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法治社會,便要嚴格它的定義。中國古老的法家學派的法治,是以君權為基礎的。跟現代以人權為基礎的法治,有很大不同。首先便是不能做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其次則是君主和官府並非依照法律而是按照自身意誌施行統治。
另外,法治跟政治修明不可分,一旦政府官員顢頇**。法律反而產生毒素,成為迫害善良守法人民的一種殘酷工具,結果形成暴政,官逼民反。
所以,法治的本質在於政府守法,即為狹義法治。政府守法意在防止權力專斷,能通過公開、穩定的規則為民眾行為作出有效指引,進而提供生活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使人們能合理安排和規劃自己的生活,實現法律之下的自治。因此,在朱永興看來,法治類似於誠實,政府不守法則類似於誘騙,違背了公民當初的守法預期。
“不過是沒有了生殺予奪的權力,朕亦不是濫殺之人,倒也不必可惜。”朱永興長長地吐出一口氣,指著旁邊的板凳示意查如龍坐下,沉吟著說道:“國家法律愈發達,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發揮的作用越重要。這不僅有內在價值,還有外在功用。借助豐富的法律,有效地貫徹執行和依法裁斷,會促進經濟交往的穩定和繁榮,能化解大量的社會糾紛和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基本的公平正義。”
“萬歲天縱聰明,學識卓越,目光遠大……”
“但朕並不精通法律條文。”朱永興笑著擺了擺手,“躬親斷案嗎?朕可不去丟醜。”說著,他的臉沉靜下來,沉聲說道:“從小處看,法治能維護社會穩定;從大處說,能推動國家的崛起和富強,甚至能保幾百年不出現大規模的政治動蕩。”
查如龍似懂非懂,雖然也知道自古以來所說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這不過是個說法,也真有什麼特別的例子。至於法治所能起到的作用,他聽著有點懸,不是有點懸,是不太相信會有這麼大的作用。
其實朱永興說得並不過分,在大規模商業交換和工業製造的時代背景下,法治在英國的發展曆程中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借助以法治為核心的政治治理方式,英國幾百年來沒有出現過大規模政治動蕩,更推動了英國的崛起。
昭武元年,聖旨下,也許沒有太多人會往“王在法下”這方麵去想,而是認為這是在彌補前朝弊政,比如錦衣衛、東廠、西廠之類的枉法惡行;或者是在給來源複雜的大明官員將領寬心,讓他們不必過於擔心朝廷會算後賬。
認識的偏差不要緊,畢竟人們還停留在封建社會,還為國家中興、君主賢明而歡欣鼓舞,誰也不會想得太遠,更不會想到幾十年甚至幾百年後的事情。
時間,也隻有時間才能讓人們深刻領會其中的深意,也隻有真正的貫徹執行下去,才能讓人們知道時代已經完全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