關係;書證是否係原件,物證是否係原物;複印件或者複製品是否與原件、原物的內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③數個證據效力的判斷。第27條規定,對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物證、曆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二是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三是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56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來證據;四是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綜合分析。
第六,證據補強規則。第28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是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係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三是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並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是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第七,舉證妨礙推定。第30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7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細化和完善了民事訴訟證據製度,全麵規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明確了舉證責任不能的法律後果;設置了舉證時限和舉證失權製度,變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為證據適時提出主義,界定了“新的證據”的範圍;確立了法官釋明和心證公開製度,弱化和規範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能;此外,還確立了自認製度,規定了舉證妨礙推定製度,明確了證明標準等。這個司法解釋,在民事訴訟領域統一了各地人民法院在證據規定方麵的混亂做法,得到了司法實務部門和法學界的充分肯定,其意義重大且深遠。〔〕其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法官釋明。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麵、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第3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第二,當事人的舉證責任。①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內容。首先是主張責任。
第1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其次是提出證據的責任。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1
2,民一庭負責人就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答記者問”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7頁。
2001〔1〕法釋[]33號,2001年12月21日公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背景和意義,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57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第1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最後是結果責任。第2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②舉證責任倒置。第4條規定了侵權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的八種情況。③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④舉證責任恒定。第6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恒定原則,即“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⑤法院分配舉證責任。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三,當事人承認。①明示承認。第8條第1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②默示承認。第8條第2款規定,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③代理人的承認。第8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④承認的撤銷及其效力。第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第74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58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第四,免證事實。第9條規定了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①眾所周知的事實;②自然規律及定理;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④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⑤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⑥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其中,上述第①、③、④、⑤、⑥項,允許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
第五,最佳證據規則。第10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第20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第21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第49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①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②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和證據保全。第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①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範圍。按照第1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是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②依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第16條規定,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第17條規定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範圍:一是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59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③證據保全。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鑒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第七,鑒定。①鑒定程序的啟動。第2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第2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②鑒定書。第29條規定了鑒定書包括的七項要求。③鑒定人出庭。第59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麵答複當事人的質詢。④專家輔助人製度。第6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第八,勘驗筆錄。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製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繪製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製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九,舉證時限。①舉證期限。第33條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②舉證失權。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第43條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③延期舉證。第36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十,證據交換。第37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60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①證據交換的時間。
第38條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②證據交換的主持。第39條第1款規定,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③證據交換筆錄。第39條第2款規定,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④證據交換次數。第40條第2款規定,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⑤證據交換的效力。第4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⑥“新的證據”的範圍。第41條規定,“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其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其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按照第43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按照第44條的規定,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也屬於“新的證據”第十一,質證。一是一般規則。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48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二是質證的內容。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三是質證順序。第51條規定:“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①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②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③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61三人進行質證。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第十二,證人作證。一是證人資格。第53條規定,證人須是能夠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二是證人出庭作證。第55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第56條規定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情形:“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②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③路途①
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④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⑤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遇有上述情形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麵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三是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第54條第3款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四是證言的認定。第78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五是證人意見排除規則。第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第十三,證據的審查判斷。首先,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麵、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79條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其次,對單一證據的審查判斷。第65條規定:“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麵進行審核認定:①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②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③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④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⑤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最後,全案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第66條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係等方麵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十四,不能用以證明過錯或者責任的證據。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62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十五,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十六,證據補強規則。第69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①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②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③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④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⑤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十七,證據證明力的認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①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②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③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④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第77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②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③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④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⑤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上述規定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歸納出來的,但帶有明顯的法定證據製度的痕跡。按照現代證據法理念,對於各種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法律通常不預先加以規定,而是交由法官根據庭審,情況作出判斷和裁量。該條文中對證據證明力的判斷使用了“一般大於”這樣的規定限製了法官獨立考察證據的意誌,有違現代證據法理念。
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63第十八,證明標準。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第73條第1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本條規定了“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如果達不到這一標準,按照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第十九,舉證妨礙推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行政訴訟證據()行政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創設階段(~2001年)1991年5月,。
1197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試行》見()〔〕,對證據問題作了如下規定:①禁止被告收集證據。第28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作為被告的訴訟代理人的律師,同樣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②超過起訴期限的舉證責任。第29條規定,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有爭議的,由被告負舉證責任。③舉證不能的處理。按照第30條的規定,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199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在第四部分“”中強調了被告的舉證責任,規定證據了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明確了法院調取證據的範圍,非法證據排除等。
主要內容包括:第一,被告的舉證責任。第26條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1
21991〔1〕1991年6月11日法[]19號發布,1991年7月11日起試行。
2000〔2〕2000年3月8日法釋[]8號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64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但根據第28條的規定,如果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或者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
第二,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第27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①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③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④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第三,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範圍。第2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②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第四,證據排除規則:一是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根據的證據。第30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①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②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二是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根據的證據。第31條第1款規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三是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根據的證據。第31條第2款規定,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四是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根據的證據。第31條第3款規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行政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完善階段(~2008年)2002年6月,。
220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在總結司法實踐中經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行政訴訟的特殊性,對行政訴訟證據作了比較全麵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法官釋明。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1
2002〔1〕2002年7月24日法釋[]21號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65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範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並告知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時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
第二,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①被告的舉證責任。第1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第6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按照第4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如果屬於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製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以及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仍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②被告舉證期限。第1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製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麵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10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③禁止被告收集證據。為了加強被告人的舉證責任,第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④原告的舉證責任。按照第4條和第5條的規定,原告負舉證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二是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除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或者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製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三是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第三,證據規格。①書證的規格。第10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二是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三是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66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四是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②物證的規格。
第11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二是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③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規格。第12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二是注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三是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④證人證言的規格。第13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二是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⑤鑒定結論的規格。第14條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⑥現場筆錄的規格。第15條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⑦域外證據的規格。第16條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規格作出了規定。第17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的,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四,證據登記與管理。第1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件數、種類等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證據交換。第21條規定,對於案情比較複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67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並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第7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第3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法院取證與證據保全:①依職權調查取證的範圍。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一是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二是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②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的範圍。第23條第1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一是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二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三是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③調查取證之禁止。第23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④委托調查取證。第26條規定,人民法院需要調取的證據在異地的,可以書麵委托證據所在地人民法院調取。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按照委托要求及時完成調取證據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內容的,應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並說明原因。⑤證據保全。第27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麵形式提出,並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範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28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證據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鑒定、勘驗、製作詢問筆錄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到場。
第七,鑒定。①鑒定的啟動。第29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麵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68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是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二是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是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是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②鑒定失權。第31條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③鑒定書的內容。第32條規定了鑒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以及鑒定人及鑒定部門簽名蓋章。④鑒定人出庭。第47條規定,當事人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的,鑒定人應當出庭。鑒定人因正當事由不能出庭的,經法庭準許,可以不出庭,由當事人對其書麵鑒定結論進行質證。對於出庭接受詢問的鑒定人,法庭應當核實其身份、與當事人及案件的關係,並告知鑒定人如實說明鑒定情況的法律義務和故意作虛假說明的法律責任。
第八,現場勘驗。①現場勘驗的啟動。根據第33條第1款的規定,現場勘驗的啟動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勘驗現場;另一種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勘驗現場。②現場勘驗的程序和要求。第33條第2款規定,勘驗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其成年親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應當在勘驗筆錄中說明情況。③勘驗筆錄。按照第34條第1、2款的規定,審判人員應當製作勘驗筆錄,記載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和結果,由勘驗人、當事人、在場人簽名。勘驗現場時繪製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製的時間、方位、繪製人姓名和身份等內容。④重新勘驗。第3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勘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九,證據的出示與質證。①一般規則。第35條第1款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37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②法院調取證據的出示與質證。第3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並由當事人質證。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並可就調取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③質證的內容與方式。第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6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發問,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時,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第40條第2款規定,視聽資料應當當庭播放或者顯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十,最佳證據規則。第40條第1款規定,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法庭準許可以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二是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證明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證據。
第十一,證人出庭作證。①證人作證資格及其審查。第41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第42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根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誌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鑒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②證人出庭作證義務及證人不出庭的情形。第41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麵證言:一是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二是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三是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四是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五是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③行政執法人員出庭作證的情形。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一是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或者真實性有異議的;二是對扣押財產的品種或者數量有異議的;三是對檢驗的物品取樣或者保管有異議的;四是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的合法性有異議的;五是需要出庭作證的其他情形。④證人意見排除規則。第46條規定,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曆的具體事實。證人根據其經曆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⑤證人保護。第74條規定,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對證人的住址和聯係方式予以保密。第77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對審判人員或者證人及其近親屬實施威脅、侮辱、毆打、騷擾或者打擊報複等妨礙行政訴訟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3970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責任。⑥證人的經濟補償。第75條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十二,專家輔助人。第48條規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由專業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法庭也可以通知專業人員出庭說明。必要時,法庭可以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對質。當事人對出庭的專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學曆、資曆等專業資格等有異議的,可以進行詢問。由法庭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專業人員出庭。專業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第十三,“新的證據”範圍及其使用。第52條規定,“新的證據”是指以下證據:①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②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③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的證據。按照第50、51條的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而提起再審所涉及的主要證據,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第十四,證據的審查與認定。按照第5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如何運用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呢?
第54條規定,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麵、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審查的內容包括:①證據的合法性審查。第55條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麵審查證據的合法性:一是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是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三是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②證據的真實性審查。第56條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麵審查證據的真實性:一是證據形成的原因;二是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三是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是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五是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③證據的認定。第72條規定,庭審中經過質證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71的證據,能夠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認定;不能當庭認定的,應當在合議庭合議時認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第十五,證據排除的一般規則。①不能用於定案的證據。第57條規定了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一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二是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三是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四是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六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七是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八是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九是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②不能用於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第58條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③不能用於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第60、61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一是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二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三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四是複議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未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第十六,證據排除的一些具體規則。①原告證據的排除。第59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②鑒定結論的排除。第62條規定,對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納的鑒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一是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二是鑒定程序嚴重違法;三是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③不能用以證明過錯或者責任的證據。第66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時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72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第十七,證據效力的認定。第63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①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②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③原件、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品;④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⑤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⑥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⑦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⑧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⑨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十八,當事人承認。①對證據的承認。第67條規定,在不受外力影響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認可的,可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效力;對方當事人予以否認,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進行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審查認定該證據的證明效力。②對實物證據和電子證據的承認。第64條規定,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製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③對案件事實的承認。第65條規定,在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事實予以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司法認知。第68條規定,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①眾所周知的事實;②自然規律及定理;③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④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⑤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其中,除上述第二種情形外,其他事項均允許當事人使用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此外,第70條還規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第二十,舉證妨礙推定。第69條規定,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第二十一,證據補強規則。第71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①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②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73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③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④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⑤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⑥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⑦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有關證據問題作了如下規定:①被告的舉證責任。第7條規定,被告對其作出的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反補貼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②原告的舉證責任。第8條規定,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③證據排除規則:一是被告證據的排除。第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依據被告的案卷記錄審查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時沒有記入案卷的事實材料,不能作為認定該行為合法的根據。二是原告證據的排除。第8條第2款規定,被告在反補貼行政調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實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而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④舉證妨礙推定。第9條規定,在反補貼行政調查程序中,利害關係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不如實提供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能夠獲得的證據得出的事實結論,可以認定為證據充分。⑤證明標準。第10條第1款第1項規定:“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結合上述第9條的規定,反補貼行政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確鑿、充分”,為更好地執行《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證據文書樣式()〔〕,規定了包括“試行》舉證通知書”(分供被告舉證使用和供原告、第、“、“三人舉證使用)準許延長舉證期限通知書”人民法院依職權組織證據交、、換通知書”“準許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保全擔保通知書”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1
2〔1〕2002年11月21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2〕法發[]26號。
74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知書”對新的證據提出意見或者舉證通知書”證據收據”等33種法律文書的樣式。
1978行政領域證據製度恢複重建時期(~1995年)改革開放之初,我國頒行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較少,這一時期涉及證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公安部《公安製度的規定主要有:1986年《行政複議條例》〔〕,1993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0年國務院《年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上述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行政領域的證據規則在證據收集、舉證責任、證據審查等方麵作出了規定。
()證據收集。①《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證據收集的規定比較簡單,1
主要是對違法人陳述、證人證言收集的規定。第34條第2項規定了訊問的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第34條第3項規定了取證的要求: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行政複議條例》第25條規定了行政複議機構的調查取證方式。即蓋章。②《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舉證責任。《行政複議條例》確定了行政複議中舉證責任的歸屬。
2根據第38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複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並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複議。由此可知,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這也是行政法規中第一次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為我國行政執法領域證據製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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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日起施行。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於2006年3月1日廢止。
〔2〕公安部1987年3月18日通過,於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廢止。
〔3〕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1994年10月9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複議條例〉的決定》修訂發布,1999年10月1日起廢止。
〔4〕1993年6月11日國務院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1993年7月6日國務院令第117號公布。
〔1〕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75()證據審查。①《3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第4款規定了證據審查的要求: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②《行政複議條例》對審查的對象、審查方式、證明標準等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審查對象。根據第7條的規定,複議機關進行審查的對象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兩個方麵。二是審查方式。根據第37條的規定,行政複議實行書麵複議製度,但複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複議案件。三是證明標準。第42條規定了行政複議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即對於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對於主要事實不清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3條第1、2款規定了仲裁委員會的調查取證的方式。即“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並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委托調查”這一時期涉及證據規定的主要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參見下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名稱發布單位首次發布時間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統計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行政複議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船舶登記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安部國家統計局國務院國務院國務院交通部國務院國務院國務院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年9月5日1987年3月18日1987年2月15日1988年6月3日1988年8月6日1989年2月3日1990年3月3日1990年12月24日1993年7月6日1994年6月2日1994年6月24日1995年9月4日198676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1996行政領域證據製度初步形成時期(~2000年)隨著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的修訂,1988年10月中國政府批準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98,年10月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行政證據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這一時期,涉及行政證據規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主要有1996年國務院《特殊標誌管理條例》〔〕,1997年國務院《海關稽查條例》〔〕,以及1998年國家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上述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行政證據的規定主要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收集以及證據審查。
1()證據形式。《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22條規定了行政證據的種類,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詢問筆錄、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證據收集。①《2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特殊標誌侵權案件時,可以采取四種調查取證行為:一是詢問有關當事人;二是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三是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四是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業務資料。②《海關稽查條例》首次較為完整地對證據收集的要求,如證據收集的程序、取證的方式、證據保全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一是取證程序。第11、12條規定了海關進行稽查時的程序要求: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組成稽查組。稽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於2人。海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海關稽查證。二是取證方式。第14條規定了海關稽查時可采取的調查取證行為,包括查閱、複製被稽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經海關關長批準,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三是證據保全。第15、16條規定了海關進行稽查時證據保全的舉措。即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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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部2009年12月29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所替代。
〔1〕1996年7月13日國務院令第202號公布。
〔2〕1997年1月3日國務院令第209號發布施行。
〔3〕1998年9月2日國家煙草專賣局令第3號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廢止,被工業和信息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77經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暫時封存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嫌疑的,經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③作為第一部明確規定行政處罰證據的部門規章,《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首次較為完整地規定了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證據收集要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證程序。第20、21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應當出示省級以上(含省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檢查證件。調查、取證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辦案人員共同進行。二是取證方式。第23~25、27條規定,向案件有關證人取證,應當個別進行,並對證人說明不得提供偽證或隱匿證據。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當交證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詢問當事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允許當事人提出修改、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逐頁簽字或蓋章。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需要郵電、銀行等部門、單位協助、配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違法財物進行檢查的,應當由2名以上(2名)辦案人員執行,且有當事人或者2名以上(含2名)含見證人在場。檢查應當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蓋章。三是證據保全。第28條第2款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級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證據審查。①《3
海關稽查條例》第24、26條規定了稽查的證明標準。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嫌疑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封存;經海關稽查認定違法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經海關稽查,發現被稽查人有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②《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5條規定,證明的標準應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查處違法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這一時期涉及證據規定的主要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參見下表:78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名稱發布單位首次發布時間特殊標誌管理條例海關稽查條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3國務院國務院國務院國務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務院國務院國務院年7月13日1997年1月3日1997年10月21日1997年11月19日1998年4月7日1998年9月2日1998年10月25日2000年1月4日2000年1月30日19962001行政領域證據製度快速發展時期(~2008年)進入21世紀後,隨著大量證據理論研究的出版發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兩個證據規定以及部分省市高院地方性證據法規的頒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關於行政證據規則的製定取得了重要進展。這一時期,涉及行政證據規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主要有:2001年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001年國務院《試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國務院《反傾銷條例》〔〕、2002年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3年國家版權局《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4年國務院《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2006年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07年國務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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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國家版權局第1次局務會議通過的《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替代,自2009年6月15日起廢止。
〔6〕2004年9月19日國務院令第420號公布。
〔7〕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號公布。
〔8〕2007年5月29日國務院令第499號公布。
2001〔1〕司發通[]092號。
〔2〕2001年7月9日國務院令第310號公布。
〔3〕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令第401號修正。
〔4〕2002年4月4日國務院令第351號公布。
〔5〕2003年7月16日國家版權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被2009年4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79述規定主要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收集、舉證責任以及證據審查。
()證據形式。司法部《》1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作為第一部專門涉及司法鑒定的部門規章,首次規定了司法鑒定文書的種類和形式要求。
①司法鑒定文書的種類。第38條規定了司法鑒定文書的概念與種類:司法鑒定文書是鑒定過程和鑒定結果的書麵表達形式(包括文字、數據、圖表和照。片等)司法鑒定文書分為司法鑒定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文證審查意見書、司法鑒定谘詢意見書等。②司法鑒定文書的形式要求。第39條規定了司法鑒定文書的表現形式要求:司法鑒定文書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語,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載有案件定性和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內容。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鑒定要求、送鑒材料檢驗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結論或者審查(谘詢)意見、鑒定(、審查、谘詢)人以及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鑒定(檢驗、審查、谘檢驗詢)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並注明專業技術職稱,對鑒定結論進行複核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司法鑒定文書經簽發人簽發後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國家版權局《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規定了處罰程序的證據種類和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材料。第18條規定了處罰程序所依據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檢查、勘驗筆錄。第19條規定了可以作為證據的材料,如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登記證書、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以及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複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所依據的證據。其第23條首次明文規定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鑒定意見;檢測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與我國三大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相比較而言,這八種證據種類多了檢測結論這一類,主要用於有吸毒嫌疑或者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嫌疑的人。此外,該規定明確規定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收集。2001年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2
定》第4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所收80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行政執法機關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證據;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由法定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2004年國務院《反傾銷條例》規定了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調查方式。第3條第2款規定,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第20條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商務部應當為有關利害關係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地區關國家()提出異議的除外。
2009年國家版權局《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規定了著作權行政處罰證據收集和證據保存的方式。①取證方式。第16條規定了辦案人員取證時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和其他書麵材料;對涉嫌侵權製品進行抽樣取證;對涉嫌侵權製品、安裝存儲涉嫌侵權製品的設備、涉嫌侵權的網站網頁、涉嫌侵權的網站服務器和主要用於違法行為的材料、工具、設備等依法先行登記保存。②證據保存。第15、21條規定了執法人員證據保存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不需要事先審批,即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正在實施,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的,辦案人員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後及時補辦手續;另一種是需要事先審批,即辦案人員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並向當事人交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
2004年國務院《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海關行政處罰證據收集的規定包括取證的要求、取證的程序、取證的方式等。①取證原則。根據第34、43~44條規定,首先,海關立案後,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其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海關應當保守秘密。再次,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最後,海關收集的物證、書證應當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拍攝、複製,並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②取證程序。第34條規定,海關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辦理,海關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81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③取證方式。根據第35~38、43~46條規定,取證的方式包括檢查嫌疑人的身體,檢查、查驗場所和物品,查問違法嫌疑人,詢問證人,取樣化驗、鑒定,查詢嫌疑人或單位的存款、彙款,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有關賬冊、單據資料等方式。
2006年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證據的收集分別從取證的要求、需要證明的事項、取證的方式等做了規定。①取證原則。第24、25、27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收集證據的程序法定和保密原則。具體為:首先,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其次,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再次,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最後,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②證明對象。第34條規定了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處罰的情形;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③取證方式。第七章第3~7節,第43~96條專門就調查取證的方式進行了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時可以采取的調查取證的方式包括:詢問違法嫌疑人,勘驗違法行為案發現場,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對行政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定,對有吸毒嫌疑、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嫌疑的人進行檢測,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場所或者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采取隨機的抽樣取證,保全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④證據排除。第24條確立了行政證據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取證時“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該規定為行政執法領域首次明文規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其開創之舉的決心和勇氣值得肯定。該規定也將成為行政證據領域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源泉。
2007年國務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行政複議機關可以采用的取證的程序、取證的方式。①取證程序。根據第34條的規定,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82中國證據法治發展的軌跡(1978~2014)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複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②取證方式。根據第34、37條的規定,行政複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複製、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行政複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3()舉證責任。2002年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分別規定了患者、醫院應當提供的證據,以及不如實提供證據應當承擔的責任。第28條第3、4款規定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曆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曆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曆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第30條第2款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2009年國家版權局《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了投訴人的舉證責任。即投訴人就申請著作權行政處罰立案查處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者製品)以及其他證據。申請書應當說明當事人、或者名稱)地址以及申請查處所根據的主要事實、理由。第16條的姓名(第1款規定,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要求法定舉證責任人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舉證。
2007年國務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為主,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為輔的原則。第21條規定了申請人應當舉證的三種情形:首先,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其次,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最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第36條規定了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即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原級行政複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書麵答複,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反思與重建:1978~2008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83()證據審查。2001年司法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