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惠施、公孫龍及其他辯者
(一)辯者學說之大體傾向
漢人所謂名家,戰國時稱為“刑名之家”(《戰國策·趙策》,“刑名”即“形名”,說見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五),或稱為“辯者”。《莊子·天地篇》謂:“辯者有言曰:‘離堅白,若縣寓。’”(《莊子》卷五,《四部叢刊》本,頁九)《天下篇》謂:“惠施以此為大觀於天下,而曉辯者。天下之辯者,相與樂之。……桓團、公孫龍,辯者之徒。”(《莊子》卷十,頁四十至四十二)於此可見“辯者”乃當時之“顯學”,而“辯者”亦當時此派“顯學”之通名也。
辯者之書,除《公孫龍子》存一部分外,其餘均佚。今所知惠施及其他辯者之學說,僅《莊子·天下篇》所舉數十事。然《天下篇》所舉,僅其辯論所得之斷案,至所以達此斷案之前提,則《天下篇》未言及之。自邏輯言,一同一之斷案,可由許多不同之前提推來。吾人若知一論辯之前提,則可推知其斷案。若僅知其斷案,則無由定其係由何前提推論而得,其可能的前提甚多故也。故嚴格言之,《天下篇》所舉惠施等學說數十事,對之不能作曆史的研究,蓋吾人可隨意為此等斷案,加上不同的前提而皆可通,注釋者可隨意予以解釋,不易斷定何者真合惠施等之說也。但中國哲學史中之隻有純理論的
興趣之學說極少,若此再不講,則更覺中國哲學史畸形。若欲講此數十事,而又不欲完全瞎猜,則必須先明辯者學說之大體傾向。欲明辯者學說之大體傾向,須先看較古書中對於辯者學說之傳說及批評。
《莊子·天地篇》曰:
夫子問於老聃曰:“有人治道若相放,可不可,然不然。辯者有言曰:‘離堅白,若縣寓。’若是則可謂聖人乎?”(《莊子》卷五,頁九)
又《秋水篇》曰:
公孫龍問於魏牟曰:“龍少學先王之道,長而明仁義之行。合同異,離堅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之知,窮眾口之辯,吾自以為至達矣。”(《莊子》卷六,頁二十四)
《天下篇》曰:
桓團、公孫龍,辯者之徒,飾人之心,易人之意。能勝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辯者之囿也。……然惠施之口談,自以為最賢。……以反人為實,而欲以勝人為名,是以與眾不適也。(《莊子》卷十,頁四十二至四十三)
《荀子·非十二子篇》曰:
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王念孫曰:“惠當為急之誤。”),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荀子》卷三,《四部叢刊》本,頁十四)
又《解蔽篇》曰:
惠子蔽於辭,而不知實。……由辭謂之道,盡論矣。(
《荀子》卷十五,頁五)
司馬談曰:
名家苛察繳繞,使人不得反其意,專決於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儉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責實,參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太史公自序》,《史記》卷百三十,同文影殿刊本,頁五)
《漢書·藝文誌》曰:
名家者流,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此其所長也。及譥者為之,則苟鉤析亂而已。(《漢書》卷三十,同文影殿刊本,頁二十五)
此當時及以後較早學者對於辯者學說之傳說及批評也。此等批評雖未盡當,傳說雖未必盡可信,然於其中可見辯者學說之大體傾向。換言之,即此等傳說批評,可指示吾人以推測辯者學說之方向。本此指示以解釋現所有關於辯者學說之材料,或可不致大失真也。
《莊子》書中除《天下篇》外,“寓言十九”,上所引《天地》及《秋水》篇二事,固不能斷其為真。不過《莊子》書中所述曆史上的人物之言行,雖不必真,然與其人之真言行,必為一類。如《莊子》書中述孔子之言,必為講禮義經典者;其所述雖非必真為孔子所說,要之孔子之主張,自亦在此也。故認《莊子》書中所述曆史上的人物之言行為真固不可;認其可以表示其人言行之大體傾向,則無不可也。
即以上所引
觀之,可見辯者之學說必全在所謂名理上立根據。所謂“專決於名”也,故漢人稱之為名家。吾人解釋現所有辯者之言,亦宜首注意於此方麵。
(二)惠施與莊子
荀子以惠施、鄧析並舉;然據《呂氏春秋》所說,鄧析隻以教人訟為事,蓋古代一有名之訟師也。大約其人以詭辯得名,故後來言及辯者多及之。其實辯者雖尚辯而不必即尚詭也。
惠施姓惠名施,相傳為宋人(《淫辭篇》高注,《呂氏春秋》,《四部叢刊》本,卷十八,頁十三)。與莊子為友。莊子及見惠施之死(見《莊子·徐無鬼》),則惠施似較莊子為年長。《呂氏春秋》謂惠施“去尊”(《愛類篇》,《呂氏春秋》卷二十一,頁九)。《韓非子》謂惠施“欲以齊荊偃兵”(《內儲說上》,《韓非子》,《四部叢刊》本,卷九,頁四)。《莊子·天下篇》謂惠施謂“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莊子》卷十,頁三十九)。是惠施亦主張兼愛非攻,與墨家同。故胡適之先生歸之於“別墨”。然《莊子·天下篇》不以惠施為墨家。蓋墨家為一有組織的團體,須加入其團體,“以巨子為聖人,皆願為之屍,冀得為其後世”(《天下篇》,《莊子》卷十,頁二十九)者,方可為墨;非隨便以兼愛非攻為說,即為墨也。且惠施“去尊”之說,其詳雖不可考,要之“去尊”亦
與墨家尚同之說相違也。大約戰國之時,戰事既多而烈,非兵之說甚盛。故孟子反對戰爭;公孫龍亦主張偃兵;此自是當時之一種普通潮流。惠施、公孫龍固不以此名家也。
《莊子·天下篇》中雖未明言惠施為辯者,然謂:“惠施以此為大觀於天下,而曉辯者。”“惠施日以其知與人之(俞雲:“衍之字。”)辯,特與天下之辯者為怪。(《莊子》卷十,頁四十二)“惠施之口談,自以為最賢。”(同上)此可見惠施實以辯名家者。故《莊子·德充符》謂:莊子謂惠子曰:“今子外乎子之神,勞乎子之精。倚樹而吟,據槁梧而瞑,天選子之形,子以堅白鳴。”(《莊子》卷二,頁四十四)《齊物論》亦言:“惠子之據梧也……故以堅白之昧終。”(《莊子》卷一,頁三十二)荀子謂惠施“蔽於辭而不知實”(《解蔽篇》,《荀子》卷十五,頁五),《天下篇》所謂“惠施卒以善辯為名”(《莊子》卷十,頁四十三)也。
《天下篇》曰:
南方有倚人焉,曰黃繚,問天地所以不墜不陷,風雨雷霆之故。惠施不辭而應,不慮而對,遍為萬物說。說而不休,多而無已,猶以為寡,益之以怪。(《莊子》卷十,頁四十三)
惠施之萬物說,今不可得見;其學說之尚可考者,略見於《天下篇》所說之十事。此十事之解釋,各家不相同。由
吾人之意見觀之,莊子之學說似受惠施之影響極大。《齊物論》謂:“方生方死,方死方生”(《莊子》卷一,頁二十七),與惠施十事中“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莊子》卷十,頁三十八)之說同。又謂:“天下莫大於秋毫之末,而泰山為小”(《莊子》卷一,頁三十四),與惠施“天與地卑,山與澤平”(《莊子》卷十,頁三十八)之說同。又謂:“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卷一,頁三十四),與惠施“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莊子》卷十,頁三十九)之說同。《莊子·徐無鬼》謂莊子傷惠施之死曰:
郢人堊墁其鼻端若蠅翼,使匠石斫之。匠石運斤成風,聽而斫之,盡堊而鼻不傷;郢人立不失容。宋元君聞之,召匠石曰:“嚐試為寡人為之。”匠石曰:“臣則嚐能斫之。雖然,臣之質死久矣。”自夫子之死也,吾無以為質矣,吾無與言之矣。(《莊子》卷八,頁三十)
《莊子》書中“寓言十九”,此亦不能即認為真莊子之言。《莊子》書中屢記莊子與惠施談論之事,亦不能即認為曆史的事實。然莊子思想,既與惠施有契合者,如上所引《齊物論》三事,《莊子》書中此等記載,固亦可認為可能,可引為旁證也。吾人得此指示為線索,則知欲了解《天下篇》所述惠施十事,莫如在《莊子
》書中,尋其解釋,此或可不致厚誣古人也。
(三)《天下篇》所述惠施學說十事
《天下篇》曰:
惠施……曆物之意曰:至大無外,謂之大一;至小無內,謂之小一。(《莊子》卷十,頁三十八)
此所謂惠施十事中之第一事也。《莊子·秋水篇》雲:“河伯曰:‘然則吾大天地而小毫末可乎?’北海若曰:‘否。……計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時,不若未生之時。以其至小,求窮其至大之域,是故迷亂而不自得也。由此觀之,又何以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細之倪,又何以知天地之足以窮至大之域。’河伯曰:‘世之議者皆曰:至精無形,至大不可圍,是信情乎?’”(《莊子》卷六,頁十三至十四)《則陽篇》謂:“精至於無倫,大至於不可圍。”(《莊子》卷八,頁五十九)“至精無形(或無倫),至大不可圍”,與“至大無外,至小無內”意同。“世之議者”當即指惠施也。普通人皆以天地為大,毫末為小。然依邏輯推之,則必“無外”者,方可謂之至大;“無內”者,方可謂之至小。由此推之,則毫末不足以“定至細之倪”,天地不足以“窮至大之域”。
惠施之第二事為:
無厚不可積也,其大千裏。(《莊子》卷十,頁三十八)
《莊子·養生主》曰:“刀刃者無厚。”(《莊子》卷二,頁四)無厚者,薄之至也
。薄之至極,至於無厚,如幾何學所謂“麵”。無厚者不可有體積。然可有麵積,故可“其大千裏”也。
惠施之第三事為:
天與地卑,山與澤平。(《莊子》卷十,頁三十八)
《莊子·秋水篇》曰:“以差觀之,因其所大而大之,則萬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則萬物莫不小。知天地之為稊米也,知毫末之為丘山也,則差數睹矣。”(《莊子》卷六,頁十六)惟“無外”者為“至大”,以天地與“至大”比,“因其所小而小之”,則天地為稊米矣。惟“無內”者為“至小”,以毫末與“至小”比,“因其所大而大之”,則毫末為丘山矣。推此理也,因其所高而高之,則萬物莫不高;因其所低而低之,則萬物莫不低。故“天與地卑,山與澤平”也。
惠施之第四事為:
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莊子》卷十,頁三十八)
郭象《莊子·大宗師》注曰:“夫無力之力,莫大於變化者也。故乃揭天地以趨新,負山嶽以舍故;故不暫停,忽已涉新;則天地萬物,無時而不移也。”(《莊子》卷三,頁九)“天地萬物,無時不移”,故“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
惠施之第五事為:
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莊子》卷十,頁三十八至三十九)
《莊子·德充符》曰:“自其異者視之,肝膽楚
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莊子》卷二,頁三十)郭象注曰:“因其所異而異之,則天下莫不異。……因其所同而同之,則萬物莫不同。”(同上)此觀點即《秋水篇》中所說者。天下之物,若謂其同,則皆有相同之處,謂萬物畢同可也;若謂其異,則皆有相異之處,謂萬物畢異可也。至於世俗所謂同異,乃此物與彼物之同異,乃小同異,非大同異也。
惠施之第六事為:
南方無窮而有窮。(《莊子》卷十,頁三十九)
《莊子·秋水篇》曰:“井蛙不可以語於海者,拘於虛(同墟,謂為地域所限)也。”(《莊子》卷六,頁十一)普通人所至之處有限,故以南方為無窮。然此井蛙之見也。若從“至大無外”之觀點觀之,則南方之無窮,實有窮也。
惠施之第七事為:
今日適越而昔來。(《莊子》卷十,頁三十九)
《秋水篇》雲:“夏蟲不可以語於冰者,篤於時也。”(《莊子》卷六,頁十一)若知“故不暫停,忽已涉新;則天地萬物,無時而不移也”。假定“今日適越”,明日到越;而所謂明日者,忽焉又為過去矣。故曰“今日適越而昔來”也。此條屬於詭辯,蓋所謂今昔,雖無一定之標準,然在一辯論範圍內,所謂今昔,須用同一之標準。“昔來”之昔,雖可為昔,然對於“今日適越”之“今”,固非昔也
。莊子對於此條似不以為然;故《齊物論》曰:“未成乎心而有是非,是今日適越而昔至也。是以無有為有;無有為有,雖有神禹,且不能知,吾獨且奈何哉?(《莊子》卷一,頁二十五至二十六)
〔注〕金嶽霖先生雲:此條亦或係指出所謂去來之為相對的。如吾人昨日自北平起程,今日到天津。自天津言,吾人係今日到天津。自北平言,吾人係昨日來天津。但觀《莊子》“今日適越而昔至”之言,此條之意,似係指出所謂今昔之為相對的。
惠施之第八事為:
連環可解也。(《莊子》卷十,頁三十九)
《莊子·齊物論》曰:“其分也,成也;其成也,毀也。”(《莊子》卷一,頁三十)“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連環方成方毀;現為連環,忽焉而已非連環矣。故曰:“連環可解也。”
惠施之第九事為:
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莊子》卷十,頁三十九)
《莊子·秋水篇》曰:“計四海之在天地之間也,不似礨空之在大澤乎?計中國之在海內,不似稊米之在太倉乎?”(《莊子》卷六,頁十二)然人猶執中國為世界之中,以燕之南、越之北為中國之中央,複以中國之中央為天下之中央,此真《秋水篇》所謂井蛙之見也。若就“至大無外”之觀點言之,則“天下無方,故所在為中,循環無端,故所在為始
也”。(《釋文》引司馬注)
惠施之第十事為:
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莊子》卷十,頁三十九)
“自其異者視之,肝膽楚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泛愛萬物,天地一體”,自萬物之同者而觀之也。《莊子·齊物論》曰:“天下莫大於秋毫之末,而泰山為小;莫壽於殤子,而彭祖為夭。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卷一,頁三十四)亦此意也。
(四)惠施與莊子之不同
惠施之十事,若照上文所解釋,則惠施處處從“至大無外”之觀點,指出普通事物之為有限的,相對的。與《莊子》之《齊物論》《秋水》等篇中所說,極相近矣。然《齊物論》甫言“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下文即又言“既已為一矣,且得有言乎”(《莊子》卷一,頁三十四)。此一轉語,乃莊子與惠施所以不同之處。蓋惠施隻以知識證明“萬物畢同畢異”“天地一體”之說,而未言若何可以使吾人實際經驗“天地一體”之境界。莊子則於言之外,又言“無言”;於知之外,又言不知;由所謂“心齋”“坐忘”,以實際達到忘人我,齊死生,萬物一體,絕對逍遙之境界。故《天下篇》謂莊子“上與造物者遊,而下與外死生無終始者為友”(《莊子》卷十,頁三十七);至謂惠施,則“弱於德,強於物,其塗